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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德隆普安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北斗计算机系统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6-26  当事人:   法官:卢祎   文号:(2009)芙民初字第482号

原告长沙市德隆普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文化广场K座。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荣,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北斗计算机系统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顺天城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晓,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沙市德隆普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北斗计算机系统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同意终止双方于2004年11月24日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原告放弃本案中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被告同意就2004年11月24日签订的合同不对原告主张权利;

四、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1397元,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卢祎

人民陪审员王桂枝

人民陪审员余桃广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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