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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和量刑若干问题之研究

发布日期:2009-0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关于青少年的犯罪和量刑问题,主要先从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来入手,再分析其犯罪特点和心理特点,针对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对于现行的法律制度提出该应改进的地方,作为青少年,各个方面都欠缺成熟,是犯罪的高发阶段,如不提前预防,在其造成严重后果以后再对其进行教育,挽回改正的几率非常小,很容易在进行管制教育以后仍旧再次犯类似的错误,而根据刑法规定,青少年中特别是未成年不适合累犯,这样持久的屡犯只能阻碍法制的进程和社会秩序有序的发展。

对于这个课题,个人的目的不是在于惩罚,而是用法律的尊严去维护社会秩序,让青少年懂得什么才是一个公民应该拥有的觉悟,自觉的维护国家法律。从活生生的例子中发现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应当从哪个地方入手或者从哪个阶段开始预防犯罪的教育,有人说,想真正的预防犯罪的方法就是去监狱里过几天那种监狱的日子,才是最好的教育,但是这种比较极端化,容易给青少年心理带来负面影响,我们所做的一切是为了给广大青少年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制社会,有个健康的环境去学校成长。

综合所述,应当在国民教育体系当中纳入法律教育,不是笼统的,是具体到细节,摆在眼前的事实进行教育,道德只能起辅助作用,真正有压制作用的只有法律才可以,对于那些犯罪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青少年应当处以重型,人知错就改,就是良好公民,可是在其法律的制裁和政府的教育后仍旧不思悔改,屡次犯错,不得不用重型,包括死刑。只有这样才能起到真正的威慑力。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   刑罚    量刑    预防    教育   

 

 

 

 

前     言

   青少年的犯罪率居高不下已不是什么新鲜问题了,但这仍是当今社会最普遍、最严峻的问题之一,越来越影响到社会的正常秩序,到了不可不严谨对待的地步,因此对于现代青少年犯罪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措施。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近几年,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世界各国均形成了犯罪低龄化的趋势。25岁以下的青少年是犯罪大军的主体。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席卷全球、具有共同性的社会问题,他被不少犯罪学家和刑法学家喻为难以医治的“社会痼疾”。无论是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处在发展中的国家,大都面临着青少年犯罪迅速增多,犯罪率日益攀升的严重状况。据《不列颠百科全书》披露,严重罪行的实施者大多数为25岁以下的青年人;在逮捕的人犯中,11-17岁的青少年占1/2,18岁以上25岁以下的占3/4;在杀人犯中,25岁以上的占2/3.在美国,据联邦调查局统计,从1989年至1993年,14岁至17岁的男性少年所犯杀人罪增加了165%;每10万名10岁至15岁的少年儿童中,有156人进了少年犯管教所或再教育中心;被称为“犯罪之州”的佛罗里达州,1992年有70多万人次因犯罪遭监禁,其中包括8.7万青少年。(1)在我国,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青少年犯罪率也大幅度上升。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占犯罪总数的70-80%,(2)加上犯罪黑数,实际上还要高于这个数字。

青少年这个概念在犯罪学中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这个概念包含“青年”和“少年”两个年龄段的人群,横跨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个年龄区域。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的含义是指已满14周岁又未满18周岁的人,他们刚刚走上生理和心理的成熟之路,初步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但也仅只限于“初步”,所以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往往容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而已满18周岁,未满25周岁的人则属于青年范畴,他们的是非观、世界观较之未成年人已大大成熟,但仍处于一种很不稳定的状态,需要进一步加以巩固。

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基本上处于由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度的阶段。从人的生理变化来看,青少年身体各个器官的成长速度急剧上升或发育趋于成熟,身高、体重、胸围增加;

性激素分泌水平明显提高,第一、第二性征表现明显。生理发展走向成熟。从人的心理

变化来看,青少年的求知欲旺盛,好奇心强,社交需求增加,对他人的认可与尊重的需求加强;有虚荣心,性意识进一步增强,喜欢刺激,富于幻想,模仿力强,易受暗示;好胜心强,易冲动,好感情用事。有很强的独立意识,但分析、判断、辨别能力尚不完备,认识问题直观、片面,其认知结构、情感结构和理智等方面均不够成熟。总之,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水平处在一个趋于成熟而又不够完善、稳定的阶段。不成熟、不稳定是青少年的身心特点。

