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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

时间:2009-07-07  当事人:   法官:邓同华   文号:(2009)周刑终字第33号

原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任商水县X镇党委书记、商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商水县X街开发指挥部指挥长,住(略)。2008年5月13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2008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郸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焦某某,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某某,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略)川汇区X路办事处干部,住(略)。系被告人刘某的亲友。

郸城县人民法院审理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受贿、贪污一案,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09)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刘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贪污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郸城县人民法院(2008)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郸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同华

审判员胡体兵

审判员周某峰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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