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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薛店街X村X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站在公路上的行人王××及停放在公路上的人力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4月28日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通行原则,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未及时报警,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技术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薛店镇X街X村X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站在公路上的行人王××及停放在公路上的人力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2010年4月28日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新公交认字〔2010〕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王××亲属经济损失x元,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张某供述,2010年4月12日19时40分左右,他驾驶电动车沿薛店街X村X路由西向东行驶,突然看见前方二三米远路南侧,头西尾东停着一辆人力三轮车,一个男的站在三轮车北侧穿衣服,他就向北躲,他右侧车把挂住那个人的衣服,那个人摔倒了,他车就冲到路北侧下边了,那个人脸朝上,头朝东躺着,距离三轮车有一二米远,他过去把那个人上半身扶起来抱着,给他大伯张一×联系,并和他三叔张爱民一起把那个人拉到薛店卫生院,于当日转到市二院,他在医院待到14日下午,家有事就回家了。他听家人说是他爷爷和他弟弟把肇事车弄回家了。

2、证人王一×证实,他叔叔王××于2010年4月12日晚上,骑三轮车在薛店街X村X路被撞,对方是电动车,驾驶人叫张某。并和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相互印证王一×于2010年4月14日到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四中队报案。

3、证人张××证实,2010年4月12日20时许,他听说他孙子张某在村X路出事了,他到现场见三轮车头西尾东停在公路X路边,电动车在公路北侧边沟内倒着,他骑三轮车、小孙子骑电动车,把车放到他家院里了。

4、证人张一×证实,2010年4月12日20时许,张某给他打电话说骑电动车出事故了,到现场后,他见张某在地上抱着一个老头,他弟弟开面包车回家路过,他让把老头拉薛店卫生院了,后转到市二院治疗,他通知老头家人,老头家人到医院,他就不再管了。

5、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

6、法医技术鉴定书证实王××系颅脑损伤而死亡。

7、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8、协议书、收到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9、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实被告人张某到案情况。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后逃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张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吴云锋

人民陪审员王艳敏

人民陪审员吴俊萍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罗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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