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笔记解读《物权法》第三章
发布日期:2010-03-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解读:这里说的侵害,应是指民事侵权的侵害,所以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解决。调解是我国处理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也是我国民事法律的鲜明特点。)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解读:注意本法把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三权,共有十一项“内容”。发生争议,向谁请求确认权利呢?应是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吧?)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解读:这里是指动产和不动产,而没有用使用“物权”。财产可以占有,而物权就不一定了,所以物权有其局限性。
这里的“占有”和第十九章的“占有”有何区别?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无权占有”?拾得物?保管物?共有物?还是偷抢骗?所以还是应当以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加以区分才对吧?权利人是不确定的概念,一个财产可能有多个权利人,依本条规定,就是任何一个权利人都可以请求返还。那么每一个中国公民都是国有财产的权利人,是不是都可以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呢?所谓“返还原物”,财产是有形物才行,如果不是,只能返还相应的财产。
注意这里权利人第一要有证据证明对方是“无权占有”,第二要证明自己是该财产的权利人,第三要知道向谁请求,第四要弄清是不是能够或者有必要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解读:这里的妨害当然是民事侵权性质。已经妨害当然有据可查。有可能妨害如何能够证明呢?这个可能性达到多大程度时才算成立呢?例如,你家生火做饭,是不是有可能烧了我家房子?不能说绝对不可能吧?你家养狗,是不是有可能咬了我家小孩?这个危险不能说绝对不存在吧?把可能性用法律加以规定消除,岂不又是自找麻烦?法律只有对必然性的危险才能规定消除,例如你在上游排放污水,必然要污染下游;你在人家房前二米处盖房子,必然要妨害人家的通行采光通风,对这种带有必然性的可能妨害,才可以请求消除,否则只会助长刁民闹事。)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解读:是谁造成的?什么原因造成的?总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吧?)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解读:侵害物权的主体是谁?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因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或抢险救灾?岂可一概而论?)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解读:《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十种,是确定的;而物权的保护的方式是不确定的,除了本章的规定的方式外,还有其他很多方式,未必不能采用吧?)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有了这一款规定,本法的“侵害物权”,就不限于民事侵权范畴了,实属多余。)
综上所述,本章所谓物权保护,实际上是属民事法律中侵权责任认定和处分。这在《民法通则》中有更详尽的规定,为本法所不及。本法的所谓保护,只限于对民事侵权行为的调整,可以和解、调解。显然,本法不是财产保护法,此前一些专家鼓吹有了物权法,私有财产所有者就可以放心了,可以“有恒产者有恒心”了,不过是信口开河而已。
第三章就解读到此。
相关法律问题
- 医生参加司法考试将来可以做那些方面的事情 1个回答35
- 询问物权法司法解释 1个回答0
- 刑满多少年后才可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个回答0
-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怎样成为海商法律师? 2个回答5
- 非法律本科司法考试问题 1个回答1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关于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可以从事的生产活动,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
-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说法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2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1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
- 刑事诉讼法-刑事速裁程序
- 三国法-国际商事法庭
- 法考模拟试题:刑事诉讼法-讯问犯罪嫌疑人
-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行政法-法与经济、政治和宗教等的关系
-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行政法-行政许可的实施
-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知识产权法-进口权
- 司法考试试题每日一练:宪法-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
- 民事诉讼法-撤销仲裁裁决
-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民法-死亡宣告的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