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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发展与遗址保护和谐中的城市规划

发布日期:2010-08-2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城市发展是一项既有创新,又要保留历史元素的系统工程。本文针对城市发展中注重物质形态忽视城市文化传承,片面追求城市现代化破坏历史遗址文化的现象,提出通过城市规划方式,转变城市发展模式和思路,寻求城市发展与遗址保护和谐共生。
【关键词】城市建设 历史遗址 城市规划 文化规划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城市建设是现代都市文化展现的重要方式,随着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不断实施的城建工程却使众多历史遗址、遗迹的保护问题,再一次推到城市建设者面前。由于遗址、遗迹作为具有历史意义的文物承载着一座城市乃至整个国家或世界文化文明的根源和发展历程,因而,怎样使城市发展和遗址保护相得益彰,让当代城市既展现出现代文明的普遍性,又保留民族历史文化风貌的独特性,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城市发展与遗址保护的关系

  随着城市范围的不断扩展及城市建设的更新,城市规划区内遗址文物的大量出现,使得人们对城市遗址文物在城市发展中的命运更加的关注。虽然城市与遗址之间并不必然联系,但却越来越多的被连结在一起。

  (一)城市发展必然对规划范围内的遗址产生影响。

  遗址是指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遗址是人类活动的遗迹,是由历史原因形成并遗留至今的古代的、民族的东西,也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文物保护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按照现代城市建设的要求,城市规化区范围内的遗址等历史古迹与现代城市的高楼大厦可能会格格不入,因而进行城市现代化建设就不可避免的会对遗址及遗址赖以存在的历史、人文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二)城市发展并不必然需要摧毁遗址、遗迹所映射的历史文化。

  城市的今天是长期历史沉积形成的,是一个传承变迁乃至创造的过程。城市现状只是漫长历史的一个片段,所以现代城市的发展不可能完全打破或推倒原有固化的遗址遗迹及其环境风貌所蕴含的地域文化,这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实例所证明。如意大利的米兰、法国的巴黎等都是如此,它们都在城市现代化的过程中,充分将现代文明与古代文明相结合,最终使其成为世界典范,为城市再发展带来新的契机。因而,如何处理城市发展中遗址等历史文化的保护问题,牵涉城市发展的动力和城市文化赖以存在的根源。

  (三)城市发展与遗址保护可借助于制定、实施城市规划相得益彰。

  城市发展所代表的现代文明与遗址等所表达的历史文明都是城市文化不可或缺的部分,将其共同融入城市发展需借助于事前的统筹安排、事中的修正执行、事后的保护控制等措施。制定并实施城市规划就能够很好的满足这一要求,即就是对城市的空间和实体发展进行的预先考虑。当然,规划手段并不仅指对象城市的物质形态,比如涉及城市中产业的区域布局、建筑物的区域整体布局、道路及运输设施的设置、城市工程的安排等方面,而且也可涉及城市文化的精神方面。通过城市规划,将城市发展中需传承的历史文明与在此基础上发展创造的现代文明融为一体。

  二、城市规划的功能

  城市规划是城市的发展计划,也是城市发展蓝图和管理依据。城市通过具有科学性、应用性和综合性的规划,合理确定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各项建设,协调各种矛盾,使之适应社会发展和人们不断增加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因此城市规划对于城市的发展,特别是对城市合理布局及城市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互协调的意义,首先体现在其功能方面。

  功能一词源于佛家,意指能生有为法之果的功用势力。现代意义上的功能是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作用、效能。城市规划的功能表现为通过制定、实施一定的计划对未来的城市发展所具有的作用和有利效用。城市规划在现代社会首先体现为一种公共政策,因而它自然具有公共政策的导向、调节和分配等基本功能。导向功能表现为规划为人们的行动确定一个方向或明确目标,并将整个社会生活中复杂、多面、相互冲突、漫无目标的行为秩序化,有效地纳入到统一目标上来。调节功能是对于社会公共事务所出现的各种利益矛盾进行调节和控制,其核心一是利益关系,二是调控方式。分配功能指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分配,这是公共政策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公共政策对抗市场理性的最主要手段和途径。

