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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落不明的公民,宣告失踪是否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发布日期:2010-10-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律并没有这样的要求,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29条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当然,申请宣告失踪后,符合条件,可以再申请宣告死亡,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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