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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合同违约时应该怎么维护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09-11-30    作者:王成律师
在当今社会,合同已经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及工作息息相关,人们每天都不断的订立和履行着合同,也不断面临着合同违约的情况。虽然合同违约不是生活的常态,但应该懂得在发生合同违约时应该如何处理,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违约损失在确定合同相对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时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减少甚至避免违约损失:
1、友好协商,解决纠纷于发生之时当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时,应该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已经履行的部分和没有履行的部分作一个整体评估,在了解合同违约基本情况后,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和对方沟通,表达自己解决问题的态度,要求对方及时回应并说明态度和合同履约计划。在和对方沟通接触时,最好通过书面方式或者其他在事后有据可查的方式进行。出现严重的合同违约时,可以请律师起草一份律师函给对方,以引起对方的高度重视,为以后可能出现的讼争做好准备。
2、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合同违约的损失 我国《合同法》第119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减轻损失的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一方的违约导致了损害的发生。2、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大。3、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3、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救济手段。
第一,在发现对方违约行为时,可以果断地中断己方对合同的履行。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第67条规定了后履行抗辩权,第68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这些都是对方违约时停止履行合同的法律依据。
第二、主动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我国《合同法》第7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三、依法撤销合同,不再履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选择仲裁或者诉讼解决纠纷。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存在仲裁和诉讼两种正式的合同解决方式。
1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
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我国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公开进行。如果有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申请,仲裁庭也可决定不公开进行 。案件审理日期,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和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会商决定。决定后,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也可委派代理人,向仲裁委员会办理有关仲裁事项,代表当事人出庭。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仲裁程序后,即使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能再提起诉讼;不过,仲裁机构对自己作出的裁决,无权强制执行,若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诉讼一旦决定通过诉讼解决合同违约纠纷,当事人就一定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1))应该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认为侵犯了自己权益或与自己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明确,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请求就无人承认,法律关系无法证实,人民法院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3)正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后,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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