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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当时签订的合同代理合同(B类)附件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支付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营销员队伍的管理,规范支付保险营销员代理手续费(佣金)工作,进一步促进保险营销员代理业务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理手续费(佣金)是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保险产品代理手续费(佣金)比例表中规定的直接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代理手续费(佣金),不包括对保险营销员的其他奖励项目。第三条 公司根据保险营销员所代理业务的保险费收入对保险营销员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具体支付标准按不同险种、不同交费期限和不同交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佣金)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第四条 公司每月根据保险营销员上一个月的业务情况向其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第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保险营销员才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一)投保单由保险营销员签署姓名、营销员代码;(二)公司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三)公司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签发保险单且保险营销员将客户签收的保险合同送达回执交回公司;(四)保险营销员提供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公司对个人长期寿险及投资型险种新单回访成功;(五)保险营销员的行为符合《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约定。第六条 与公司新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的保险营销员,处于业务主任代理职级的,未达到维持该代理职级最低业务标准者,调整为考降业务主任职级,其代理手续费(佣金)按正常支付标准的80%支付。第七条 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B类)》的保险营销员,长期险(含长期附加险)首年代理手续费(佣金)按正常支付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具体比例根据代理职级确定。第八条 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C类)》的保险营销员,新单首年代理手续费(佣金)按照正常支付标准的80%支付。第九条 经公司核保为次标准体或危险职业需增加保险费承保的,此加费部分公司不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第十条 不论保险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根据乙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合同后10日内或15日内(具体时间根据乙方代理销售的保险合同条款确定)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或由于保险营销员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营销员无权获得与所解除保单相关的代理手续费(佣金),甲方尚未支付该保险合同的代理手续费(佣金)的将不予支付,已经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的,须全额退还甲方。第十一条 对预收保险费公司不预支代理手续费(佣金),只在未来应收月份的次月予以支付。第十二条 由于投保单未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书面授权而由他人代签名,造成保险合同无效的,公司有权收回已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与该保险合同有关的代理手续费(佣金)。第十三条 投保人误报年龄或性别需要补交保险费的,补交保险费部分的代理手续费(佣金)公司不予支付,更正后的各期保险费的代理手续费(佣金)根据更正时公司规定的代理手续费(佣金)标准进行计算,予以支付;因误报年龄或性别而退还部分保险费的,已经支付的相应代理手续费(佣金)公司不予收回;因误报年龄或性别而造成保险合同无效的,公司有权收回已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与该保险合同有关的代理手续费(佣金)。第十四条 对于投保人补告知后公司拒保并全额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的,公司有权收回已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与该保险合同有关的代理手续费(佣金)。第十五条 投保人减保的,公司有权收回已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与所减保保单部分相关的代理手续费(佣金)。第十六条 对欠交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包括自动垫交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只有在投保人补足保险费及利息时,公司才向保险营销员支付补交保险费的代理手续费(佣金)。第十七条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公司从给付金额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不向保险营销员支付欠交保险费的代理手续费(佣金)。第十八条 复效保险单收取的欠交保险费的利息不列入代理手续费(佣金)计算中,补交保险费的代理手续费(佣金)根据签订保险合同时公司规定的代理手续费(佣金)标准进行计算。第十九条 保险费交付期限变更:对期交变趸交的业务,公司不再向保险营销员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对交费期限变短的业务,按变更后所交保险费标准及原保单年度的代理手续费(佣金)标准计算并向保险营销员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第二十条 投保人按可转换权益条款转换保险合同的,转换后的保险合同如为趸交保险费的,公司不向保险营销员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转换后的保险合同如为期交保险费的,公司按原保险合同计算保单年度,按转换后的保险合同的相应保单年度的代理手续费(佣金)标准向保险营销员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多余的保险费部分按预收保险费处理。