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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变流公司)诉被告广西湖开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湖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1980年4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广西湖开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变流公司)诉被告广西湖开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湖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洲变流公司诉称:原、被告先后签订三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高低压开关柜、干式变压器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而被告则下欠原告货款x元未付。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欠款x元以及违约金x.1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0年5月还款x元,尚欠货款x元。

被告广西湖开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请求调解。

经审理查明,原株洲时代电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先后签订三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原株洲时代电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提供高低压开关柜、干式变压器等,合同签订后,原株洲时代电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至今仍下欠货款x元。2009年3月4日,原株洲时代电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并入原告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西湖开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下欠原告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货款x元,被告广西湖开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自愿于2010年10月24日前偿还原告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货款x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275元,由原告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何于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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