从青少年所处的社会环境来看,在教育上,由于基本上接受了九年义务教育,因而具备了一定的科学文化基础,一少部分还接受了高等教育,具有高级、专业的科学文化水平,因为各方面原因而未受过教育的只占其中的一小部分。但在接受教育的青少年当中,中途辍学和实际受教育质量不高的也为数不少。在经济上,大部分青少年未获得经济上的独立,其经济来源依赖于家庭;有经济收入的,也往往收入很低,积蓄微薄。另外,大多数青少年没有形成正确的消费观念。从总体上来看,青少年的经济基础相对薄弱,消费观念不够成熟。在社会上,由于青少年的年龄小,阅历浅,因而他们不可能拥有较高的社会威望和社会地位。在人格上,大多数青少年至少要受到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管束,虽然青少年有着强烈的独立意识,但在外界环境的诸多约束下,尚未形成完整的独立人格。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社会地位低下与独立人格不完全是青少年的社会特征。

抛去遗传、反祖等犯罪生物学上的先天原因,内在动因与外在诱因是导致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客观事物的变化发展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内因起着决定作用,外因起着辅助作用。犯罪行为是一类具有负效应的特殊的社会事物,有其自身变化发展的规律和特征,犯罪人自身内在的动因是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其所生活的外部环境中存在的各种诱因也对犯罪的形成有着不容低估的作用。因此,犯罪的产生是内在动因与外在诱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内在动因起着决定作用。不同类型的犯罪,其形成的原因也不尽相同,对于青少年犯罪来说,它与其他犯罪的根本区别就在于犯罪人本身的不同,确切地说,是犯罪人年龄的不同。青少年的年龄特征决定着他们不够成熟、完善的身心发育水平,决定着他们相对薄弱的经济水平,决定着他们相对肤浅的社会阅历和较为低下社会地位。因此,青少年的犯罪类型也集中在某几类犯罪领域中,而有些犯罪,如职权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几乎不涉及青少年。

犯罪的形成是多种复杂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社会特点决定着其内在动因上的不稳定性和外在诱因上的易受感染性。由于青少年心理结构不成熟、不稳定,社会阅历浅,对问题认识直观、肤浅、片面,使其在面对较为复杂的问题时,一方面,自己往往缺乏冷静的思考与正确的分析、判断,容易形成错误的念头,产生错误的结论,从而导致错误的行为。另一方面,青少年分析、判断能力不成熟,独立人格不完善以及经济上的依附性使其抵制诱惑与判断正误、是非的能力相对低下,容易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被复杂现象所困绕,加上自身强烈的独立意识与好胜心,易冲动而不理性的个性特征,常常在已经作出错误的决策和行为时难以接受家人和其他人的劝阻,不知悔改,一意孤行,最终导致犯罪;或是自己能够察觉自身的行为欠妥,但在“哥们意气”、“两肋插刀”、“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等片面思想的支配下,感情、意气用事,不计后果,将错就错。我们知道,矛盾普遍存在于客观事物中,并且贯穿于事物发展的始终。形成犯罪的多种原因实际上是贯穿于犯罪始末的多对矛盾,犯罪的形成、发展正是这些矛盾共同作用的结果。就青少年犯罪而言,这些矛盾具体表现在:迅速发育的生理水平与相对落后的心理水平的矛盾;不完备的独立人格与强烈的独立意识的矛盾;不够强大的智力、体力与强烈的好胜心的矛盾;薄弱的经济水平与不健康的消费观念的矛盾;低下的社会地位与渴望得到他人尊重的矛盾;强烈独立意识与多重的外界约束力的矛盾等等。

对于现代青少年犯罪日趋严重的现状,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单单是家庭,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是难以估量的,而青少年犯罪都具有复发性,改造难度较大,重新犯罪的几率仍旧很高,哪怕送进少年看守所或者劳教所,出来后仍旧容易犯罪。对此本人根据社会、家庭、乃至国家的角度去考虑如何去面对青少年犯罪而屡教不改的情况发表、建议对于青少年犯罪以及量刑的问题。使社会秩序更加有条不紊的进行下去,减少家庭、社会的负担。以此来提前挽救那些已经失足或者将要失足青少年,让他们逐步走向正常

