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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郑某某、顾某某、王某某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行贿罪上诉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顾某某、王某某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行贿罪一案,于二0一0年四月一日作出(2010)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以被告人郑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以被告人顾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在上诉期满后,自愿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固始县人民法院(2010)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楷永

代理审判员曾峰

代理审判员黄某斌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建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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