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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竞合时受害人的权利行使问题

发布日期:2009-10-06    作者:110网律师

民事责任竞合时受害人的权利行使问题

      吕西锋
    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
    一、民事责任竞合的概念
    要想定义民事责任竞合的概念,就必须了解其上位概念——法律责任竞合。所谓法律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法律责任的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它是法律上竞合的一种,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
    民事责任竞合是法律责任竞合的一种,也是法律责任竞合的主要构成部分。它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产生,各项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民事责任竞合的直接结果是当事人多项请求权的产生,且这些请求权相互冲突。因此,民事责任竞合在本质上是请求权的竞合。
    二、民事责任竞合的特点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这是民事责任竞合的基本特征。
    所谓一个不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的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因此,数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也属于一个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数个违法行为,不论其触犯的法律规范、其责任的构成要件等是否相同,均不属于责任竞合,行为人应分别承担责任。
    2、该不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民事法律规范,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由此产生数个法律责任。这是民事责任竞合构成的前提条件。
    3、数个民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数个民事责任相互冲突,是指数个责任之间不能相互吸收或者同时并存,权利人只能选择其一行使权利,行为人也只承担一种责任。
    4、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二是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
    以上四个特征的存在就产生了民事责任竞合,并且足以区分民事责任竞合与其他责任如责任聚合等。
    三、民事责任竞合的属性。
    关于民事责任竞合的属性,目前我国流行的有三种学说。
    一是法条竞合说。在法律适用上,由于合同责任规范是侵权责任规范的特别规定,按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只能适用一种责任规范
    二是请求权竞合说。民事责任竞合发生时,受害人表面取得数个个请求权,且各个请求权均独立存在,但是,这些请求权却不能同时并存,即当一个请求权获得满足时,另一个请求权也同时消灭,如果一个请求权不能行使时,另一个请求依然存在。
    三是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民事责任竞合发生时,受害人不享有两个分别独立的请求权,而仅产生一个统一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只能一次行使或一次起诉,诉讼标的也只有一个,即请求权单一。但该单一的请求权是以多项民事责任规范为其存在基础,即该项请求权受到多项民事责任规范的支持,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果应该得到加强,因此,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权利人可以选择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果。。
    四、民事责任竞合的类型
    我国民事责任竞合类型有二:一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一是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的竞合。
    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的一个不法行为同时违反侵权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产生的责任竞合现象。
    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如下情形:
    (1)买卖合同。出卖人给付的物品具有瑕疵,致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买受人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主张侵权责任。
    (2)租赁合同。出租人因出租物的瑕疵而引起承租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则构成违约和侵权;反之,承租人因其过错行为毁损租赁物,也构成违约和侵权。
    3、服务合同。在服务合同中,消费者不论在商家购物,还是在其他服务场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问题时常发生。
    4、赠与合同。因赠与物的瑕疵而致受赠人损害的,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不过只有在赠与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负赔偿责任。
    5、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无论是客运还是货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问题经常发生。
    6、雇佣合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雇佣人损害的,除构成违约责任外,还构成侵权责任。
    7、建设工程合同。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8、医疗合同。因医务人员的不作为或违约行为造成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伤害或死亡、残疾的,患者或其近亲属可以按照以侵权责任处理,也可以按照违约责任请求处理。
    此外,一些劳务性合同以及仓储保管合同或是居间合同,都会出现同一违法行为具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双重要件而产生民事责任竞合的现象。
    2、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
    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是指加害人因侵权行为取得利益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产生的责任竞合现象。
    实践中,因侵权行为发生不当得利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
    第一,无权有偿处分他人之物。即加害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将权利人的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有偿处分是加害人取得利益的前提,也是构成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条件;无权处分则是构成侵权责任的条件。
    第二、无权使用或者消费他人之物,其直接后果是受益人开支的节省,但其行为对权利人构成了侵权。
    第三、擅自出租或者转租他人之物。即加害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将权利人的财产交付第三人使用、收益,并收取租金,且无合法抗辩事由,亦对物主构成侵权。
    第四、非法使用并收益。主要是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者人格权。如非法印制他人的商标标识出售或者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而获利。
    五、民事责任竞合时不同责任之间法律效果的差异
    发生民事责任竞合时,当事人依何种规范提起诉讼,请求对方承担责任,法律效果有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归责原则不同。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适用严格责任。只要合同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则一般规定为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和公平原则,实际采用多种归责原则。
    第二、举证责任不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的举证规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主张侵权责任的受害人在通常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行为人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否则,侵权责任则不能成立。而主张违约责任的债权人在通常情况下不承担违约方主观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只要证明存在违约事实,便推定其有过错。在我国的侵权之诉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特殊侵权责任除外),而在违约责任中,受害人只需证明对方已经构成违约,而不必证明其是否存在过错。也就是说,受害人在侵权诉讼中比在违约诉讼中承担着更多的举证义务。在不当得利责任中,也不需要权利人证明对方的过错。
    第三、诉讼时效不同。我国对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规定了不同的期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请求权的期限一般为两年,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的期限为一年。因违约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也有四年的,但在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延期或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等等。
