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崔某丙交通肇事一案

时间:2009-01-12  当事人:   法官:李云昆   文号:(2008)长中刑一初字第012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本案的被害人),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系本案被害人何某亮之妻。住(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本案被害人何某亮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本案被害人何某亮之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骆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何某乙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何某甲、何某乙、骆某的诉讼代理人蒋术明,湖南益阳市铁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崔某丙(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大韩民国籍人,护照号码x,签证号码x,常住(略),案发时住湖南省长沙县X镇开源鑫城宾馆。因在我国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8年7月31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长沙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谭珂,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崔某丁,男,(略)籍,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案发时住湖南省长沙县X镇开源鑫城宾馆。系被告人崔某丙之兄。

翻译金京姬,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朝鲜语教师。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丙犯交通肇事罪,于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何某乙、骆某、何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丙及其委托辩护人谭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崔某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何某乙、骆某、何某甲的诉讼代理人蒋术明以及本院聘请的翻译金京姬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是:2008年7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崔某丙(x)持未到我国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国际驾驶证,驾驶其兄崔某丁(x)所有的湘x号现代伊兰特黑色小客车从长沙县X镇大道湾休闲中心返回其暂住的长沙县X镇开源鑫城宾馆。当被告人崔某丙驾车由南往北行驶至长沙县黄兴大道与漓湘路相交的十字路口时,因被告人崔某丙超速行驶与被害人何某亮驾驶的沿漓湘路由西往东行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何某亮死亡、三轮摩托车后搭乘的被害人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崔某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何某亮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杨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该院提供质证的定案证据有:1、物证小轿车、三轮摩托车的照片。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崔某丁、戴某戊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崔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6、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交通事故检验报告、尸检报告等鉴定结论。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该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院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何某乙、骆某、何某甲诉请本院判令被告人崔某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崔某丁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x.01元,其诉讼代理人亦持相同的观点。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何某乙、骆某、何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蒋术明提供质证的证据材料有:证明杨某某构成玖级伤残的鉴定结论1份、医疗费票据67张、中南大学病人费用清单7张、交通费票据339张、住宿费票据9张、加油和车辆通行费用票据18张、食品和餐饮票据862张、通讯费用票据9张、何某亮死亡证明材料2张、湖北省宜城市X镇X村出具的证明死者何某亮生前每年付给何某乙夫妇五至六千元及何某乙系低保户的证明1张、证明何某亮生前在长沙县X镇X村租用村民梁军房屋养猪的证明材料3份、证明何某乙系智残人及骆某系肢残人的证明1张、何某亮与杨某某的结婚证1张。

被告人崔某丙及其委托辩护人谭珂提供质证的证据材料有:被害人亲属领取交通事故预付金人民币x元的领款单复印件5张、被害人亲属从崔某丁手中领取了生活费人民币x元的收条3张、何某亮抢救治疗的医疗票据40张共计费人民币3405.4元、杨某某治疗的医疗票据18张共计费人民币1204.6元、通过中国银行向医院支付何某亮和杨某某治疗费用的转帐票据13张共计费人民币x.2元、通过中国银行向医院支付何某亮和杨某某治疗费用的转帐票据复印件3张共计费人民币x元。

被告人崔某丙及其委托辩护人谭珂辩称:“1、崔某丙的认罪态度好,请求人民法院对崔某丙从轻处罚;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何某乙、骆某、何某甲提出的赔偿数额部分不合理,愿意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方提供的赔偿票据请法院依法审查后确定”。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崔某丁辩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何某乙、骆某、何某甲提出的赔偿数额部分不合理,愿意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方提供的赔偿票据请法院依法审查后确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某丙(x)于2008年6月27日持签证从(略)入境来到我国。2008年7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崔某丙持未到我国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略)驾驶证,驾驶其兄崔某丁(x)所持有的湘x号现代伊兰特黑色小轿车由南往北行驶至长沙县黄兴大道与漓湘路相交的十字路口时,因被告人崔某丙超速行驶而与被害人何某亮驾驶的沿漓湘路由西往东行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何某亮死亡、三轮摩托车上搭乘的被害人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公安交通警察部门认定崔某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亮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法医鉴定,死者何某亮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杨某某被撞至右髌骨骨折、玫级伤残。2008年7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崔某丙主动到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2008年7月16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崔某丁向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付了事故预付金人民币30万元。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甲的配偶已于案发前病故,何某甲另有2个成年的儿子何某乙(智残人)、何某定和1个成年的健康女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何某甲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92元,即:1、何某亮的死亡赔偿金=庭审终结的上一年度2007年度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3904.26元×20年=x.2元;2、丧葬费=湖南省职工年平均月工资的6个月即9137元;3、交通费2555元=(宜城至襄樊汽车票14元×3人×3次×2回程)+(襄樊至长沙火车票83元×3人×3次)+(长沙至襄樊火车票84元×3人×3次)+长沙市内交通费800元;4、住宿、伙食补助费7020元=(3人×3天×3次)×(住宿每天180元+伙食补助每天80元);5、何某亮对何某甲的扶养费5628.97元=庭审终结的上一年度2007年度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377.38元×5年÷3人份额=5628.97元);6、杨某某的误工费2704元=2007年度湖南省农林枚渔业年平均收入7152元÷365天×(住院48天+全休90天);7、杨某某的住院护理费1440元=48天×1人×每天30元;8、杨某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576元=48天×每天12元;9、何某亮的医疗费6799.6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方提供质证的3394.27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崔某丁提供质证的3405.4元;10、杨某某的医疗费x.0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提供质证的x.44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崔某丁提供质证的1240.6元;11、杨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受诉地法院上一年度2007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3904.26元×20年×20%=x.04元。