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按保额增加权益条款增加保险金额的,公司按变更后保险费标准及原保单年度的代理手续费(佣金)标准计算并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将保险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公司不再向保险营销员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第二十三条 当客户向公司提出变更为其服务的保险营销员时,公司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合同变更为由其他保险营销员或由公司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原保险营销员。变更后公司不再支付原保险营销员相关的代理手续费(佣金)。第二十四条 保单被确定为孤儿保单的,将由公司统一安排给为孤儿保单服务的保险营销员提供后续服务,公司不再向原保险营销员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孤儿保单定义详见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为孤儿保单服务的保险营销员所提供服务的孤儿保单数量和收取续期保险费金额,向孤儿保单服务人员支付委托代理报酬。第二十六条 对于为孤儿保单服务的保险营销员根据授权拓展的新单业务,公司按相关管理规定向其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公司总裁室。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B类)附件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代理保险业务行为准则第一条 在业务活动中,必须仪表整洁,礼貌待人,态度热情,不得有与客户争吵等过激行为,不得打架、公然侮辱他人或在集体活动中不服从管理。第二条 拜访客户应事前约定适合的时间、地点,事前未约定的拜访应选择客户适合的时间。第三条 与准客户接触时,应主动出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作为本公司保险营销员的身份证明。第四条 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将客户应该知道的本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告知客户,将本公司应该知道的客户的情况如实报告本公司。第五条 在与准客户讨论保单时应使用本公司提供给保险营销员的展业宣传材料,且必须使用完整的说明材料,不得增加内容,或只选择最有利的部分。不能用其他公司的条款或展业材料以及未经本公司事先同意自制的宣传说明材料。第六条 只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或事先经本公司批准的销售建议书和有关的数字。第七条 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客观、准确、全面地向准保户解释产品的重要信息,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赔偿处理条款及免赔额、赔偿限额的约定等,应尽可能地保证准保户理解其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获得保单利益。第八条 对于长期寿险应主要宣传其保障功能,不得将其预定利率与银行储蓄利率直接比较。第九条 对利差返还型险种,不得预测利差返还收益。对分红保单或其他受可变因素(如投资表现)影响的保单保险利益的描述,应特别强调未来利益的不确定性。在举例说明利差返还或分红的性质时,应当清楚地表明,这种举例仅仅是为了说明保单的特征,所描述的利益不是保证可以获得的。第十条 在与其他类型的保险或投资比较时,要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阐明每种保险或投资的特点。第十一条 尽可能地使所建议的险种符合准客户的需求,并且不超过准客户的负担能力。第十二条 只对那些自己有权利、有能力处理的事情提出建议,如有必要可寻求其他专家的意见。第十三条 不得对任何保险公司及其产品或任何其他保险中介做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第十四条 除非现有保单明显不符合准客户的需要,不得试图促使准客户取消任何现有保单,并应准确完整地说明、比较现有保单的险种与所推荐的险种。第十五条 在完成建议书或投保单或其他任何材料时:(一)避免影响准客户,并要使之明白所有的回答或声明都是他的责任。(二)必须提醒准客户注意投保单上的有关声明,阅读投保人义务条款,并向其讲明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要求客户诚信告知。第十六条 特别强调保单的长期性以及中途失效或退保的后果。第十七条 不得以支付或同意支付保险费回扣或代理手续费(佣金)回扣或以保单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诱使客户投保。亦不可为达到诱使某公司的客户转保、失效、丧失权利和退保的目的而做出错误的陈述或不够完整准确的比较,以及试图诱使其他本公司的业务人员不对保单进行服务。第十八条 正确指导客户办理相关交费手续,主动引导或帮助客户办理银行自动转账授权,银行代收等非现金方式缴交保险费,或引导客户到甲方柜面交纳保险费。经公司书面授权可代收客户保险费的,须在收到保险费2个工作日之内将全部保险费及时交至公司,不得挪作他用。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保险费或将收取的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在保险费交回公司打印保险费发票后,应在10日内将保险费发票送达客户,并同时收回客户处留存的收款收据客户联,交回公司柜面核查留存。第十九条 不得代客户垫交保险费。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公司要求领取、使用、保管、核销重要单证。不得修改本公司的任何单证、文件、资料。收到投保单后应立即转交本公司。第二十一条 不得代客户在投保单及其他应由客户签字的单证或文件上签字,未经客户本人书面授权,不得让第三者代客户签字。第二十二条 除代理合同有明确规定,不得代表本公司承担责任,不得以本公司信誉做担保。第二十三条 不得代表本公司签发保单或以其他形式使本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本公司的授权,不得对本公司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单附件做出保证。第二十四条 自投保之日起,若保险营销员已知或怀疑投保人的职业或健康状况发生变化或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营销员不得将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批单等递送给投保人或其他人。第二十五条 不得与客户串通安排他人顶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体检。