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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居民在境内、境外分别取得所得,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0-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个人取得所得既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又有来源于境外的,应区分境外所得和境内所得,并分别减去费用后计算纳税。
  1、个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包括: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原因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从中国境外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上述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的境外所得,应依照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确定的应税项目,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应缴税款时,允许扣除下列项目:个人取得的境外所得按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以从其境外所得中扣除。个人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税额,如果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原件,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3、取得境外所得的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注意以下事项: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月费用扣除额为4800元;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采取“分国不分项”原则,即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抵扣限额,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抵扣限额不得混用;在某国已缴税款低于我国税法规定抵扣限额的,应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在某国已缴税款高于我国税法规定抵扣限额的,可以在该国家(地区)以后纳税年度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4、取得境外所得的,应由个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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