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受教唆侵权,教唆者还是父母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1-01-11 作者:110网律师
项某通过利诱、刺激的方法使孔某等儿童接受用石头扔霍某家卫星电视接收器的教唆意图,实施民事侵权行为,这是违法的。从主观方面看,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促使被教唆人孔某等实施侵权行为,产生损害他人物件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而其具有教唆的故意。从教唆对象方面看,孔某等儿童只有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辨别能力,不能认识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本案应当由项某承担民事责任,负责对霍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霍某能够举证证明孔某的父母对孔某未尽到监护责任,则孔某的父母也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这里的“相应的责任”属于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是根据监护人的过错程度而与教唆帮助者分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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