第二十六条 除进行正常代理活动外,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及以后均不得透露任何涉及本公司实务处理和客户的信息。从事正常的代理活动时,也应杜绝向准客户之外的人透露此类信息。第二十七条 未经本公司许可,保险营销员不得将自已的业务转让他人,也不得接受他人转让的业务。第二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无权向他人表示其有权接受损失通知书、协议理赔条件、支付任何损失赔偿或承担本公司部分赔付的节余部分。第二十九条 不得与客户或其他人串通,制造虚假索赔给付案骗取保险金,也不得接受或试图接受本公司支付给客户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第三十条 不得兼职从事与本委托代理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职业,包括但不限于兼职从事再保险代理业务、兼职从事保险中介机构业务、为其他保险公司(与公司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的公司除外)代理保险业务或为其他营业单位推销保险等。第三十一条 未经本公司书面认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传播媒体上做有关本公司的广告,不得签署散发有关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的通知,不得向任何媒体致函反映有关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的情况,也不得印制、签署和散发带有本公司名称或图标的文件或物品。在保险营销员因做出未经授权的行为或声明致使本公司参加诉讼时,保险营销员个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包括诉讼费用在内的全部费用和赔偿金。第三十二条 必须使用公司统一版面的名片,不得私自变更。第三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不得恶性竞争已与本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或已向本公司递交投保单的客户。第三十四条 代理期间,保险营销员不得引诱、怂恿或试图引诱、怂恿任何本公司的员工或其他保险营销员脱离本公司。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B类)附件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人员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销售人员的从业行为,加强销售队伍的合规建设,切实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82号)、《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6号)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销售人员”,是指接受公司委托,销售公司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和劳动合同的销售人员,以及与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销售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销售人员应遵循本规定。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销售人员不直接适用本规定,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代理合同的规定,在本规定生效后及时修订代理合同,将本规定补充为代理合同的附件,代理制销售人员应按照修订后的代理合同及附件的约定执行。兼业代理机构销售本公司产品的人员,其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公司与兼业代理机构订立的合同约定。第三条 销售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业自律组织处分以及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按照本规定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第四条 销售人员违规行为符合销售人员案件构成要件的,同时应按照公司案件查处相关制度进行处理。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类别及扣分标准第五条 销售行为类(一)有下列销售误导行为之一的,扣4-6分:1.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2.以保险产品停售、限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3.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情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4.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5.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6.夸大保险责任或者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以历史较高收益率披露宣传并承诺保证收益;7.使用保险产品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或套用“本金”“利息”“存款”等概念,将保险产品的收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进行片面类比;8.隐瞒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提前解除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隐瞒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以及犹豫期后退保损失等;或未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和不按期缴纳保费的后果等。9.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未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未说明万能、投连保险费用扣除情况;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未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10.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或其他不正当目的终止原有保险合同或进行保单借款,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合法权益;11.利用停止使用的保险条款、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12.