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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赔偿双倍工资33万元

发布日期:2010-02-24    作者:李英俊律师
  本案案号:(2009)高新民初字第1213
原告四川中达凌志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梁红
案由:劳动争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下面这个案件(转自成都商报报道)再次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希望有关企业引以为戒。
 
没签劳动合同 10个月公司赔了她33万元
 
  其中“提成工资”也按双倍赔偿,法院认为本案中“提成工资”应视作奖金,算是工资的一部分
  由于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的11个月里,都没有和公司的财务行政经理梁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四川中达凌志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志公司)付出了高额的代价。昨日记者获悉,高新区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梁女士33万元的双倍工资。这1.67万元的月薪中,包含了“提成工资”。对此法官解释,梁女士的“提成工资”非一般意义上的“销售提成”,而是根据该公司的整体业绩情况发给员工的奖金,应当作为梁女士的工资计算。
  没签劳动合同 公司面临高额索赔
  2005629日,梁女士到凌志公司应聘成功,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她担任该公司财务行政经理一职。一年后合同到期,双方未再签劳动合同,但梁女士仍在凌志公司工作。就这样又干了两年多时间,200812月,凌志公司与梁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
  “20081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根据法律规定,凌志公司应该在该法律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没有这么做。”梁女士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认为凌志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200812月的工资是1.67万余元,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凌志公司应该赔偿我20082月至12月双倍工资共计33万余元”。劳动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梁女士的申请,后凌志公司向高新区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己方不用支付这33万余元。
  赔33 “提成工资”应算为工资
  庭审辩论中,凌志公司表示,双方在2005年签订过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原合同约束,应视为双方劳动合同的延续,并不能认为凌志公司在2008年后未与梁女士签订劳动合同。
  对此,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所有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1个月内,与各自全体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并无规定“在200811日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曾经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已实际履行完毕”的情形,可以免除用人单位的该义务。因此,没有采纳凌志公司的答辩意见。
  “梁女士是行政人员,不能享受销售人员的‘提成工资’。”凌志公司还提出,即便公司应该双倍赔偿,但在发给梁女士的工资中,很大一部分是“提成工资”,该项不应当作为双倍工资的标准计算。对此理由,法院同样未予认可。“工资中应当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奖金,根据我们调查的情况可以确认,凌志公司提供的梁女士的工资表中显示的‘提成工资’是根据公司的整体业绩情况发给她的奖金。”承办法官解释,而非一般意义上个人所为的“销售提成”,应当作为梁女士的工资计算。
  最终,法院认定凌志公司应当自20082月起支付梁女士每月两倍工资,至双方事实劳动关系于同年1215日终止时,判决支付共计33万余元。高新法 成都商报记者 董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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