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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几点建议

发布日期:2004-08-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1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按照该指导意见,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为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员。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每年为上市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应少于15个工作日。意见还就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的作用等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应该说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正式步入了我国的证券市场。

  勿庸置疑,独立董事制度对中国经济的成功转轨,对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对中国经济成功地融入全球化大潮,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没有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就不会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的健全运作就无法得到保证,从而会对投资者的信心和公司的价值产生重大的消极影响。在全球化条件下,这意味着一个国家金融体系的脆弱和经济竞争能力的低下。所以说,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那么,针对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状况,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从制度上强化整个董事会中有关独立董事的运作机制。

  为了尽快建立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运行机制,首先要进行相应的制度建设,为形成健全的独立董事运作机制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相关制度建设需要在三个层面上展开:第一,在法律层面上,需要对《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进行修改,在法规中对独立董事应有明晰的定义和要求, 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权利和义务等作出明文规定, 消除随意性和模糊性,使独立董事成为明确的法定制度;第二,在自律性准则层面上,证券交易所、机构投资者和中介组织对独立董事制度也应提出相应的要求,增加行业自律性;第三,在公司层面上,上市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关于公司治理和独立董事的最佳做法,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运作作出具体规定。

  2、创造良好的公司治理氛围。

  首先要在整个社会层面上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氛围。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达成如下共识,即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所有董事,在董事会决策时有责任和义务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保持充分一致,并以此作为行为准则而自觉地加以实践。其次是在单个个人层面上,每个独立董事都应意识到自己必须恪尽职守,忠实地向全体股东负责,在董事会的运作过程中时刻保持独立的判断。

  3、明确独立董事应承担的责任及法律后果。

  独立董事究竟应起到什么作用,扮演何种角色,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独立董事不但包括监督功能,检查和评估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表现及业绩,作为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还必须就制定公司战略、公司政策进行独立判断,以确定公司的前景。但是如果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或者被大股东收买,作出了不利于其他股东的决定,其受到的制裁不应仅仅是受到道德遣责,应该明确受到的法律后果。另外,由于独立董事在专业特长、对公司的熟悉程度等方面与执行董事存在着差异,对待公司的发展战略上也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两者之间产生分歧是很正常的情况。那么,当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的意见发生分歧时,如何协调解决就显得非常重要。必须明确规定独立董事所享有的职权。

  4、建立有效的独立董事组织方式。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经出现了专门靠对公司高管人员的经营绩效进行独立评估的机构,它们以类似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方式依赖市场化运作来谋求生存。现阶段,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建立和培育的时间只有短短20年左右,经理市场的发育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家资源奇缺。因此,相对而言,独立董事自身也缺少市场化条件下企业经营管理的经验,其自身的“商誉”体系几乎还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一定的组织方式,如成立“独立董事协会”或“独立董事事务所”之类的组织,对独立董事自身的行为加以规范约束就显得很有必要。

  (1)“独立董事协会”

  制定执业准则在《独立董事法》约束下,呼吁成立包容董事和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协会”,作为全国性的非政府的董事自律组织,为培训独立董事专业素养、促进国际交流、培育独立董事文化、为公司聘请独立董事提供服务 .通过协会加强独立董事制度建设,规范独立董事执业行为。“独立董事协会”是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社会团体,主要任务是建立公认的独立董事执业具体准则和独立董事评价体系,促使独立董事遵守客观、公正、独立的执业原则;明确独立董事执业责任,提高独立董事执业水平,促使职业经理层的建立;独立董事的报酬由其发放。中国证监会和各地证管办依法对独立董事进行监督、指导。

  另外,独立董事的资格应由“独立董事协会”根据相关条例认定,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在认定的范围内选聘,并报“独立董事协会”备案,同时对外公开披露。

  (2)“独立董事事务所”

  建立独立董事事务所,有利于独立董事真正发挥独立判断和监督管理的职能,实现独立董事职业化。一方面,独立董事按照董事会《章程》行使职权,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合理的“袍金”制度,对独立董事的行为产生制约作用,包括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损失和法律责任。这也正是建立“独立董事事务所”的核心目的之所在。

  相对于“独立董事协会”,笔者认为“独立董事事务所”的运作方式更趋于市场化、合理化。由于独立董事是自然人,往往缺少对其本身的制约,对他的处罚要么因其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要么什么责任也没有。因此由“独立董事事务所”直接出面对独立董事的行为加以约束,通过事务所可以把独立董事的自然人责任转化为法人责任,使“独立董事事务所”成为约束独立董事并代替独立董事承担责任的“载体”,由此起诉独立董事可以使因董事过失导致的损失得到追究和补偿,如将最高赔偿数额定为独立董事年收入的十倍。

  5、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谋求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其重要贡献是以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为前提,在重大决策前均要考虑这一点。目前董事会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案例并不少见。若要实施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则是没有先例,不是“不予受理”,就是因“缺少造成损失的直接证据”,而不予支持。原因比较简单-这类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差,表现为:

  (1)对上市公司赔偿、罚款,更加剧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低下,其实质是股民自己赔自己;

  (2)即使真的赔偿,亦由于款额巨大、赔偿面广,而难以实施。

  因此只有利用独立董事及其事务所等机构的制约机制和赔偿机制,才能够使投资者真正从外部得到赔偿,进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6、加强独立董事的人力资源培养。

  大力培育具有专业水准和敬业精神的独立董事阶层。独立董事的来源应体现出独立董事的社会化、市场化和职业化特征。一般来说,独立董事大都是某一领域的知名人士或专业技术人士。在现阶段,我国的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社会研究机构的研究员、金融中介机构中的资深管理人员以及曾在大公司任职多年的高管人员等等,都可以成为独立董事的来源。

  另外,可通过成立“独立董事协会”或“独立董事事务所”之类的组织,从行业内部制订独立董事的行为规则,加强独立董事的专业培训和自律,以提高独立董事的综合素质及专业能力,使其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7、在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同时尽快完善相关制度。

  有人认为,美国公司经营管理层得到了有效的监督,其主要原因并不完全在于“独立董事”的存在,而在于其完善而发达的外部监督机制,如强制的信息公开制度、股东衍生诉讼、股东证券诉讼、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公司并购、机构投资者以及对股东诉讼极为有利的风险诉讼机制等等。而这些在我国都极为欠缺。因此,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治理环境和一些坚持独立判断、按照标准办事并准备愿意公开批评公司的人,那么董事会和监事会就将一事无成,独立董事也就徒具其名、流于形式了。

  只有上述几个层面的制度建设比较健全,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才有坚实的制度基础。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加强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为此我们必须通过多方努力,创造一种对公司治理有巨大需求的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一个成功的企业取决于参与各方的沟通和理解,一个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将有力促进各方得到良好的沟通和理解,以求同舟共济,共享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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