未实际卖出非保险金融产品,但违规宣传、推荐非保险金融产品或其他风险投资的;13.其他欺骗、隐瞒、误导行为。(二)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工作和生活,引发客户投诉的。(4-6分)(三)展业中未出示《保险销售人员执业证》等有效证件,或出示虚假证件,或未明确表明身份,引发纠纷或投诉的。(1-3分)(四)未管控好本人公司相关业务系统的账户和密码,或使用本人、他人业务系统账户和密码进行违规业务操作演示、投保等行为,对公司或客户造成不良影响及各类损失的。(4-6分)(五)将本人代理的保险业务通过他人代码出单或接收他人代理的保险业务。(4-6分)(六)擅自设计、印制、变更展业资料和宣传资料,使用或传播其他不合规的展业资料和宣传资料。(7-9分)(七)强迫、引诱、限制投保,以回佣、变相回佣、返现等方式引诱投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7-9分)(八)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7-9分)(九)违反公司规定,未亲自面见投保人、被保险人而为其办理投保手续,未向公司如实报告所知悉的客户健康状况、职业状况、财务状况、出险状况等可能影响公司作出是否承保、加费、理赔等决定的情况。(7-9分)(十)在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故意不按规定进行录音录像及整改、对视听资料进行任何形式的剪辑等违反公司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7-9分)(十一)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或将本公司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公司或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12分)(十二)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或者销售地下保单。(12分)第六条 公司声誉类(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损害行业信誉,或者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或因销售行为违反公司声誉风险有关规定而构成声誉风险事件的。(4-6分)(二)未经过公司同意或授权,擅自通过各类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站(页)、短信、电子邮件、微博、等一切电子渠道、传统信息渠道)发布有关公司的各类广告、文件、敏感资讯、内部互动交流信息等;擅自以公司名义发送短信、电子邮件等引起纠纷或公司权益损失、经营活动受损的信息内容;擅自使用公司L***O或其他形象标志私自设立网站等。(4-6分)(三)利用各类渠道,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对保险产品的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捏造或传播与公司相关的不实信息,侵犯公司权益的行为。(7-9分)(四)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未遵守保密义务。(7-9分)(五)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或倒卖客户信息的行为。(10-12分)第七条 虚假作业类(一)未取得公司规定的销售资格而从事保险销售,或以欺骗等不法手段获取《保险销售人员执业证》,或伪造、变造、转让《保险销售人员执业证》。(4-6分)(二)有下列代签名行为:1.代替客户签署保险合同等重要资料;(12分)2.销售人员唆使他人或未尽审核义务放任他人,代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签署投保、保全、理赔等公司规定需客户本人亲笔签名的纸质或电子相关资料;(7-9分)3. 代投保人抄写风险提示语句。(7-9分)(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放任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7-9分)(四)在协助客户办理投保、保全、理赔等相关手续时,唆使客户或未尽审核义务放任客户不如实提供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或者故意篡改客户信息,导致客户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7-9分)(五)与客户串通或者放任客户代体检,安排他人顶替客户体检,伪造或修改体检报告。(12分)(六)违规使用公司证照,伪造、变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违规使用或擅自制作公章、文件、单证,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12分)(七)违反监管规定,拼凑个人投保团体寿险,或用个人寿险产品承保团体寿险业务。(12分)(八)套取、骗取公司佣金、手续费、奖励、绩效等。(12分)第八条 收付费类(一)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索取或收取保险费以外不必要的费用。(10-12分)(二)违反公司规定,超越公司授权范围收取客户保费。(7-9分)(三)违反公司规定,接受投保人委托代为办理缴费类保全业务手续,引发纠纷的。(4-6分)(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保险赔款。(12分)(五)截留、挪用、侵占保险费、红利、满期给付金、退保金或者保险金等。(12分)(六)未经客户书面同意,代为办理或者超越授权办理退保、满期给付、红利领取、保单变更和理赔等手续。(12分)(七)接受投保人委托办理保单借款。(10-12分)(八)向合作单位、代理机构、网点及其代销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费用。(7-9分)第九条 日常管理类(一)在营业场所或职场从事与销售公司保险产品及客户服务无关的事项或带无关人员至公司营业场所或职场,影响营业场所或职场正常使用和秩序。(1-3分)(二)在营业场所或职场吵闹或者斗殴,扰乱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秩序;盗取或恶意毁坏公司重要数据、设备;与客户或合作单位发生争吵,做出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4-6分)(三)销售人员之间因争抢业务、争抢增员发生的纠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有充分证据证明属不规范行为的。(1-3分)(四)销售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等过程中存在代打卡或其他虚假参会行为等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的,除依照参会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外,应依照本款进行处理。(1-3分)(五)以请假为目的,提供虚假的病历资料或其他虚假材料的。