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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他人明确赠与夫妻一方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0-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甲和乙登记结婚后,甲父把其居住的房屋赠与甲个人,并做了公证。现甲、乙因感情不和欲离婚。请问: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乙是否有权分得该房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甲父明确将其居住的房屋赠与给甲个人,并办理了公证。该房屋应属于甲的个人财产,如果甲、乙离婚,乙无权分得该房产。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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