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房地产 >> 查看资料

责任奖金的计算及分配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0-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本办法实行期中原利润中心制度实施准则内第五章“酬金的计算及分配”暂停实施。

  2.责任奖金分下列三种发给:

  (1)企业部人员(营业人员除外)责任奖金。

  (2)服务部门,筹办期间的企业部,及未达发给企业部责任奖金标准的企业部责任奖金。

  (3)营业人员责任资金。

  3.企业部责任奖金依下列规定发给:

  (1)责任奖金的计算根据新订各企业部本年4--12月份的盈余及销售目标为准。(各部必须达到销售目标的百分率另订如附表6.5.11)

  (2)责任奖金的核算以3个月为一期,即4、5、6月,7、8、9月,10、11、12月各为一期。

  (3)期内超出盈余目标及销售目标1%(如附表6.5.12)的企业部加发薪资总额60%。

  (4)期内达到盈余目标80%及销售目标1%(如附表6.5.12)的企业部加发薪资总额30%。

  (5)期内未达盈余目标80%及销售目标1%(如附表6.5.12)的企业部则不予加发。

  (6)各企业部盈余及销售超出目标,其超出部分可并入下期累计,并盈亏互抵(但对财产的处理,物价的波动涨价时另议)。

  (7)本条所订责任奖金,由各企业部估算,交财务部核对各企业部业绩后,由企业部经理及主管全权决定部内人员的分配,送财务部分3个月平均并入次月薪资内发放,财务部应依法办理扣缴,并视如薪资依发放月份的费用入账。 

  (8)如某企业部前期盈余未超出目标80%,及销售目标1%(如附表6.5.12)未获发给奖金,或达到盈余目标80%及销售目标1%仅获加发奖金30%,但于次期计算时,并同前期业绩计算在内,均已超出或达到发给责任奖金的标准,则前期亦应按标准规定追发奖金。

  本项追补奖金的规定,仅适用于同一年度4--12月份以内,隔年度则不得追补。

  (9)各企业部全年度结算,凡盈余及销售超出所订目标的企业部,其盈余超出部分得提拨30%作为该部年终加发奖金,由该部经理及主管于年终结算后负责分配(如各部经理有把握年终一定可分得奖金时,可由主管保证于适当时间先借若干预为分发,然后于年终结算后扣抵。)

  (10)各企业部经营财务的缺短或呆账,均应由该企业年终提拨30%盈余中扣除。

  4.服务部门,筹办期中的企业部,及未达发给责任奖金标准的企业部,其奖金依下列规定发给:

  (1)平时奖金

  a.每3个核计的责任奖金,在全公司总目标的达成下,服务部门等得按各生产企业部所得奖金的平均百分比发给。

  B.如服务部门能为公司获得利润,除扣除该案件的所用费外,得按净得30%给予该部奖金,并于每一案件完结后核发。 

  (2)年终奖金

  年终核算,全公司总目标业已达成,则服务部门等的奖金,按各生产企业部所得30%超额奖金的平均人天数发给,公式如下:

  A企业部的奖金天数×人数×B企业部的奖金天数×人数+C企业部的奖金天数+……除以各生产企业部总人数。

  5.营业人员责任奖金依下列规定发给:

  (1)各部营业人员的奖金及应酬费计算方式分别核定如另表。

  (2)各部固定的营业人员分担各该部的全年销货责任,如达到年度内规定的目标,照核定的各部奖金数字,每3个月核发一次。

  (3)营业人员除领到责任奖金外,另无其他奖金,但公司年度结算特佳时,各部经理可建议发给若干年终奖金。

  (4)本条的应酬费系指一般应酬费用,如有特别费用,可在承交前向公司报备后发给。

  (5)各部营业人员如有连续6个月不能达到营业责任额时,应即改调他职。

  6.本暂行办法经午餐会通过后公布施行,修订时亦同。

  表9:月份暂定目标率

  区分 部别 销售目标百分率 收款目标百分率

  开发部 50% 50%

  预力部 65% 65%

  钢架部 65% 65% 

  门窗部 50%(4.5.6.月) 60%(7.8.9.10.11.12月) 50%(4.5.6.月) 60%(7.8.9.10.11.12月)

  纺织部 60% 60%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皇甫思佳律师
山东青岛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