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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关于改进房产过户办理流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0-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简化房地产过户办理手续,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征收效率,防范廉政风险,配合新的房地产交易征管系统的运行,现就改进房地产过户的有关征管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房地产过户征管范围及时限

  (一)房地产过户由建安分局三所集中办理。受理申请人申报后,建安分局三所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理办理房地产过户先税后证手续,包括审核、个人减免税审批、征收税款、代开房地产专用发票。

  (二)除下列税款由各主管分局征管外,房地产交易环节双方应缴纳的税款由建安分局三所负责征收。

  1.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正常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3.自主开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配备闭环开票装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销售商品房应缴纳的工商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

  5.多环节交易,最后一道环节以外,交易双方应缴纳的税款。

  以上应由主管分局征管的税款,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房地产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三)建安分局三所对批量过户(一次10户以上)或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过户的,实行预约制,开辟专门通道办理。 
 
  二、房地产过户减免税管理

  1.个人申请减免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建安分局三所。对过户申请资料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建安分局三所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两审复核办理,出具《海口市房地产过户个人减免税审批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减免税专用章,申请人即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不再开具《减免税通知书》。

  2.单位申请减免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各主管分局或农税局办理,不再上报海口局审批。纳税人申请减免时,须提供《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及减免税申请资料向主管分局或农税局申报办理。工商税由转让方主管分局负责审批,转让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房地产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契税、耕地占用税由农税局负责审批。审批后由主管分局(或农税局)综合室开具《减免税通知书》一式三份。

  符合下列申请条件的,由建安分局三所按减免税方式先予办理过户,同时书面通知纳税人在5个工作日内到主管分局或农税局办理减免税手续。对于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主管分局或农税局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1)单位销售房改房或集资房,涉及减免工商税;

  (2)资产管理公司或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或处置资产,涉及减免工商税或契税; 
 
  (3)单位承受破产企业房地产,涉及减免契税;

  (4)单位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减产划转,申请房产过户,涉及减免契税;

  (5)免税单位购入房地产,或受让土地,涉及减免契税或耕地占用税。

  三、纳税人直接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形

  对于以下非应税行为或不属于房地产交易的行为,直接由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纳税人不需申请办理先税后证税务手续:

  1.已办房产证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办理土地随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过户;

  2.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工商登记名称变更,但房地产权属未发生转移的(即企业实体不变,不包括改制重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企业出售等情形);

  3.单位土地权益证书过户。

  四、纳税人计税扣除凭证丢失补救问题

  纳税人丢失购入发票、契税缴款书等原件的,对其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加盖主管机关印章的复印件,视同合法有效扣除凭证。经纳税人申请,建安分局三所、农税局可从现有的过户档案中为其查询、复印上述凭证存根联,并视同合法有效扣除凭证。(建安分局三所可查96年以后档案,农税局可查2005年以后档案)。 
 
  五、完税信息传递

  交易双方完税后,由建安三所以电子信息的形式向有关办证部门或政务中心信息平台传输《房地产过户电子税收证明书》(格式详见附件)。原纸质《房地产转让税收证明书》于201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六、本通知自2009年11月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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