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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保行业中美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的比较看我国专利制度的巨大竞争优势

发布日期:2009-09-0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美国环保行业的知识产权竞争态势
 
  美国是全球环保行业的知识产权竞争中心。它不但是全球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挖掘、部署的中心,而且其专利、商业秘密领域的知识产权诉讼数量最大,影响最大,并经常覆盖全球企业。
 
  例如,在专利领域,2009年6月15日,英力士荧石公司等两家原告在德克萨斯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中化宁波公司、中化厦门现代环境保护化学公司、太仓中化环境保护化学公司、美国中化公司等侵犯专利权。中化集团在宁波、厦门、太仓、美国等地区的下属环保制造企业还曾在2008年9月17日、2007年10月5日在美国法院被控专利侵权。2009年2月27日,环境制造解决方案公司在佛罗里达中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Peach州实验室公司专利侵权。2009年2月19日,美国环境保护总署在印第安纳北区的联邦地区法院,起诉Micrology实验室与Jonathon N Roth博士侵犯专利权。据不完全统计,美国环保行业2009年以来已经爆发专利案件170多起,相当一部分案件涉及外国当事人。
 
  在商业秘密领域,2009年以来,外国企业对华暗战有升级的趋势:
 
  第一,不存在实际侵害证据的案件被立案调查。例如,2009年3月27日,52岁中国人李某被提起公诉,指控仅有一项:盗窃前雇主的商业秘密。犯罪嫌疑人从中国出差回来两周后辞职,并交还了笔记本电脑和黑莓手机。雇主怀疑其向中国公司泄漏环保涂料和工业化学涂层产品的技术秘密,遂报案。FBI调查发现:Valspar网络分析显示,交还设备的全部临时文件已经被删除;计算机中包含未经授权安装的软件程序,如数据复制程序;大约44G的数据被下载到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计算机,包括商业秘密数据。据此,FBI逮捕了李某,司法机关还禁止其取保候审,FBI认为,李某将面临10年监禁,以及25万美元罚金。
 
  第二,FBI调查的范围扩展到了中国境内。例如,2009年4月9日,美国Trenton联邦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商业秘密盗窃犯罪案件。美国FBI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朱某,其31岁,是中国公民,持有工作签证;被指控盗窃商业秘密、合谋犯罪、通信欺诈、盗取诚信服务。该案中,受害人公司报案后,FBI介入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受雇担任高级环境工程师。雇主产品是面向中国市场的多媒体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可管理空气排放、地表水品质、地下水品质。该系统的源代码受加密保护。犯罪嫌疑人签署了雇佣、保密、不公开,以及2008年7月前返还全部保密和私有数据的协议。犯罪嫌疑人还签署了公证的宣誓书,声称其没有归还源代码,但是归还了全部保密信息的拷贝。FBI还发现,犯罪嫌疑人与两名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人合谋犯罪,此三人与一家中国公司有密切联系。在上述中国人以及中国公司,与河北一家政府用户的电子邮件洽商中,以及在陕西一家政府网站链接的“仿冒”产品中,FBI发现了两组犯罪线索,跟踪刑事侦查发现,河北某政府部门发布公告,用极低的价格宣布购买中国公司的软件系统,FBI遂立案逮捕了相关人员。美国FBI网站公布的文件声明,朱某将因为盗窃商业秘密、合谋犯罪被判处10年监禁,将因为8项通信欺诈和盗取诚信服务的指控,被判处20年监禁,合计监禁将高达30年。其他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捕获,也将面临长期监禁。
 
  从美国环保行业的知识产权诉讼看,美国专利制度存在巨大缺陷:
 
  第一,缺乏更加开放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权利人不能对外围技术贡献实施快速、广泛的专利覆盖,因此往往诉诸过于苛刻的合同保护、商业秘密刑法保护,对离职雇员和商业伙伴的打击过于残酷。
 
  第二,缺乏与中国类似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权利人对开创性发明和设计的公开文献举证工作难度较大,往往把大量公知技术和实验数据纳入保密、专有信息保护合约,容易使雇员成为“合约奴隶”,丧失就业自由、研究自由、发表自由。
 
  第三,美国的专利无效纠纷,缺乏中国特色的循环诉讼、大合议庭制度,因此定案速度快,对专利性的综合审查能力不足,专利无效纠纷一旦草率定案,其对整个行业有巨大杀伤力。
 
  二、我国环保行业的三大案件
 
  在知识产权领域,我国法院近期审理了三组环保大案:
 
  (一)中国商业秘密第一大案
 
  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离职的6名核心员工,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苏州联氟公司,其中杜国浩化名徐沛阳任总经理,翟洪达化名李世杰任生产部经理,王文良化名王东方任董事长,尤来方化名应明任总工程师,韩箴贤化名韩信玉任质检部经理,戴国桥化名钟雨农任内贸部经理。联氟公司2005年主营业务收入高达2个多亿。日前,6名刑事诉讼被告人除一人在逃外,其余5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半以下有期徒刑,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被判处罚金。
 
  该案,号称建国以来最大商业秘密纠纷,其刑事侦查延续3年多,期间,在2004年7月,杜国浩、王文良、翟洪达等3人曾经联名致信中央领导,状告蓝天公司借用刑事手段打击科技人员,认为其技术属于自主创新,并非抄袭原雇主的技术。为澄清事实,2006年4月开始,《工人日报》、《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中国经济时报》、《文汇报》等媒体详细报道了案件。不过,确保蓝天公司胜诉的还是中国的专利制度:蓝天公司对核心工艺实施商业秘密保护,对外围产品和设备、产品等密集部署专利数十篇,对证明争议技术的真实归属和来源发挥了关键作用。
 