    第四、管辖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约定效力不受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影响。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例外还有行为人系劳动教养或是被监禁的人,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侵权之诉中不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在不当得利责任中,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五、责任条件不同。侵权和违约责任在通常情况下虽然均以过错为构成要件,但这两种责任对过错程度的要求则略有差异。侵权责任的成立通常以行为人仅有抽象轻过失为已足,而违约责任则往往按合同性质放宽对过错程度的要求。如赠与、无偿保管、无偿委托等无偿合同,一般认为赠与人、保管人和受托人仅应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负责。而不当得利责任不需要考虑受益人是否有过错。
    第六、责任范围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的数额和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特别合同法又往往对赔偿范围加以限制,如货物运送合同。对不当得利也主要是返还义务,包括原物和孳息。且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而法律对侵权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则往往比违约责任和不当得利要宽,尤其是在侵害人身权的情况下,赔偿范围要大得多,不但包括财产损失、还包括人身、精神损害等项目。
    第七、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采用违约金的形式,因而,在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金的支付并不以对方发生损害为条件。而侵权责任的方式很多,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八、免责条款的效力不同。在违约责任中,当出现法定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的,如果债务人仅有轻过失,可以不负责任。但侵权责任,主要是侵犯人身权的责任,即使是轻过失,一般也认为不得预先免除,否则约定无效。而不当得利责任中,如果所获利益已经不存在,则善意得利人即无须返还。
    第九,共同责任的承担不同。在债务人一方有多数并均不履行债务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其赔偿责任应按份承担,即共同债务人间一般仅成立按份债务。不当得利责任亦然。但共同侵权时,共同行为人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共同债务人间当然承担连带债务。
    第十、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违约责任中如果因为第三人过错导致违约,则债务人首先对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贯彻自己行为自己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之他人的损害后果负责。而在不当得利责任中,第三人也存在着返还义务。
    六、民事责任竞合时当事人选择权的行使
    发生民事责任竞合时,受害人选择何种请求权来追究加害人的责任,对受害人来说意义重大。受害人选择不同的责任形式,将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进而直接影响到受害人权利能否及实现程度。因此,选择权的行使与权利人的利益有密切的关系。所以,受害人在行使请求权时,一定要慎重。那么,在实践中当事人如何选择请求权呢?
    1、受害人在选择请求权时首先要遵守以下规则:
    (1)当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责任的性质时,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确定责任的性质。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如因为产品的缺陷而致受害人伤害),当事人之间虽然存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2)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则即使未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也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如果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则由于恶意串通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又无合同关系存在,因此应按侵权责任处理、使恶意串通的行为人向受害人负侵权责任。
    (3)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行使请求权。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已经明确约定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来承担民事责任。
    (4)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事前无也没有明确约定的,请求权人可依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只有遵守以上规则所选择的请求权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否则其请求就得不到支持,其权利也就无法实现。
    2、在具体案件中受害人在选择请求权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诉讼时效。如合同违约之诉,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也有一年和四年的。而人身受到伤害的侵权赔偿之诉,诉讼时效为一年。因此,如果准备起诉时,已经超过一年且无中断、中止事由的,就应当选择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否则是不可能胜诉的。
    第二、管辖法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损害提起的侵权之诉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法院不同,对当事人的方便程度及当事人为此付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也是不一样的。
    第三、索赔数额。在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的情况下,违约之诉索赔额一般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以及预期可获得的利益;侵权之诉索赔额一般以法律规定为据。如因受欺诈而发生的消费行为,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2倍的赔偿,有些侵权之诉还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通常不包括合同预期可获得的利益。这就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一一列举,比较选择哪个请求权才能获得更多的赔偿。
    第四、举证责任。在违约之诉中,权利人需要证明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事实、因违约而给自己造成损害的事实、损失的计算依据及损失的发生和对方当事人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不当得利责任中的证明责任与违约责任基本相同;在侵权之诉中,如系一般的侵权责任,权利人应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因侵权给自己造成损害的事实、损失的计算依据及该损失的发生和对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存有因果关系。如对方的侵权责任属特殊侵权责任,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第五、被告的履行能力。如因产品质量缺陷而引起的纠纷,违约之诉通常只能以存有合同关系的销售者为被告;而侵权之诉则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以销售者和生产者为共同被告。因此选择履行能力强的被告最终获得受偿的可能性更大些。
    第六、是否存在免责情形。在违约责任中,免责的情形要多些。因此,如果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时,就应当选择按照侵权而不能按照违约起诉对方,否则自己的诉讼请求是得不到支持的。
    3、变更请求权。虽然在民事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而不能行使多个请求权,但是,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的过程中却可以变更请求。因此,当受害人由于自己或者他人的原因,在不知道责任竞合为何物的情况下,或者在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的情况下贸然起诉的以及在起诉后发现原来选择不明或者不利于自己的,则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在一审开庭以前提出变更请求,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可见,在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请求权的选择不仅要综合考虑案情及证据情况,还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谙熟于心,同时又要有与案件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扎实的理论知识,因而,不是每个人都能作出正确选择的。在对自己权利有重大影响的民事责任竞合案件中,建议受害人咨询或者聘请律师来完成这些工作。当然,如果你认为案件对自己的权利影响不大,或者自己具有法律及其他专业知识,也完全可以由自己来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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