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
在借款合同中,一般对偿还借款的期间都有明确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但是有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状况或者其他情况发生了变化,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不需要所借的资金,出现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情况。
合同法起草时,针对提前还款是否经贷款人同意及利息如何计算这两个问题,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目前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较差,许多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而借款的提前返还有利于将资金用于短缺的项目中,对于贷款人并无损害,也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建设。所以,法律上应当做出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规定,不应当再给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增加过重的负担,提前还款可以不经贷款人的同意,利息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即可。另一种意见认为,提前还款实质上也是一种不按照合同履行的行为。金融机构对每一笔借款的发放都有一定的安排,如果提前还款不需要经贷款人的同意并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会打乱贷款人的资金安排计划,使本来应当收取的利息得不到收取。特别是在借款利率下调的情况下,会造成借款人利用提前还款的办法来逃避合同约定的利率,使贷款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失。
因此,提前还款应当经贷款人的同意,同时按原借款期限计算利息。考虑到提前还款实际上是借款人提前履行合同的行为,而根据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所以,借款人提前还款仍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会使贷款人收不到该收的利息,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是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履行合同的行为。因此,如果规定提前还款可以不经贷款人的同意并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是与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原则相违背的。而且,为了保证能够盈利,贷款人对每一笔贷款的收回和再发放都有时间上的安排。如果借款人可以不经贷款人同意就提前还款,让贷款人自已承担因资金闲置而造成的利息上的损失,对贷款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提前还款一律规定按原合同的期间计算利息,让借款人承担其不应承担的责任,也会使借款人丧失提前还款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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