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许某与王某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8-08-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一中民终字第1470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一中民终字第14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男,四十岁,回族,无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曾用名王某),男,八十九岁,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忠,北京市武石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六十五岁,天津市漆包线厂试验员,住(略)。

上诉人许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1998)西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九九八年一月,王某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许某签订私房买卖协议后,因许某欲倒卖此房,且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故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由许某返还我房产所有证,我可退还许某购房款。原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双方签订私房买卖协议后,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其所有权不能视为转移,应属无效。遂于一九九八年三月判决:一、王某与许某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二、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王某退还许某十万五千元。判决后,许某不服。以上诉理由是双方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均巳履行了该协议,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责任在对方。该买卖关系应属有效。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王某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位于本市X区X胡同五十五号院内的东房两问系王某之私房。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许某以买方及“中介人”身份与王某签订私房买卖协议,约定王某以十万五千元价款将上述房屋卖与许某。该协议签订后,许某将十万五千元购房款交什给王某,王某亦将房屋及产权证书交给许某。因当时该地区拟进行拆迁建设,户口冻结,双方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一九九七年三月,该地区户口解冻,双方仍未办理产权过大手续。后王某反悔,向许某表示不再出售该房。一九九七年底,王某与西城区人民政府平安里道路工程拆迁办公室签订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现该拆迁单位已将双方争诉之房子以拆除。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私房买卖协议书。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的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此为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王某、许某在争议房屋所在地已冻结户的情况下,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在解冻期间仍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违反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及《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故其买卖关系应确认无效。现争论之房已被拆迁单位拆除王某应将收取许某的购房款如数返还。原审法院据此所做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六十元由许某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六十元由许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潘刚

代理审判员潘洁

代理审判员张兰珠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郑艳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