  城市规划上述功能的发挥,需遵守一定的原则,主要指从城市原有的发展基础这一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要正确处理好城市局部建设和整体发展的辩证关系;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将城市防灾减灾安全纳入规划体系等方面。而这些原则均需借助于具体规划手段或方式来实现,如采用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局部规划相结合;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进行阶段性规划;也可在规划内容上将物质环境规划,经济规划和社会规划均纳入进来等,实现城市发展的总目标。

  三、找寻城市发展与遗址保护相和谐的城市规划

  城市发展与其赖以产生、存在历史及文化不可分离,正确处理城市发展中对代表其历史文化的文物遗址遗迹的保护问题,是城市发展的根本动力和灵魂。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表明,城市总体规划的主体是城市的人民政府。因而本文认为,作为城市管理者,城市人民政府在找寻城市发展与遗址保护相和谐的城市规划模式中,可在以下方面做出尝试:

  (一)要有符合实际并适当的城市发展定位,注重城市的文化规划,使现代城市定位由功能型走向文化型。

  城市定位是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规划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核心所在。我国的城市发展在改革开放以后取得了丰硕成果,但这背后的问题却也十分突出,那就是在盲目追求城市物质发展的同时,忽略或缺乏应有的文化视野,片面理解城市发展,一味追求城市发展的规模,导致城市规划中缺乏城市文化的发展内容,对城市潜在的文化资源保护不力,使城市文化特色的创造缺乏源泉。当然,这也就导致我们现在的城市基本都是高楼林立,千城一面,缺乏个性和特色,没有文化底蕴。实际上,城市定位应当从城市产生、发展的过程中找出基本的城市发展路径和目标。首先,要尊重城市的历史得以延续的文化及其载体遗址遗迹等历史文物,各个城市固有的传统文化是具有地域性、特别性的,这就为多样化的城市规划提供了基础。其次,要注重文化创新。城市发展不能盲目的以追求经济增长和规模扩张为唯一目标,把城市文化生活和精神需求放置一边。城市文化创新要将原有文化作为创新的基点,这是一个城市文化延续发展的过程;如果对城市历史文化完全摒弃,就丧失了城市文化本色,也就不可能实现创新。因而,城市定位应当是凸显城市特色和城市文化的全方位的,并且不断调整的城市发展认知基础。文化规划概念是1979年正式提出的,并于上世纪90年代得到快速发展和广泛关注。文化规划的出现是基于这样一种事实,即城市人民的需求具有多样性,包括物质和精神等方面在内,这些不同的需求如何联系在一起则要借助于城市的规划手段,使文化成为联系民众的纽带,使民众的文化需求和发展要求在未来得到有效地满足。城市的文化规划,要求管理者“不仅应该具有文化资源的保护意识,而且应该站在城市发展的角度重视文化规划的制定或推广,以文化资源决定城市发展的思路,以文化特色作为城市价值的所在。”通过文化规划及其执行,满足民众的各种多样化需求,将城市的发展规划由简单的物质功能形态逐渐引入注重精神文化形态的方向上,增强民众的城市文化认同感,增加城市的凝聚力。

  (二)城市规划对于城市遗址遗迹等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奉行有机更新原则,积极保护、整体保护、创造性保护。

  有机更新理论是吴良镛教授针对我国历史性城市的发展尤其是北京旧城保护的实际并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提出的。吴教授在《北京旧城与菊花胡同》一书中指出:“所谓有机更新即采用适当规模、合适尺度、依据改造的内容与要求,妥善处理目前与将来的关系——不断提高规划设计质量,是每一片发展达到相对的完整性,这样集无数相对完整之和,既能促进北京旧城的整体环境得到改善,达到有机更新的目的。”据此,在城市规划中,城市管理者应当摒弃过去“以旧城为中心发展”的思路,代之以 “发展新区、保护旧城”的思路,即在旧城区停止新建乃至改建扩建项目的审批,保留旧城区的基本风貌和历史遗址遗迹的现状,转而发展城市新区,并由新区承担城市的基本功能,缓解旧城区的人口、环境等方面的压力。同时,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本前提下,从历史文化遗产区和新城区找寻城市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支撑。