(1-3分)(六)不履行销售人员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岗位职责中规定参加公司会议、培训、销售活动或接受公司检查等义务的。(1-3分)(七)违反公司单证管理规定,未及时全部回缴所持重要单证或遗失重要单证未及时采取措施的。(1-3分)(八)不按要求传达并执行公司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抵制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1-3分)(九)各级主管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按照要求制定月或周团队早夕会行事历,团队参会率低下;本人长时间不组织早夕会(含小早),或未定期召开绩效分析会;未组织公司规定的培训,未对所辖人员进行辅导。(1-3分)(十)职场津贴(费用)使用不规范,造成费用使用混乱的,对职场经理(职场负责人)予以扣分。(4-6分)(十一)职场经理(职场负责人)不对职场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职场违规件发生率偏高,且有恶化趋势。(4-6分)(十二)职场经理(职场负责人)未按照公司相关要求执行职场经营管理动作,导致管理混乱、经营绩效差,对公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1-3分)(十三)职场设施摆放混乱,或存在违规使用电器、私改网络、电路等影响职场消防安全的行为,对职场经理(职场负责人)予以扣分。(4-6分)(十四)开展综合金融业务过程中,业务宣传与公司政策不符,误导客户引发纠纷的。(4-6分)(十五)未尽对合作机构的培训、支持义务,未依相关协议做好对合作机构的检查、管理工作,致合作机构或其销售人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公司利益。(7-9分)(十六)违反公司单证管理规定,使用已停用、作废单证,给公司或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10-12分)(十七)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未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识别以及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等。(10-12分)(十八)同时代理其他同业公司或者保险代理公司的保险业务。(12分)(十九)组织实施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包括利用公司营业场所或职场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利用自身职务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等。(12分)(二十)组织或参与传销,或未遵守监管规定和公司政策、未获得相应销售资质,销售第三方非保险金融产品的。(12分)(二十一)各级主管串通、怂恿下属进行非法集资、违规销售非保险类金融产品,或者对违规行为知情不报、管理不力的。(12分)(二十二)伪造客户信息或擅自利用客户证件申请银行存折、银行卡等。(12分)(二十三)销售人员本人或挑唆他人,进行恶意投诉或诉讼,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济损失的。(10-12分)(二十四)销售人员参与涉黑涉恶活动。(12分)第十条 售后服务类(一)除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时间送达公司签发的有效单证,未在规定时间内核销或回缴回执等单证。(1-3分)(二)接受客户委托后,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变更客户信息或者未及时向公司递交投保、核保、保全、理赔等相关材料。(1-3分)(三)因续期收费提醒不及时等服务质量问题被客户投诉,经查证属实的。(1-3分)(四)因上述(一)、(二)、(三)或者其他服务质量原因,造成客户保单失效,给客户及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4-6分)(五)阻碍或者代替投保人接受回访,放任他人代替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4-6分)(六)拒不接受公司投诉处理及回访的监督与管理,拒不配合公司开展客户投诉、回访不成功件、回访问题件及其他各类业务处理流程中的返单件相关的调查工作和客户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4-6分)第十一条 招募与考核类(一)在考核、晋升、表彰、增员等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伪造或提供虚假个人资料、保证人信息等。(4-6分)(二)以不当手段增员,在网站、等平台发布不实招聘信息,误导应聘人员。(4-6分)(三)违反法律及公司规定,代替他人签署保险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解约手续等相关文件,引发纠纷的。(7-9分)(四)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唆使客户恶意投诉等手段使销售的保单于犹豫期内退保或超过犹豫期退保。(7-9分)(五)怂恿本公司的销售人员脱离本公司。(12分)第十二条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违反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组织及公司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1-12分)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三条 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包括:记分、扣款、取消晋升、限制评先表优、解除合同、通报批评。第十四条 违规行为的计分周期为连续12个自然月,以处理决定下达月为计算起始月。每个周期的记分上限为12分。按照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违规记分标准分为四档:1-3分;4-6分;7-9分;10-12分。第十五条 违规行为的记分原则:(一)每一个违规行为对应一次违规记分处理,违规行为涉及保单的,原则上每一件保单所对应的行为视为一个违规行为,但保单之间具有从属关系的除外。(二)一个违规行为符合若干违规行为的构成要件,应选择处罚较重的违规类别进行处理。(三)同一保单上存在多个违规行为,原则上应择一重处;(四)销售人员拒不配合或故意干扰违规调查工作,应从重或加重处理。(五)销售人员在1个记分周期内连续两次以上因违规行为被处理后,再次从事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六)由监管机构转办的涉嫌违规件,经调查核实确认违规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七)如违规行为对客户或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或情节恶劣的,可加重处理或扣12分。