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个人所得税法》的重点法条提示
发布日期:2010-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第1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可惜出题者对此未予关注,但以后会不会出,考生要多加留意。既要记住法条,又要理解法条。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法j律.教i育^网|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第4条: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4年的考题都集中在此,足见其重要性。考生复习时注意将其与第2条关于应纳税的所得结合起来。对于第4条,考生要精确记忆,同时结合历年考题,把握|法j律.教i育^网|出题者的出题思路。如第1项关于奖金的规定,注意奖金的办法单位和奖金的限定词。
(3)第5条: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结合第4条,对比记忆。
(4)第6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注意免征额规定,已经不符合目前一些省市的规定。2007年12月《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修改为2000元。
(5)第7条:个人所得税的抵免,注意对境外扣除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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