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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湘计华湘计算机有限公司与津市市教学物资仪器站、津市市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7-15  当事人:   法官:卢祎   文号:(2009)芙民初字第1057号

原告长沙湘计华湘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长远大厦403-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津市市教学物资仪器站,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赵继庆,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津市市教育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继庆,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沙湘计华湘计算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津市市教学物资仪器站、津市市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津市市教学物资仪器站欠原告货款x元,津市市教学物资仪器站同意在2009年9月1日前偿还x元,其中x万元在签收本调解书时(7月20日)支付,余款x元在2010年10月1日前付清;

二、长沙湘计华湘计算机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损失费用共计x元;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6580元,减半收取3290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共计5610元,长沙湘计华湘计算机有限公司负担4640元,津市市教学仪器物资站负担10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卢祎

人民陪审员王某枝

人民陪审员余桃广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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