的生活、学习和家庭,更有属于自己美好的未来。

第一章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归于两大类: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

§1.1  主观因素

一是青少年处于少年期、青年初期阶段,神经系统处于不稳定状态,其认识、感情和意志上的变化,让他们变得容易兴奋、容易冲动、容易感情用事,极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当面临恋爱、婚姻、升学、就业、交际等实际问题时,产生了一些自我满足的需要,如与异性接触的需要、满足自尊心的需要、好奇和求知的需要等等,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他们就容易陷入青春危机。如果在某些方面出现社会化障碍,这种危机就可能演化成犯罪危机。二是生理上的不成熟性。处于青春发育期的青少年,身体发育明显加速,性机能开始成熟,这些对他们的心理、情绪、精神、行为等各方面都产生深刻的影响。由于生理成熟与心理成熟的不同步,导致了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发展上的不平衡,加上青春期知与行的差距,形成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生理因素。三是犯罪机遇因素偶发性。即诱发犯罪的最佳机遇和条件。比方说,有的住宅、车辆的门窗没有锁好,青少年路过看到,激起了青少年的侵财欲望而引发盗窃犯罪。违法犯罪年龄一般集中在14-25岁。他们虽在生理上、心理上发育很快,但还未成熟,处在半幼稚半成熟,半儿童半成人状态,充满着独立性和依赖性、成熟性和幼稚性错综复杂的矛盾。对于自我意识不健康的青少年,在纷繁的社会现象和大量社会信息面前,易受外界的诱因直接引起的欲望所驱使,强烈追求私欲,造成种种不计后果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济发展影响着家庭教育,在现代社会里特别是中国的家庭教育方式方法都不妥当,大部分都是两极化,极少一部分家庭是理性教育。所谓的两极化就是有暴力倾向的管教和过度的溺爱。三字经中有这一段: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望子成龙是每个家长都有的心态,可是孩子不争气,经常逃学、打架,家长看到孩子这种情形,只能气不打一处来,希望用暴力的手段来挽救自己的孩子走上正规,熟不知,青少年时反叛期高发的时期,用暴力反而会适得其反,叛逆期促使青少年在面对父母打骂的后,更加疏远父母,不愿意接近、交流,更别说面对面的谈心,有的甚至一个月,几个月甚至是半年以上都不跟父母说话,再受一些有暴力、黄色等影片的影响,感觉那就是自由的生活,再同一些社会流氓混聚集在一起,一步步的走向犯罪的深渊,终究要面对法律的制裁。而家庭的溺爱也促使青少年逐步走向犯罪的道路,家长过分的溺爱会让孩子任意妄为,不知道挫折的感觉,扛诱惑能力差,不懂自尊自爱,这是作为家长的失职,没有很好的教育孩子。这样的孩子走向社会很容易受到社会上的负面影响,逐步陷入其中,对于将来可能会造成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在前言部分已经提到过所谓的“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就是这样的道理,做父母的要做个表率,同样孩子所接触的人或事都影响着他的人生观、世界观以及价值观。

§1.2  客观因素

§1.2.1 家庭教育

家庭不良环境往往是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初原因。家庭是青少年活动时间最长、受思想影响最深、联系最紧密的地方。近年来,失和、失教、失德、失才等“四失”家庭逐渐增多。据统计,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不良的家庭教育环境是形成青少年高犯罪倾向的重要因素之一。学校是继家庭之后青少年活动的重要场所。素质教育理念虽然早已提出,但应试教育的影响在部分地区仍然存在。此外,社区对青少年的帮助和服务还不到位,侵害青少年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

§1.2.2 社会大环境影响。

一些地方封建迷信、邪教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渲染暴力、色情、迷信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及电子信息产品屡禁不止。社会转型期也带来了诸多问题,主要是城市化、人口流动及社会结构变动,造成就业、就学、福利、娱乐等各方面的一些不均等现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以权谋私等消极腐败现象干扰社会生活。在各种消极因素影响下,一些青少年思想偏差、行为失范,走上违法犯罪歧途的有所增多。

 

 

 

