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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家树与邓文全、湖南石门西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合同纠纷申诉案的答辩意见

发布日期:2010-11-06    作者:110网律师
答辩人:邓文全、湖南石门西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答辩人现就杨家树与邓文全、湖南石门西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诉人)工程结算合同纠纷申诉案答辩如下:
一、         被申诉人已经支付申诉人应得款项,与申诉人之间的工程结算已经了结。被申诉人原来的性质是集体企业,其与申诉人之间的工程合同是申诉人与该集体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后来,被申诉人从政府**,虽然法人代表没有变,但是,公司性质已经发生改变,且买卖双方已经就债权债务做出了安排,现在的被申诉人并且已经支付了所有的对价,也就是说,公司改制前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与现在的被申诉人没有任何关系,这一点,申诉人是十分清楚的。因此,申诉人要求现在的被申诉人承担改制前的债务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不符合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的。故终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
二、         终审法院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法院分有诸多庭室,且各个庭室的管辖内容有所分工,但这毕竟是法院内部的分工,对外来说,无论是哪一个业务部门办理的,只要是盖有该法院的公章,对外均发生同样的法律效力,这是基本常识。申诉人以此来证明法院程序错误,理由不成立。至于证人出庭作证、法官没有做记录等事实,首先这是申诉人的一面之词,不足为凭;其次,法官该怎么问,该不该问,以及是否应该做记录等,这是法官及书记员根据庭审需要该怎么做,不是当事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的。因此,申诉人认为终审法院程序违法的理由不充足,不成立。
三、         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适当。终审判决书适用《会计法》的相关条文的目的是针对申诉人就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做出说理的法律依据,当然应该适用;把这个焦点问题解决了,其他法律的适用,可以在说理中运用其相关的法律原则和精神,这并不能说是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终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诉人的理由不成立,请求贵院驳回申诉人的申诉,以此息诉。
此致
常德市人民检察院:
 
答辩人                  
 湖南石门西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08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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