  该案中,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就相同知识产权问题受过行政、民事、刑事法律制裁,因此得以被判缓刑。刑事案件侦结后,2008年,各方当事人就两起关联民事纠纷,在杭州中级人民法院达成和解协议:苏州联氟公司、杜国浩、翟洪达、王文良、尤来方、韩箴贤、戴国桥同意向浙江蓝天公司支付补偿金人民币1900万元。总结教训,苏州联氟公司也启动了自主知识产权战略,决心发挥民营企业的体制优势,再造辉煌。
 
  该案中,刑事法律手段并未发挥主要作用,被告人所受的刑事法律惩罚也很轻。相比之下,如果在美国,就该案标的而言,六名被告人将受重罪处罚。
 
  (二)中国环保专利纠纷第一大案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脱硫专利侵权上诉案。此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侵犯武汉晶源公司“曝气法海水烟气脱硫方法及一种曝气装置”发明专利权,判决该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61.24万元,还判决侵权技术的用户——华阳电业有限公司就两台侵权机组,按专利实际使用年限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每台机组每年24万,从2000开始支付,至2015年专利权届满为止。鉴于侵权设备价值数亿元,并有环保价值,签发禁令将损害公共利益,福建法院没有对被告签发侵权禁止令。
 
  该案是中国法院第一个认定专利侵权但是拒绝签发侵权禁止令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正酝酿为该案的判决,签发司法解释,并已经在公开场合多次表示,将为应对经济危机,促进就业,对存在侵权事实的案件慎重签发专利侵权禁止令。不过,我国专利立法、执法机关对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存在许多争论。
 
  另一方面,针对争议专利的无效诉讼,也轮番上阵,并已出现一个循环诉讼。针对当事人的请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组织大批资深专家,对涉案专利的稳定性开展了细致、深入的审查。随着更加有力的对比文件的渐次出现,历时7年多的中日脱硫专利纠纷案也可能出现有利于被告的转机。中国特色的专利无效诉讼制度,对延迟重大侵权判决的出现,避免重大侵权判决的错误发挥了关键作用。
 
  (三)中国专利权属纠纷第一大案
 
  中国某著名学者主导发明的某环保技术,也曾卷入多起专利权属纠纷。截至2009年,争议当事人之间爆发各种诉讼十多件。对同一技术标的,某市两终审法院判决的专利权属结果完全不同;第三人还发起了股权纠纷,继续挑战同一技术标的的归属问题;一代技术和二代技术的推广企业之间还爆发了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无效纠纷、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损害名誉权的刑事法律纠纷等。随着中石化董事长陈同海以及相关人员刑事犯罪案件的深入侦查,众多下游企业之间的环保知识产权纠纷戛然而止。
 
  该案中,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拥有强大专利挖掘能力的企业不可能被认定为技术抄袭者、技术跟随者。主张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如果严重缺乏专利挖掘能力,不可能获得法律的保护。相关司法、执法、公安人员纷纷表示,企业间为争夺市场,诉诸知识产权纠纷,调用法律资源的现象非常普遍。但是,鉴于著名学者和技术首创者对明确属于非职务发明的二代技术拥有强大的专利挖掘能力,司法机关很难认定其技术侵犯其主导发明的第一代技术专利。作为该行业的国内首席技术权威,该专家对行业内从业者技术能力的非公开商业信函评价,也绝对不会构成侵犯名誉权的刑事犯罪。
 
  从形形色色的行政、刑事、民事法律竞争,回归专利竞争;从零散专利的竞争,回归专利家族和专利网的竞争,这是环保行业良性发展的必由之路。只有专利家族和专利网的竞争性部署,能够让司法机关看清楚究竟哪个企业掌握核心技术,掌握真实的研发,掌握应用专利的挖掘能力。外围的行政、刑事、民事法律竞争如果不能颠覆公开记录的知识产权基础,法律事实的真相就不会被湮没,司法的公正、正义就不会持续缺失。正如某著名专利权人所说:“我们部署上千篇专利,就是要避免被公安、司法机关误解;毕竟,技术的归属会永远存在争议。我们通过专利制度获取的发表证据能对抗各种暗流涌动的法律风险。”
 
  三、我国专利制度的巨大竞争优势
 
  在环保行业,我国法院近期审理的上述三组案件,影响很大,案情都非常复杂,案卷都数以千页计,但是过程和结果都没有出现美国法上的不良现象,凸显了我国专利制度存在的巨大竞争优势:
 
  第一,中国专利权人拥有对核心、外围技术实施快速、密集专利挖掘的制度基础,对技术归属容易举证,减少了美国制度中合同法、刑法“残酷性”与“暴力性”介入的机会。
 
  第二,中国特色的专利制度正演化出科技文献竞争性发表的综合平台,大量数据和技术不再通过合约保护,避免了美国商业实践中广泛存在的“侵略性合约”,消除了“合约奴隶”现象。
 
  第三,中国专利无效纠纷中的循环诉讼、大合议庭制度大大提升了专利性(patentability)的综合审查能力,避免了个体专利对全行业的“诉讼屠杀”,最终造就比美国更加合理的专利内驱力:除非对切实的发明和应用实践部署一揽子专利,权利人很难从外围研发,以及投机性的零散专利部署中获得好处。
 
  总之,中国特色的专利制度将帮助真正的技术发明人激流勇进,奋发有为。


【作者简介】
魏衍亮,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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