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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律师工作记录--履行合同义务风险告知书

发布日期:2010-08-28    作者:110网律师

履行合同义务风险告知书
致广西恒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部:
针对广西恒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公司)与四川杜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臣公司)签订的《供应商运输合同》,为不使恒远公司违约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请各位负责人、各支线承包商及下属司机等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注意认真履行该合同的以下义务:
一、恒远公司必须为杜臣公司提供24小时服务(包括节假日),必须遵守杜臣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服务要求。
二、恒远公司接到杜臣公司通知后应及时(一个小时内)安排运输资源。杜臣公司若有紧急任务的,恒远公司应优先安排、迅速落实(30分钟内)。恒远公司不按上述要求安排,导致杜臣公司另行安排第三方承运,并为此付出高于合同约定的运费的,高出的部分由恒远公司承担。并承担因上述原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三、恒远公司保证所承运车辆均为合法、手续齐全的道路运输要求的车辆,所提供车型必须符合杜臣公司的要求,恒远公司应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为进行装配,并持有恒远公司有效的派车单或介绍信,未持有有效证件的,杜臣公司有权拒绝装配。
四、服从杜臣公司装货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装货单位的制度。如不乱扔垃圾、不在禁烟区吸烟,不与客户争吵、打架等。装货时,恒远公司应凭杜臣公司提供的运输单据准确清点货物,恒远公司的责任由发运地货物装车开始,至目的地货物卸离车板交付收货人签收为止。在上述责任范围内产生的货物污染、变形、破损、短少及运输过程中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由恒远公司承担。
五、货物按时运达。延迟运达而给杜臣公司带来损失的,每迟到一天,扣减本趟运费的30%的违约金,配送货物的,如延误每单按200/天处理。
六、恒远公司负责运输过程中车辆运行动态的及时跟踪和反馈,货差、货损记录,运输事故的处理,出险相关单据、照片及凭证的收集以及人员的伤亡的赔付等。并将跟踪结果每天至少一次反馈给杜臣公司跟踪人员(杜臣公司指定接待反馈人姓名:杜望宝,电话:18776148256)。若发生运输意外事故、出险事故等应30分钟内向杜臣公司反馈,并应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施救、保护、整理措施,以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协助做好现场查勘、残货清理等工作。
七、如运输途中遇到问题,不能按时运达或收货人拒收货物的,应立即(在30分钟内)与杜臣公司沟通,不得私自处理,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恒远公司承担。
八、卸货完毕后须在2小时内将交货情况及单据签收情况反馈给杜臣公司(姓名:杜望宝,电话:18776148256)
九、按要求将货物运到指定目的地并让收货人签收,要求签名并加盖公章或收货专用章。并负责将杜臣公司委托代交的运输单据按杜臣公司单证的回单要求及时、完整交给杜臣公司指定的单证交接人员。(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回单时间为7天)回单延误的,每票每延误一天扣罚100元,从运费中扣除。
十、若回单丢失或损坏或签收不符合要求的,恒远公司应及时通知杜臣并采取补救措施,补签回单的相关费用由恒远公司承担;恒远公司应保证客户的签收单真实有效,若弄虚作假给杜臣公司造成损失的,恒远公司负责赔偿;对于回单丢失或损坏无法补救或收货方不承认已收货物的情况,给杜臣公司造成损失的,恒远公司负责赔偿。
十一、恒远公司不得私自将杜臣公司的物流工作委托给第三方承运,特别情况,经得杜臣公司许可的,恒远公司应保证第三方的资质,对第三方的服务负责(同等责任)。
十二、合作双方任何人员不得收受对方回扣、礼品作为合作条件,否则双方均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对方的相关责任;若恒远公司发现杜臣公司相关调度人员或负责人有相应要求或暗示行为,应及时与杜臣公司营运部负责人(姓名:张保卫,电话:13711351772)或公司总经理(姓名:张富军,电话:13518181856)沟通汇报情况。若经杜臣公司发现恒远公司与杜臣公司任何人员有营私舞弊行为,且恒远公司未及时反馈,给杜臣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杜臣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并终止合同。
十三、在任何情况下,恒远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杜臣公司的货物及单据凭证,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恒远公司赔偿。
十四、结算方式和时间
以附件《运输价格表》作为结算唯一依据;运费实行月结,恒远公司于次月5日前将当月所有运作单据(杜臣单据和客户单据)及对帐单提供给杜臣公司,杜臣公司收到对帐单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审核,审核无误后杜臣公司通知恒远公司开具国家公路运输业专用发票,杜臣公司在取得恒远公司国家公路运输业专用发票以及所有回单后10个工作日内将运费支付给恒远公司。

恒远公司法律顾问 方学业律师 13607814149 (广西民放律师事务所)
201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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