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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业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能否用刚被撤销的公司名称?

发布日期:2009-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7年9月5日,井冈山市工商局核准了井冈山市星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公司)的注册登记,并发放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8年5月13日,井冈山市工商局以星源公司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为虚假材料,决定撤销该公司的登记注册。2008年5月16日,原公司股东与他人又申请登记注册成立星源公司。

    [分析]

    对新开业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能否用刚被撤销的公司的名称,易产生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撤销公司未满三年,新开业的公司名称不能与其相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撤销开业登记的公司自始无法人资格,新开业的公司可以用已被撤销开业登记的公司名称。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开业登记名称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企业名称不予核准,该条款并未提到与被撤销登记企业名称相同的能否被核准。

    在此,笔者不赞同就将被撤销登记与被注销登记等同,被撤销是因企业由于在被核准注册登记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依法撤销;而被注销大多数是因企业自身要求解散,或因未按登记机关要求年检、年审,或长时间未开展任何经营业务被登记机关注销的,是企业自身消极作用的结果。

    另根据《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被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该公司自始无法人资格。笔者认为,被认定为自始无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企业名称亦未被登记机关认可。因此,新开业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就可以用被撤销开业登记的公司名称。     张恒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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