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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的视野拓展与执业许可

发布日期:2011-02-2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刑辩律师的素质高低、执业表现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程度,也关系到律师的社会评价、法律评价,更关系到刑辩律师队伍的自身发展,关系到刑辩律师在法律共同体中的地位和作用,关系到刑辩律师能否实现肩负的使命,关系到国家法制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如何抓好刑辩律师的队伍建设,加强自身管理,是律师行业及主管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首先应从培养刑辩律师的良好意识,进一步拓展刑辩律师的政治视野和法律视野,逐步实行刑辩律师的执业许可制度,或称刑辩律师的准入制度,来逐步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刑辩律师队伍。
【关键词】刑辩律师;刑事辩护;视野拓展;执业许可;准入制度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在律师行业中,刑辩律师是最易受到社会关注、最易受到各种议论从而迅速成为社会热点的法律群体。可以说,刑辩律师的素质高低、执业表现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程度,也关系到律师的社会评价、法律评价,更关系到刑辩律师队伍的自身发展,关系到刑辩律师在法律共同体中的地位和作用,关系到刑辩律师能否实现肩负的使命,关系到国家法制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如何抓好刑辩律师的队伍建设,加强自身管理,是律师行业及主管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首先应从培养刑辩律师的良好意识,进一步拓展刑辩律师的政治视野和法律视野,逐步实行刑辩律师的执业许可制度,或称刑辩律师的准入制度,来实现这一目标。具体理由和建议如下:

一、正确树立大局观、正义观、社会观,有较高的政治视野。笔者认为,大局观、正义观、社会观三者角度不同,相互联系、互为补充,没有根本的矛盾,其实质都是要求刑辩律师不仅要有很高的业务素质,又要有敢于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精神,更要有关注大局、关注整个社会和谐稳定以及知法、用法、守法的意识。

首先,刑事辩护并不是游离于法律之外,游离于社会之外。应当明确,刑事辩护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刑辩律师是在履行一种社会职责和法律责任。同时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又有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义务,有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义务,有促进社会和谐的义务;

其次,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需要提醒的是,刑辩律师是刑事法律的精英,是刑事法律的维护者,因此更不能触犯法律的底线,触犯道德的底线,做与律师职责相违背的事情。

二、正确认识刑事法和宪法的关系,有较高的法律视野。

1、刑辩律师不仅要注重刑事实体法的研究和运用,也要准确掌握和运用刑事程序法,不仅要对分则认真把握,更要对总则认真研究和理解,总则是把握具体法律条文的指导和灵魂,总则的原则和精神又来源于宪法,是将宪法的要求和规定具体化。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等。这些都是刑辩律师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基础,是行使辩护权的基础,是履行法律职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2、刑辩律师不仅要有刑事法律的视野,更要有站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角度看问题的视野。培养刑辩律师的宪法意识,他的意义在于可以使我们清楚的看到刑辩律师存在的价值,看到刑辩律师通过正确行使辩护权在法律上的最高评价,增强刑辩律师追求真理,追求法律公平公正的决心和信心;

三、刑辩律师的执业许可制度(或称准入制度)的概念及必要性。刑辩律师执业许可制度,是指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在达到规定的条件以后,方能获得许可并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制度。目前,我国尚无此项制度,国外也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与各项法律制度、律师制度的逐步完善,实际中已经出现对建立刑辩律师执业许可制度的需要。

1、建立刑辩律师执业许可制度,是适应刑事案件特殊性的需要。众所周知,刑事案件与民商案件虽然同属于传统业务,但两者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刑事案件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而且死刑案件还涉及到人的生命的存留。所以,刑事辩护的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由符合一定条件的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也就显得十分迫切;

2、建立刑辩律师执业许可制度,是建设高质量的刑事辩护律师队伍,促进律师专业化发展的需要。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也要有过得硬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同时,刑辩律师更要有敢于坚持真理、追求法律公平正义的勇气。因此,实行刑辩律师执业许可制度,可以有效地提升从事刑辩律师的专业化水平,促进刑辩律师队伍专业化发展,保证和提高办案质量;

3、建立刑辩律师执业许可制度,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刑辩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主要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刑辩律师不仅要善于与当事人沟通,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同时还要以高质量的专业水准和负责任的工作态度,让当事人信服。刑辩律师只有正确运用实体法与程序法,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认真把握证据规则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和规范,依法提出辩护意见,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刑辩律师的尽职工作,还能获得较高的社会评价与法律评价,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提升律师在社会上受尊重的地位;

4、建立刑辩律师执业许可制度,是防范刑事辩护中存在的执业风险、延长刑辩律师的执业生涯、保护和促进年青律师的成长,减少和避免刑辩律师不规范执业的需要。同时,建立刑辩律师执业许可制度,与我国正在建立的律师豁免制度形成了比较契合的关系。我国《律师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了律师豁免的相关内容,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要求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要有更高的综合素质,以保障和促进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四、建立刑辩律师执业许可制度的基本构想:

1、设定刑辩律师执业许可前的预备期。为了更好地适应刑事辩护的要求,为进入刑事诉讼领域执业做准备,律师在取得执业资格以后,应当有一段执业预备期。这段时间可以暂定为3年,也可以根据情况再延长一些;

2、达到上述执业年限以后,愿意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可以提出申请,经有资格从事刑辩业务的律师推荐,集中进行较为系统的专业理论与技能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5天;

3、培训结束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由专业的培训机构颁发培训结业证。培训合格的律师在同意并签署遵守刑事辩护纪律承诺书后,由有管辖权的地级以上律师协会统一颁发刑事辩护许可证;

4、获得刑事辩护许可证的律师,在签署委托协议及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家属,以及有关司法部门出示刑事辩护许可证。后者也可以要求相关律师出示该许可证。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执业证与刑事辩护许可证应同时使用;

5、对于刑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应当根据承诺书及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对违规律师予以惩处,直至取消刑事辩护许可或执业律师资格。司法部门也可对有违规行为的律师向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提出惩处建议。对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发挥刑辩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加强刑辩律师的队伍建设,不仅需要刑辩律师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有较高的政治视野和法律视野,也需要整个社会帮助、理解、关注这个法律群体的发展。法律共同体中的其他成员也要切实保障刑辩律师权利的行使,并在立法上不断完善。这样才能大力促进法律共同体成员之间在追求法律公平公正上的共赢关系,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刑辩律师执业许可制度也是一项有益的律师制度,对于保证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促进刑事诉讼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笔者建议,刑辩律师的执业许可制度也可以先在部分地区(如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及沿海地区)率先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广,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作者简介】
杨志宏,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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