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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为河南省首届法律援助十大精品案件之一的民事案件--丁其功等人诉程应祥等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日期:2009-04-25    作者:刘泽华律师
被评为河南省首届法律援助十大精品案件之一的民事案件
--丁其功等人诉程应祥等人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3522830分许,范县颜村铺前玉皇端村村民丁其功无证驾驶自家的河南“时风”农用三轮运输车,拉着妻子刘月琴、儿媳张云娇、孙子丁林豪(六个月),去范县给孙子看病,当日上午返回,当车沿鹤台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范县“鹤—台”公路139公里+40处时,丁其功见右前方路面有坑,就急忙驾车躲避,不料造成三轮车轧住左边的坑发生颠簸,将抱着孙子的妻子刘月琴祖孙二人甩出车外,摔在路面上。恰逢十三岁的少年程应祥无证驾驶无牌照“金蛙”牌农用三轮车载着其爷爷程心荣、亲戚黄承增尾随而来,从刘月琴身上轧过,将刘轧伤。丁其功在他人的帮助下把其妻、孙子送进医院,其家人也在闻讯后及时向交警队报了案。后丁的孙子经抢救无效死亡,丁的妻子在范县中医院救一天,因伤势严重转入濮阳市人民法院抢救,住院治疗十七天,终因抢救无效2003610死亡,共花去抢救费47177.8元,造成其直接经济损失近万元。
事发后,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报案及时勘验了现场,并询问了相关人员,程应祥对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轧伤刘月琴的事实供认不讳,其爷爷程心荣因袒护其孙自称是其驾车包庇孙子被治安拘留。交警队在此事实的基础上认定丁其功与程应祥无证驾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他人无责任,并于刘月琴死亡前向双方送达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刘月琴死亡前后,多次就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均因程应祥的监护人不肯赔偿而未果,丁其功等人不得不向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是死亡两人的重大交通事故,特别是死者刘月琴正值中年,上有70多岁的老母亲,下有3个子女,有两个正在校就读。丁其功是一名民办老师,收入很低,且为抢救刘月琴已花掉全部积蓄。面对这样一家急需法律帮助的人,范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了他们的申请,并指派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的刘泽华律师承办该案。
接受指派后,刘律师及时了解了有关情况,理出了办案思路。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但是由于肇事者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对判决的履行能力有限,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判决的履行,必须依法增加有履行能力的被告。
刘律师通过调查得知,驾车少年程应祥父亲程守领、母亲蒋凤梅外出做生意,把程应祥托给爷爷程心荣代管,由程心荣代为履行监护职责,而且当是驾车也是程心荣指使程应祥驾驶的,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过错责任。事发后程应祥父母为逃避责任,一直拒不露面,而让程心荣一个人以种种理推脱责任。为便于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保证有较多的执行对象,刘律师大胆打破把未成年人列为被告、其法定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的惯常做法,而是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把程应祥和其父母、受托监护人程心荣均列为被告,并要求他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大大增加了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的数量,为判决的切实执行提供了基础性的有利条件。为缓解执行难的压力创造了条件,更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增加了希望。
刘律师针对交警队对事故原因中丁其功为躲避路上的坑槽造成事故发生的认定,提出丁其功躲避坑的行为属紧急避险。危险形成的重要原因就是公路主管部门没有尽到养护维修公路的职责,路面出现大坑,才使丁其功驾车避险时将刘月琴、丁林豪摔下,造成事故发生。因此公路主管部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3630,援助律师代理丁其功等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程应祥、程守领、蒋凤梅、程心荣4人赔偿各种损失54113.88元,并互负连带责任,要求范县公路局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8432.41元,合计为92546.22元,扣除程心荣交的抢救费8500元,实为84046.22元。
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刘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核实的数据判令程应祥、程心荣、程守领、蒋凤梅共同赔偿六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6985.08元,范县公路管理局赔偿六原告25392.43元,合计为72377.51元。丁其功及其亲属对判决非常满意,范县公路管理局不服,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点评]  这是一名社会律师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援助律师开动脑筋,敢于打破常规,为最大限度使受人获得赔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列举有实际履行能力的被告进入诉讼,使案件的办理非常成功。本案于平凡处见深刻,于普通处见水平,充分显示出律师良好的职业精神和精湛的业务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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