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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及程序

发布日期:2010-08-10    作者:葛长峰律师
鉴定程序
通常,鉴定是专门技术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对一定的事实进行审查、鉴别后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在此,着重介绍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目前,司法鉴定主要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
1、有关规定。(1)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按照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公告的名单中选择。(2)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3)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4)当事人私自向专业机构或专家个人送交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
2、鉴定程序。(1)选择机构。按照规定,选择鉴定机构,实行协商选择与随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当事人都要求随机选择的;当事人双方协商不一致的,采用随机选择方式;(2)选定机构。专业机构或专家确定后,当事人应当签字确认。对没有到场的当事人应先通过电话、传真送达,再邮寄送达。(3)缴费。委托费用主要由当事人与鉴定机构协商,当事人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费用交付鉴定机构。(4)初稿。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报告初稿后,需要听证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鉴定机构及当事人进行听证,并做好记录。(5)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机构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法院应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对鉴定结论做出说明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当事人也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准许由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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