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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欧阳新妹与被上诉人欧阳福林因相邻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时间:2008-04-10  当事人:   法官:杨名夏   文号:(2008)常民一终字第3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新妹,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乐有志,湖南钰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福林,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欧阳新妹因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8)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欧阳新妹及委托代理人乐有志、被上诉人欧阳福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欧阳新妹于1994年11月28日在常德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登记的私有房屋座落在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刘家坪居委会X组二层楼房一栋面积95.48平方米,所有权证常房权字第x号,地号89-9,幢号083与被告欧阳福林相邻居住。被告欧阳福林于2000年3月23日在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的常德市房权证武字第x号座落在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刘家坪居委会X号,砖木结构一层二间房屋,幢号12,建筑面积45.60平方米,属欧阳福林所有。2006年10月被告欧阳福林将座落在武陵区城北刘家坪居委会X号自家房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拆除改建时,双方因相邻权而产生纠纷。在诉讼中原审法院依据原告欧阳新妹的申请委托湖南鼎信司法鉴定中心对欧阳新妹房屋受损情况及损失进行鉴定,并作出[2007]建鉴字X号鉴定结论:1、欧阳新妹房屋受损是由于欧阳福林在其房屋东侧紧邻建房时,新建房的西墙与欧阳新妹东墙紧贴,未按规范留出间距,基础相邻处理不当所致。2、欧阳新妹受损房屋非正常价值损失为x元。被告欧阳福林对此鉴定提出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院依据欧阳福林的申请委托湖南德源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湘德源质鉴字(2007)X号司法鉴定报告书,结论为:欧阳新妹住宅墙身开裂和粉刷霉变与欧阳福林新基础和结构布置不合理和施工过程中未做好雨水排放措施有直接关系,应作维修处理。该鉴定结论双方均无异议。原告欧阳新妹在诉讼中增加请求,被告欧阳福林放弃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欧阳新妹与被告欧阳福林因相邻权发生纠纷。本案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法律。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争执焦点归纳如下:一、原告请求停止侵害及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二、被告以只同意维修,不予赔偿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一、原告请求停止侵害及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原、被告之间系相邻关系。被告欧阳福林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属违法施工,且未与原告欧阳新妹协商将私有房屋拆除,便在原址改建楼房,其西山墙基础紧靠欧阳新妹的房屋,加重原告欧阳新妹住宅基础的负荷,使其基础不均匀变形沉降,墙身开裂。被告在施工中未处理好雨水排放,导致欧阳新妹房屋东山墙受潮,内粉刷霉变。被告欧阳福林的建房行为已影响相邻原告房屋。应对原告房屋受损进行维修恢复原状。原告的上述部分请求理由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建房未经批准属违法改建,且被告已停止修建,其侵害行为已停止;原告欧阳新妹房屋受损已作出鉴定,应由被告对受损部分进行维修处理。原告请求赔偿及停止侵害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以只同意维修,不予赔偿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被告欧阳福林在雇请施工队时设计基础和结构布置不合理及在施工时未作好雨水排放措施,导致原告欧阳新妹房屋受损有直接因果关系。重新鉴定的结论对原告受损房屋应作维修处理。因此,被告欧阳福林应对原告欧阳福林应对原告欧阳新妹的房屋受损进行维修恢复原状。被告欧阳福林的抗辩理由,予以采纳。遂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告欧阳福林对原告欧阳新妹受损房屋进行维修恢复原状;二、驳回原告欧阳新妹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欧阳福林负担800元,原告欧阳新妹负担200元。

宣判后,欧阳新妹不服,以欧阳福林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原判认定侵权行为已停止与客观事实不符,上诉人的房屋由于欧阳福林的侵害已存在客观受损的事实,判决恢复原状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两当事人房屋相处位置,欧阳福林修建房屋及对欧阳新妹房屋造成损害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举证期间,欧阳新妹向法庭提交了其房屋居室内与欧阳福林所建房屋相邻墙壁产生霉变及粉刷层脱落的照片,拟证明系欧阳福林建房行为所致。欧阳福林对照片所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可。

另查明,欧阳福林所建房屋是在其原住址上拆除旧房后新建的,座落在武陵区城北刘家坪。座北朝南,其西墙紧挨着欧阳新妹房屋的东墙,中间没有留间隙。新建房屋为二层,楼房第二层向前(南)伸出约五十公分,二楼隔板在施工过程中没有遮挡,欧阳新妹房屋墙体,造成霉变、墙体粉刷层脱落系欧阳福林修建房屋时雨水沿二楼楼板渗入所至,欧阳新妹房屋整体结构未遭受损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处理相邻纠纷的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欧阳福林在自家房屋原址上修建房屋,不应对相邻的住户的财产及生活造成妨碍,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与扩大,欧阳新妹请求对欧阳福林所修建房屋进行拆除的请求,属于城市建设及规划部门的管辖范围,本院不宜审理。欧阳福林在自己拆除旧房的房址上修房,由于所修房屋紧贴欧阳新妹的住房,在修建过程中,没有采取防雨措施,致使新建房屋的积水渗透到欧阳新妹房屋内,造成欧阳新妹住房墙体霉变、粉刷脱落的事实,该损害行为与欧阳福林建房的不当施工行为及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欧阳福林应对损害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原审中欧阳福林对受损房屋的致害原因和受损程度申请了重新鉴定,该鉴定结论没有对房屋受损的损失金额作出明确的结论,但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按鉴定程序及时间顺序和尊重当事人意见自治原则,后一种鉴定结论应作为依据。故原判判令欧阳福林对损害行为承担修复责任并无不当,予以确认。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得当,应予维持。欧阳新妹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欧阳新妹负担800元,欧阳福林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名夏

审判员杜方柏

审判员王国荣

二OO八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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