(八)如违规行为未造成客户或公司损失或已挽回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九)违规销售人员主动向公司报告违法违规情况,违规情节轻微,积极协助调查,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第十六条 降低委托报酬、报酬以及绩效工资的原则销售人员从事违规行为的,员工制销售人员降低绩效工资,代理制销售人员降低委托报酬,派遣制销售人员降低派遣公司报酬。销售人员因违规每记1分,计扣人民币400元(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分公司确定,不得低于个险渠道当地执行Q值的10%。)。当月收入不足扣除的,延至后续自然月计扣,直到扣完为止。员工制、派遣制销售人员扣款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七条 取消晋升的原则销售人员违规分数每三个月累计达到4分(含)以上的,在最临近的考核月,取消当期晋升资格;违规分数每三个月累计达到8分(含)以上的,在最临近的考核月,取消当期晋升资格,并取消下一个考核期晋升资格。第十八条 限制评先表优的原则因违规被处理的销售人员,一个记分周期内违规记分累计4分以上的,自违规处理决定下达月起连续12个月不得参加公司任何荣誉称号评选活动的资格,不得参加公司任何形式的表彰奖励活动。第十九条 解除合同的原则一个记分周期内违规记分累计达到12分的,代理制销售人员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员工制销售人员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派遣制销售人员退回派遣单位。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案件的,或因触犯国家其它法律被司法机构拘留、逮捕、判处刑罚,直接计扣12分。第二十条 通报批评销售人员因违规行为被处理的,所在支公司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销售人员直接主管的处理(一)销售人员因违规行为每记1分,计扣其违规行为发生时直接主管人民币400 元(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分公司确定,不得低于个险渠道当地执行Q值的10%。)。当月收入不足扣除的,延至后续自然月计扣,直到扣完为止。(二)违规销售人员的直接主管积极配合违规行为调查工作,或主动上报下辖人员违规行为的,有助于减少损失的,可减少扣款金额。(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业自律组织处分或受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销售人员,其违规行为发生时的直接主管在处理决定下达月起连续12个月不得参加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第二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形,给客户或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损失等的,销售人员应承担相关经济责任:(一)因违规行为导致保单失效、客户退保的,除收回该单的代理手续费(佣金)、绩效、津贴奖励外,销售人员或派遣单位还应承担客户办理复效的费用,补偿退保产生的损失。(二)因违规行为造成公司其它经济损失的,销售人员或派遣单位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公司保留依法追偿的权利。(三)因违规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的,销售人员或派遣单位应消除负面影响。第二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对保险销售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提出明确要求的,对违规行为的处理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要求,二者发生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为准。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名词释义:本规定所称“以上”或“以下”均含本数;截留:除因不可抗力,未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交回客户的保险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客户委托领取的保险金、保险赔款;挪用:挪用保险费、保险金或保险赔款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侵占:非法占有保险费、保险金或保险赔款,拒不退还,或具备其它严重情节;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从重处理:在违规行为对应的记分档次内按上限处理;从轻处理:在违规行为对应的记分档次内按下限处理;加重处理:在违规行为对应的记分档次基础上升档处理;减轻处理:在违规行为对应的记分档次基础上降档处理。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人员违规处理规定》(国寿人险发〔2014〕31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总裁室负责解释。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B类)附件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解约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解约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任何解除、终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的情形都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 公司依据《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所列事项解除合同的,由订立合同公司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填写《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解约通知书(公司用)》一式两份,加盖公司印章后交保险营销员,由保险营销员本人及其直接主管签名后,一份由保险营销员据此办理解约手续并保留,一份交回公司留存。保险营销员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个月内连续超过 5 天以上(含 5 天)或全年累计 30天以上(含 30 天)不向公司报告保险代理业务情况或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与保险代理活动相关的会议(含晨会、夕会等)、培训等业务活动的,公司向其发出《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解约通知书(公司用)》,公司通过保险营销员的直接主管或公司相关部门向其送达,督促保险营销员办理相关解约手续。