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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房产律师教你如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发布日期:2010-05-05    作者:110网律师
          惠州律师:胡丽琴 胡海良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格式合同,但其中有许多选择条款和空白条款,而正是这些条款容易造成纠纷。一般而言,开发商的律师对空白条款和选择条款作过论证,以维护其利益。相反,购买人对此一般并无经验,也无律师参考,容易陷入合同陷阱。律师建议签合同时购买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留意合同条款:
1、定金条款
  
 有些开发商别出心裁地在合同中注明:认购方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应在签订买卖合同的同时付清全部房款,认购定金自动转为房款,逾期者所缴认购定金不予退还。这一约定本身就是个陷阱,它将侵吞本处于犹豫期的购房者的定金。
2、解约权条款
  
 有些开发商在合同中注明:若认购方违反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出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认购方所付定金不予返还。这一条款对方购买显然不利。
  
 解约权一般适用于重大严重违约,并且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条款中的任何条款之约定,显然不符合法律精神。律师建议:购房者不要认同该约定。
3、违约责任条款
   
 在合同的条款中,违约责任是重要的一项,比如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如对自己不公平或不利,在处理纠纷中的影响将是至关重要的。
   
 如有的合同这样约定,甲方若延期交房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计算罚金,付给乙方作赔偿。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违约金,同时不予办理入户手续。该约定对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规定不对等,实质是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本所律师建议购房人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该条款予以撤销或变更。
4、项目建设依据条款
  
 在此条款,首先要注意出卖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是出让,是划拔,还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其次要注意地块土地面积规划用途及土地使用年限,住宅用地使用年限70年,商业用地才40年,别让你的房子使用期缩水。
5、交接条款
  
 在格式合同中,此条最后部分为空白,留为当事人协商约定,购房人一定要注意此部分的约定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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