第二章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心理因素

§2.1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2.1.1从犯罪主体分析

从犯罪主体来看。一是犯罪年龄呈集中性和阶段性分布。2000年以来,14—16岁青少年违法犯罪增长率持续增高。据统计,14—16岁未成年人犯罪比率从1999年的11.42%逐年递增至2003年的15.09%。而16—18岁的青少年犯罪率始终居高不下。二是性别分布上以男性为主,但部分地区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比例有所上升。三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2002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研究报告表明,在未成年人犯罪群体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34.6%,而初中没毕业的占到了47.3%。四是身份比较集中。主要集中在城市闲散青少年、进城务工青年、学生等群体。一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调查中的数据显示,闲散未成年人犯占全部调查对象的61.2%。

§2.1.2从犯罪行为分析

从犯罪行为来看。一是团伙性明显。由于青少年主观独立性较弱,有渴望友情,乐于群聚,向往集体的心理需求。二是“五性”突出。青少年群体兴趣爱好广泛,情感丰富,常对许多人、事物和社会事件产生情绪反应,由于青少年情绪的冲动和不稳定,导致了青少年犯罪行为的盲目性、冲动性、暴力性、模仿性和偶发性。例如某中学两名13岁男生偶然翻到了家长藏在家中的黄色录像带,二人看完后即模仿录像中的行为将邻居的少女轮奸。三是智能性趋向。由于青少年文化程度的普遍提高和信息渠道的不断丰富,青少年犯罪行为开始由低级、简单、随意向高级、高智能发展,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科技手段进行的青少年犯罪开始显现。

§2.1.3从犯罪类型分析

从犯罪类型来看。一是从较为单一的犯罪类型向成人化犯罪类型发展。有一个未成年人,仅仅因为自己的姐夫没有给钱买衣服,就起了歹意,他购买了绳子从窗户里爬进去把姐夫勒死,还伪装了现场。二是随着青少年需求的泛化,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出现多样化,形成了犯罪类型的多样化。

 

§2.2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

§2.2.1渴望独立的心理。自我意识越来越强,希望摆脱家庭和学校的束缚,独立自主,这种心理如果引导得当,孩子就会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反之,则有可能与社会对立,与他人对立,最终走向犯罪

§2.2.2 喜欢独立思考却又经验不足。少年人思维活跃,爱独立思考,由于经验有限,他们很容易颠倒是非、从而走上违法之路。

§2.2.3 情感强烈又不稳定。易激动、情感强烈是少年时期的又一心理特点。引导得当,他们就会见义勇为,公而忘私。引导不好,则可能轻举妄动,违法乱纪,还自以为是“英雄壮举”。

§2.2.4逐渐成熟的性意识。青春期的性成熟必然使少年关注异性、爱慕异性,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不加强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并受到淫秽书画的不良影响,就可能在神秘感、好奇心的驱使下产生性犯罪行为。 同时,一些调查表明,从14岁开始犯罪人数逐渐增加,15、16、17、18岁是犯罪的高峰,约占犯罪青少年总人数的69.7%。而20至25岁,犯罪人数又逐渐下降。由此可见,13岁至20岁这个年龄段非常关键,如果引导不好,很可能酿成终生悲刷。经分析,有几种心理在少年犯罪中比较常见:逆反心理、模仿心理、意气心理、报复心理、利己心理。

 

 

 

 

 

 

 

 

 

第三章  对青少年犯罪典型案例的分析及量刑建议

   举例来说明现在的刑罚制度是否适合现代青少年犯罪,从以下案例来看看现代青少年犯罪的性质是如何的,这也就是为什么要对青少年犯罪以及量刑问题来争论。

第一个案例是2009年4月7日发生于浙江省温州市的少年犯罪案例:“老大”17岁手下多是未成年人。

阿青今年17岁,却已有20多名手下,都尊称他一声“大哥”。

阿青年纪不大,但已“出道”多年。他13岁便开始在平阳跟班混江湖,两三年时间的打拼让他在团伙中地位举足轻重,连比他年长的成员也多对他的话言听计从。

为了一次赌场股份纠纷,阿青叫了一帮“兄弟”去寻仇。在平阳县鳌江镇一间汽车修理厂中,两帮人马“火拼”得十分激烈。很多人受伤,还有一个参与者在受伤后跳水

逃跑,但途中溺水死亡。

这只是阿青“闯江湖”中的一个缩影。有时手下因琐事与人发生纠纷,阿青也义气“相帮”,叫上一帮人前去“教训”。他们都并非空手上“战场”,多是带着管制刀具或自制火药枪,明刀明枪地火拼。

