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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连续转让未办理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0-08-16    作者:任济舟律师
原告:韩某
被告:程某
被告:黄某
黄某于1993年购买中巴车一辆,后转让给卢某,卢某转让给钱某,钱某转让给程某,车辆转让时均未办理过户手续。黄某转让车辆时,将有关车辆资料交付了卢某,后又与钱某约定,钱某一年之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995年,钱某以黄某的名字,以陈某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登记领取了机动车新牌照。1998年3月,程某所雇驾驶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韩某等10人重伤,26人轻伤,车辆损坏的后果。程某无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此案经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是,对机动车辆连环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是否承担责任?
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经研究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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