  对于城市历史遗址遗迹等文化遗产的积极保护与原来的消极保护相对,即就是对遗址的保护不能仅停留在对遗址文物的被动看护、储存和历史价值等技术性问题的研究方面,还应该注意到该遗址文物的现实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积极地开发、推广并发展,当然这都是以保护遗址文物本身为前提的。按照对积极保护的理解,城市规划中应当在保障遗址文物基本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文化产业发展定位和规划(如产业所在、产业经营模式、产业发展范围等)来发展遗址的文化功能,从而体现出其在现代社会应具有的文化、经济乃至社会价值,以此来实现遗址文物的创造性保护。

  城市规划对于遗址遗迹要奉行整体保护原则,应与过去仅就遗址本体进行保护相区别。在城市规划过程中,要综合考虑遗址区域特殊的社会、经济、历史、自然等条件,确保遗址与周边区域作为一个和谐的整体,在该区域内,注重城市的布局、空间的格局、街巷的肌理、建筑的平面构成、高度、色彩、空间、整体协调等方面的规范和计划,保持该区域的整体环境不因规划而做出改变,破坏遗址赖以存在的整体环境风貌。整体保护规划必须基于对遗址区域的深入研究方可进行,准确界定其历史文化背景及其沿革,挖掘其文化价值,并对遗址区域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进行准确评估,合理确定该区域发展的基本规模,最后根据遗址区域的上述状况编制多层次的保护发展规划。

  (三)吸纳文物保护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参与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乃至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物保护相关机构和人员相较于一般人员具有专业敏感,其在文物保护、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社会价值乃至经济价值等的评估方面具有优越性,同时专业能力又保证其在规划制定方面具有高于一般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因而,这些人参加城市各个层级规划的制定,无疑对保护遗址等历史遗产具有积极意义,能够保证将文物保护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之中,使城市规划对文物保护乃至文物保护区域的发展做出通盘考虑,并具体体现在规划文件上。

  (四)通过立法保障城市规划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城市规划是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编制的关于城市未来发展的基本蓝图,一旦编制完成就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城市规划进行变更。但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城市规划完成后并未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经常是因人而变,因时而变,因事而变,完全丧失了其应有的法律效力。就城市规划中的遗址保护规划而言更是如此,由于文物保护一般都需要较大的资金支持,而资金来源基本是政府拨款,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政府对于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的支持力度减弱,因而遗址保护规划往往过多依赖“人治”的状况是持久存在的。针对此种情况,有权机关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确立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实施抵制乃至打击和制裁,保障城市规划的正常实施,实现规划在城市发展与遗址保护相协调方面的积极功能。

  综上,城市规划不是目的,只是一种保护遗址、发展城市的手段,但这一手段的积极功能在城市遗址遗迹保护方面确实不可忽视的。城市规划应当坚持基本的规划原则,注重规划的整体与局部、近期与远期、历史与现代、美观与实用、人与环境的相互统一;充分认识遗址文物是城市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的生产力因素;注重遗址文物的长久持续发展保护;应注意遗址保护与遗址周边环境风貌和历史风貌的协调。城市规划应当避免一味追求所谓的现代化和物质满足,而忽略了城市原有风貌和文化资源的适当保持、传承乃至创新发展。
 
【作者简介】
刘天利,西北政法学院就读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师,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参考文献】
[1] 赵 昀,王红扬:《城市规划的法理学思考》,载《山东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年6月。
[2] 单霁翔:《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文化建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年1月第一版。
[3] 吴卓珈:《城市边缘地带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与利用》,载《安徽农业科学》2008,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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