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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发布日期:2011-0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所谓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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