为了团伙日常开支,他们经常组织抢劫。仅2007年到去年下半年,他们先后进行了30多次持刀抢劫。他们还在平阳一个山村内开设赌局,组织别人聚众赌博,他们再从中

抽薪提成。

不过他们也难逍遥法外。去年一次赌博纠纷中,该团伙23人被公安机关一举抓获。

  当经办检察官前去提审这23名嫌犯时,他们的经历让检察官有些吃惊。他们多是未成年人,但江湖经验都挺丰富。

23名嫌犯中有15名是在平阳务工的外来人员的子女。家长们为了能融入平阳努力打拼,却疏于对孩子们的管教。他们在面对检察官时说,父母在学习上和生活上都很少关心他们,当大哥(阿青)保护他们,免受别人欺负时,反而让他们感受到了关心。

而阿青则是13岁就辍了学,父母离异,家庭对他来说意义不大。他也觉得“帮派”反而更像大家庭。

经办检察官说,亲情的缺失让成长中的少年无所适从,容易迷失方向,分不清正义与邪恶,以致到最后走上犯罪道路。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家庭应给予他们足够的爱。

日前,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开设赌场罪等对阿青等23人依法提起公诉。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来,这些青少年特别是大部分都处于未成年,而根据他们所犯得罪行来看,一般人很难接受,之前已经提到过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主要是群体性、犯罪面

广等特点。在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应当都在学校里读书,或者因为家庭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无法去学校学习,但也不能作为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参与赌博的借口,如此发展下去将对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

对于这个案例,个人觉得对于这些未成年的量刑应当从重处罚,因为他们存在时间

之久,危害之大,影响之广,不是简简单单的劳教过后就可以改正的,很有可能在以后

重新建立新的团体,仍旧危害社会,影响社会秩序的正常发展。

援引《中华人居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这条规定固然是法律人性化的一种表现,可是作为法律,它终究是严厉的,而不是人情操作的,每个人都会在犯错误以后对自己说以后不敢了,再也不犯类似的错误这类话,可是人是活的,不是法律是死的,所以一切都应该依照法律的标准来判定如何量刑,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如此简单的一句话,操作起来是不是得到相应的结果,既然家庭、学校、社会都来改正不了自己的犯罪行为,那唯一能限制的只有法律,法律是至高无上的管制工具,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对于这些未成年特别是领头的,所犯得罪应当从重从严来进行处罚,因为是他带领众多未成年走向犯罪的道路,还开设赌场、抢劫,情节相当恶劣,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单凭这两条规定,这些犯罪情节非常恶劣的未成年以及孕妇会以此来放纵自己的行为,孕妇在这里就不提了,青少年可能在小学

或者初中未接触到法律,但学习道德类的知识他们是接触过的,知道犯罪要坐牢,杀人要判死刑,可是依旧去实施犯罪,倘若碰上情节相当恶劣的,不思悔改的,将来对社会

影响将是巨大的。

个人觉得,未成年是祖国的希望,可是这种犯罪的希望是我们每个公民都不希望出现的。

现在人民的素质越来越高,跟受教育的水平是相辅相成的,不缺乏一些律师、在校法律专业的学生等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这些知法犯法的犯罪行为应当更加严惩不贷,处以极刑。

而未成年犯罪是各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其家庭负主要责任,在其子女犯罪行为造成严重恶劣后果的父母应当负连带责任。对于那些不适合判死刑的年龄也应当降低甚至可以恢复完全死刑,完全死刑是个人归纳的一种符合全体公民的死刑制度。也就是说不管公民的年龄大小,都依照个人的主观思想和造成恶劣的客观后果,来进行判决,处以死刑。死刑都是给那些实施非常恶劣手段的犯罪行为或者贪污腐败行为的刑罚,而未成年应当也“享受”到这种同等待遇。

小小年纪都可以因为一件微不足道的事情去杀人,有的甚至还肢解尸体,进行抛尸。但是对照先行的刑法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不能判处死刑,只能对家长进行教育或者政府管制,但对于受害者的家庭所承担的痛苦是无法替代的,可犯罪嫌疑人却因年龄问题无法受到应有的制裁,只靠那些抚慰金或者赔偿金是无法弥补受伤者家庭的创伤,其死刑应纳入其刑罚的考虑范围。