本院确认的定案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崔某丙于2008年7月12日21时许主动到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对崔某丙交通肇事案予以立案。

2、第x号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明了本案发生的时间、现场状况。

3、湘x号现代伊兰特黑色小轿车的行驶登记证、保险票据,证明该车的车主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崔某丁。

4、证人崔某丁、杨某某、戴某己的证言。崔某丁证明湘x号小轿车系其所持有并于案发当日借给其弟被告人崔某丙使用;杨某某证明其于2008年7月12日14时许搭乘丈夫何某亮的摩托车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了撞击;戴某己证明其见到事故现场后即拨打了“122、120”电话。

5、长公法检字(2008)第X号尸体检验报告,证明死者何某亮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长公法检字(2008)第X号伤残评定鉴定书,评定杨某某为玫级伤残。

6、公(湘)鉴(痕)字(2008)X号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书,证明受检的湘x号现代伊兰特黑色小轿车左侧面与三轮摩托车前端右侧面发生了碰擦。

7、交通事故检测报告。证明了肇事的湘x号现代伊兰特黑色小轿车、摩托车在相撞时的车速状况。

8、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某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何某亮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杨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9、被害人何某亮的身份证明、何某亮与杨某某的结婚证。

10、被告人崔某丙所持护照、签证的材料,证明被告人崔某丙的身份。

11、被告人崔某丙的供述,其供述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材料、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结论相吻合。

12、何某亮的抢救、治疗票据及杨某某住院的病历、医疗票据。

13、事故预付金收据,证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崔某丁于2008年7月16日向交警部门交纳了事故预付金人民币3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交通管理的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针对控辨双方的辩护意见和观点,经查,被告人崔某丙在交通事故发生的当日即自动到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部门投案,如实地供述案件的事实,其兄崔某丁积极地向交通警察部门交纳事故预付赔偿金人民币30万元,认罪态度好,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方提供质证的交通费票据339张、住宿费票据9张、加油和车辆通行费用票据18张、食品和餐饮票据862张,其中有合理部分,也有不合理部分,应当依照法规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方提供质证的通讯费用票据9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湖北省宜城市X镇X村出具的证明死者何某亮生前每年付给何某乙夫妇五至六千元及何某乙系低保户的证明1张,因被害人何某亮不是何某乙夫妇的法定监护人,故被害人何某亮对何某乙夫妇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证明何某亮生前在长沙县X镇X村租用村民梁军房屋养猪的证明材料3份,不能明确证明被害人何某亮的年收入情况;证明何某乙系智残人及骆某系肢残人的证明1张,与本案的附带民事赔偿没有法律上的关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方提供的医疗费票据67张、中南大学病人费用清单7张、部分合理的交通费票据、何某亮死亡证明材料2张、何某亮与杨某某的结婚证1张、杨某某构成玖级伤残的鉴定结论1份,本院均已采纳为定案的证据;被告人崔某丙及其委托辩护人谭珂提供质证的医疗费用票据共计58张计人民币4646元,本院已计入医疗费赔偿范围;被害人何某亮的亲属领取的交通事故预付金数额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崔某丁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含银行转帐部分),应折抵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被告人崔某丙因其交通肇事犯罪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杨某青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崔某丁明知崔某丙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驾驶车辆的资格而将车辆借给崔某丙使用因而造成了本案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被害人何某亮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应当依法适当减轻被告人崔某丙的民事赔偿责任,本院确定减轻被告人崔某丙应当赔偿被害人何某亮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总数额人民币x.84元的20%即人民币x.1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乙、骆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何某甲合理的诉讼请求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丙及其委托辩护人谭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崔某丁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和第三款、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七天。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31日起至2009年1月13日止)

二、被告人崔某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何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x.75元。

(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崔某丁对被告人崔某丙承担的本案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乙、骆某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云昆

审判员龙显雄

审判员柳志敢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钟志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