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无档来离婚 法院是否该受理
发布日期:2009-08-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林红(女,化名)是某县某单位职工,2000年与江华(男,化名)在镇民政所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感情尚可,自2005年起,江华酗酒成性,常无故殴打林红,致使林红多处受伤,并在盛怒下将结婚证撕毁。2008年底,江华在醉酒后再次欧打林红,造成林红轻伤,林红自觉无法与其再共同生活,遂来到法院欲起诉与江华离婚,但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不能提供结婚证,法院要求其到当地民政局开局婚姻关系证明,林红来到民政局却被告知没有其与江华的结婚登记记录,不予出具结婚证明。
分歧:
就此情况,法院对该案是否受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林红与江华曾领取过结婚证,亦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且生有一女,应当视为婚姻关系成立,可以离婚案由立案审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因民政局无二人结婚登记记录,当初领取的结婚证不具备法律效力,其婚姻关系不成立,所以不能以离婚为案由受理此案。
分析:
笔者认为,林红与江华当初以结婚为目的领取了结婚证,该证是否有效不在二人的知情范围内,所以此结婚证无法律效力的不良后果不该由当事人来承担,而民政局无登记记录是由于工作人员失误还是本身结婚证就是伪造现在都无法查实,所以,做为无过错方的林红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作者:铅山县人民法院 李晓云 苏祖阳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重大变化!法释[2024]1号: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共7条)|2024.2.1起施行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给付彩礼,何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 婚前个人积蓄婚后变化部分的归属
-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
- 【成功案例】孩子高考冲刺期,男方辱骂恐吓孩子,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 房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按份分割还是均分?
- 离婚分的房子,事后因前夫债务被执行?
- 北京高院: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 离婚又复婚,第一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 未婚女性寻求代孕合法吗?
- 分居满一年就能判离婚?
- 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女能否继承房屋
- 孩子的抚养权,谁有钱就判给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