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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54: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

发布日期:2010-12-13    作者:程才律师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人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合作生产。由此可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应在承包方进行,不可将农村土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工商类企业或公司,不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投资成立农业经营公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农户以入股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收益按照各自股份进行分配,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的农村土地应退回原承包的农户,所以,这从根本上不同于农村承包经营权作为赚取经营回报的投资的入股形式。
法律之所以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出以上限制,主要考虑是基于我国家庭土地承包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如允许对外入股,一旦公司破产,农民将丧失具有唯一的社保性质的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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