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法理学 >> 查看资料

浅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发布日期:2009-07-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司法公正要求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缺一不可。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结果和最终目的。

    一、程序公正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

    司法过程本身是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存在的情况下,将各种矛盾和纠纷转化为一定的技术问题,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解决。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诉讼。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能保证诉讼的平和和稳定,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实际结果的确定性。裁判者只有依循法定的程序才能向公众演示其行为不是恣意的产物,其裁定活动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而诉讼参与者只有看到裁判者依循严格的程序才能使其对结果的公正充满信心。此外,程序公正还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通过公众值的信赖的正当程序,能使裁判结果在社会公众中获得承认,所以实现程序公正,乃是司法活动所应追求的目标之一。

    二、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有效途径

    马克思曾经指出:审判程序和法的关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成,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由此可见程序和实体是绝对不可分开的,实体的正义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实现。其原因是: (1)实体正义表现为对法律的严格遵守,而公正的程序则排除了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和偏向,保障了裁判者正确地选择和适用法律。公正的程序本身就是立法者设计的保证法律得以准确适用的规则和常规机制,严格依循程序才能使实体得到完全遵守。如法律要求调解必须尊重当事人的自愿,违背自愿原则而进行调解,即违反了程序也使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未能遵守。

    (2)公正的程序是保证审判活动有秩序的进行的手段,程序通常被理解为一定的秩序或有序性,依循既定的程序行为才能形成一定的秩序,所以程序是与无序状态相对立的。而诉讼程序都是依据一定的审判规律和经验所总结出来的规则,而且经过了审判活动的反复验证,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一个案件从起诉、受理、开庭、裁判到最后执行,只有依据一定的程序循序渐进,才能保证诉讼具有秩序。

    (3)公正的程序是保障裁判公正的基本措施。程序是诉讼活动规律的总结,依循序渐进的程序进行,才最有可能获得公正的裁判。因为公正的程序充分尊重了诉讼各方对诉讼的平等参与,保障了裁判者的独立和中立,公正的程序要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裁判者要充分听取诉讼当事人的意见,裁判活动要公开和民主,裁判权要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公正的程序强调各个诉讼参与者的功能自治,保障当事人的理性和平等对话,使争执点更加集中、明确、完整,使法官在裁判中对争执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具有更为准确的了解,这些都是保障裁判结果公正的必要措施。而通过公正的程序获得的裁判也能为社会公众所承认。相反,那些违反程序的做法,如先定后审、上下事先沟通、甚至在刑事案件中刑讯逼供,只能导致错案的发生。

    (4)公正的程序能够有效地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不可少的,但自由裁量权过大又容易导致裁判权的滥用,因此为保障裁判公正,就必须通过程序制度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适当的限制。程序制度的设计,如关于审级、审限、回避、公正审判、审判监督等都有旨在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限制,而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越适当,则程序将表现出其更大的合理性。所以,严格地遵循法定的程序,是防止滥用裁量权和自由裁量权、公正司法的重要条件。相反,在审判活动中如果允许法官不依循程序,完全自由裁量,极易导致司法腐败和不公。

    三、程序公正能够有效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

    程序的独立价值还表现在它不仅是保障实体规则的工具,而且在弥补实体规则方面逐渐发挥出重要作用。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科技日新月异、社会生活变化很大,而成文法的固有的局限性使实体法很难迅速地反映变化的社会经济情况,因此实体法的漏洞甚至出现某些不公正现象是难以避免的。在此情况下,需要法官依循正当的程序,按照正义的要求而正确地解释并适用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案件的逐渐增多,案件越来越复杂,对裁判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与此相适应,对程序公正的要求也会更高。法官的裁判活动不仅要实现实体的公正,而且也要实现程序的公正。例如证据法则主要是程序规则,如果证据法对有关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的分配问题以及证据的认定标准等都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也可以极大地弥补侵权法、合同法等实体法规定的不足。

    四、程序公正使司法活动更具权威性和尊严性

    司法的权威性是现代化的司法制度所必须具备的特点,然而,司法要具有权威性的前提是司法活,动必须要严格依循公正的程序进行,这首先需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始终保持与当事人超然独立的态度,不能与当事人发生任何利害关系。依循法定的程序,不仅是诉讼当事人信赖审判活动是在独立公正的程序的指导下进行的,而且要使广大民众真正相信法院是在公开的场所依据公正的程序从事着公正的审判活动,只有使民众真正相信法官是独立、公正、秉公执法的,才能真正对司法的权威性产生认同。相反,违反程序的各种做法,将使民众对司法的公正产生怀疑,从而从根本上损害司法的权威性。

 作者:田静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