特殊情况下,公司无法通知到保险营销员本人的,则由保险营销员的直接主管在接到通知的30日内通知到保险营销员或其家属;公司按《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所提供的通讯地址,以挂号信方式寄送《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解约通知书(公司用)》并视同送达保险营销员,同时在职场公告。经过30日,如保险营销员仍未到公司办理解约手续,且经公司追缴仍无法回缴营销员所持有的单证,公司将对保险营销员所持有的有效单证及编号登报声明遗失,登报费用在保险营销员保证金中抵减。若因保险营销员下落不明、当时已死亡或不在国内的,致使《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解约通知书(公司用)》无法送达的,公司可采用公告方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第四条 保险营销员提出解除《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的,由保险营销员填写《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解约通知书(保险营销员用)》一式两份,由本人及其直接主管签名后交公司,公司加注意见后,一份由公司留存,一份交保险营销员据此办理解约手续并留存。因保险营销员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或保险营销员成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致保险代理合同即行终止的,公司应立即通知保险营销员的亲属,由保险营销员的直接主管协助办理相关解约手续;且相关解约手续必须在二个月之内办理完毕。第五条 《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终止时,保险营销员应将下列物品全部交回公司:(一)钱款、业务财务单证:已收保险费、借公司款项、各种应退回公司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应退回公司代理手续费(佣金)、违规扣款、代垫培训费等)、各种重要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新单暂收费收据、续期收费收据、保险卡折)、各种普通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投保单、保险条款、客户保障声明书、各类申请书)等。(二)合同单证及各种证件:《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及附件原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名片和公司颁发的其他证件等。(三)领用资料和物品:宣传资料、公司文件、业务手册及其他印有公司标志的印刷品等。(四)借用物品:书籍、资料箱钥匙等。(五)业务资料:客户卡、保户基本情况登记表等有关客户资料的记录和台账的原件及复印件。公司向保险营销员有偿提供的资料或物品在保险营销员交回公司时,公司可退还全部或部分款项。第六条 保险营销员解约手续须按如下程序办理:(一)保险营销员凭签妥后的《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解约通知书》向营销服务部管理人员领取《保险营销员解约清单》。(二)保险营销员交回相关资料和物品。已收保险费交柜面收付费人员,其余钱款交本级财务部门人员,业务财务单证、业务资料、各种证件、领用资料和借用物品分别交本级单证管理人员和营销服务部内勤人员。财务部门人员、单证管理人员、营销服务部内勤核对无误后,应分别在《保险营销员解约清单》上签收,对遗失资料和物品应标注相应的抵减金额。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保险营销员若遗失资料或物品,应在《保险营销员解约清单》的备注栏注明原因;如属重要资料遗失,如《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等,还应填写《保险营销员重要凭证遗失保证书》,附于《保险营销员解约清单》后。全部签收后的《保险营销员解约清单》经所在营销服务部审核后,由内勤人员负责上报至营销员管理部门,并入保险营销员档案管理。如丢失新单暂收费收据、续期收费收据等重要单证应按照公司单证管理规定在新闻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并向本级单证管理人员提交《重要单证遗失作废核销申请》,该申请和新闻媒体刊登的遗失声明剪报以及相关书面情况说明将一并作为核销备案材料。(三)保险营销员领取养老金。1.解约保险营销员领取养老基金的,应持营销员管理部门开具的“营销员养老基金领取单”、身份证等相关单据到本级财务部门领取养老基金。2.解约保险营销员领取国寿销售精英团体专属养老金的,应持营销员管理部门开具的“营销员养老金领取单”、投保凭证、身份证等相关单据到本级业务处理部门办理养老年金领取手续。(四)保险营销员领取保证金。1.各营销员管理部门在解约人员手续交清后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有业务且无投诉争议的人员,3个月后可退还履约保证金;无业务人员,1个月后可退还履约保证金),向办妥解约手续的保险营销员出具“保证金退费通知书”。履约保证金应无息退还。但《保险营销员解约清单》上注明应从履约保证金中抵减款项的,须如数抵减后退还余额,各营销员管理部门出具的“保证金退费通知书”为抵减债务事项后的余额。2.解约保险营销员持“保证金退费通知书”、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营销员留存联)和经相关部门签章的《保险营销员解约清单》到本级财务部门办理履约保证金退款手续。第七条 公司提出解约的自通知解约之日起,或保险营销员提出解约的自《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解约通知书》生效之日起,保险营销员一律不得再以公司名义办理任何保险代理业务。第八条 保险营销员提出解除《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的,自解除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内,公司不再与其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六个月后再次与公司签约的,代理手续费(佣金)支付按新签约人员办理。第九条 因保险营销员违反保险营销员业务行为准则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公司与其解除合同的,公司任何部门将不再与其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第十条 名词释义:本办法中直接主管指对营销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主管。业务系列人员的直接主管即其所在直辖组的主管,组经理职级人员的直接主管为与其具有有效培育组关系的处(或区)经理职级主管,处经理职级人员的直接主管为与其具有有效培育处关系的区经理职级主管;国寿销售精英团体专属养老金特指总公司为销售精英开发的专属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公司总裁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