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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下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职权

发布日期:2003-11-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进行公司制改革后,引起了企业领导体制的变化,即由原来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变为公司治理结构。—如何以企业制度创新为契机,协调好新老三会的关系,尤其是改革和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是当前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

  一、公司制下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

  工厂制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如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是一种必设的、:由企业职工民主推选的代表所组成的企业管理机关。这种机构既不同于咨询机构,也不同于决策机构;它既有一部分决策权,也有对企业事务的监察权、议事权。企业建立公司制之后,根据《公司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是一种“参议”机构。

  二、公司制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l、选举和监督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公司法》第45、68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选举和监督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会成员。《公司法》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3、对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的参议权。 《公司法》第56、122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对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的参议权。 《公司法》第55、121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至于“参议”形式和权限,可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

  5、依法听取工会关于集体劳动合同协商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对此,我国《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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