 

第四章  特殊情况下青少年犯罪建议考虑的因素

刑事案件会牵扯到正当防卫这一项,而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在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在法律层面上是无法确定是否遭受不法侵害,但是作为自然人有一定的识别能力,能够判定是否在遭受不法侵害,根据各项标准来看未成年对其造成防卫过当的可能性不大,但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独生子女生活条件都比较好,大部分都早熟,身体方面也随之有着相应的变化,从某种现象来看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差无几。在对待青少年犯罪判决时应当纳入其身体因素和心理因素,作为判定如何判刑的依据。

另一个特殊原因是过失致人死亡的,其定义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其主观赏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这一解释给10周岁到16周岁的未成年留下一个漏洞,还是之前提到过的,现代青少年大部分都早熟,身体也是如此,其自身能力已经超越同等年龄的标准,不乏一些已经接触到同年龄不应接触的人或事,例如黄赌毒等一系列典型的犯罪案件,可以判定半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量刑方面应当在其年龄标准方面酌情加重,但又不会影响到以后的生活学习。

 

 

 

 

 

 

结    束    语

故人云: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抛开不说是否执行,但作为我们的先代,都有这么高的觉悟,为何到了现代却无法实施。个人意见应当对于那些犯罪情节十分严重的例如强奸、轮奸、贩毒、故意杀人(包括焚尸、肢解抛尸等)处以极刑,包括加入鞭刑(可以参考新加坡共和国的刑法制度),俗话说,记吃不记打,如果处以鞭刑作为辅助刑罚也可以起到相应的效果。

还有很多类似的案件,比如说强奸幼女将其掐死,逼迫同学卖淫,组成黑社会性质的团伙作案等等,有很多这种现象出现在那些未成年人群里,他们心理生理方面都很不成熟,受外界影响容易走向犯罪道路,而且做事不计后果,单靠人权去阻碍着法律的公正性,有违背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能因为是未成年就可以不判处死刑或者其他刑罚措施,人命关天岂能是几万、十几万、几十万乃至几百万就能解决的?杀人偿命自古以来就是如此,未成年又怎样,就能作为犯罪的借口?单凭现在的道德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学校有责任,家庭有责任,社会有责任,所有人都有责任。

现行我国刑法中针对未成年犯罪的法律还不是很完善,大部分针对的是已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未成年却基本处在一个真空区,本身对法律的概念就不是很清楚,再受一些外部的影响,走向歧途,那只能作为惩罚,而不是预防,道德有道德的谴责作用,法律有法律的制裁作用,两者可以相辅相成,但是作为教育未成年的手段有些过软,没有得到相应的效果,既然现在是法制社会,就应当全民法制,那些青少年任意妄为下去,对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每天都有青少年发最的案件,数量每天都在上升,是一个社会的隐患。

总之一句话,想要建立很民主、完善、先进的法制社会,必须用法律这条高压线就压制着那些“露头鸟”,飞高了就打下去。从根本上去扼杀这种犯罪苗头,不要再等给社会造成危害后进行思想教育和柔软的惩罚措施。

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个人建议应当从小学阶段就开始进行法制法律教育,让他们懂得什么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思想品德那种只能作为小部分的课外教育,不能作为主要的教育方式。

这样的建议是想逐步完善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维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

其他外部因素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钱不是问题,但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青少年有青少年的特点,其犯罪也有相应的犯罪特点。

针对青少年犯罪我们要紧抓源头,采取有效的措施,这样才可以防范更多的青少年误入歧途,走向犯罪。量刑方面,严厉的刑罚里带些怀柔政策,但又不能太过放松。中国这么大,在注重人权方面更要注重法纪的建设和执行。

 

 

 

 

 

 

 

 

 

 

 

 

 

 

 

 

参  考  文  献

【1】少年司法网(青少年犯罪预防网)     互联网

【2】《光明日报》  1996年2月23日   第三版

【3】《犯罪学教程》 魏平雄 赵宝成 王顺安  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8年

【4】《城市青少年犯罪特征分析》曾燕波  载于《当代青年研究》1997年6月

【5】中国普法网     互联网

【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互联网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互联网

【8】《试论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钟其壁      互联网

作者: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陈剑 文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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