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1-0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书必须符合上述要求,才可能获得法院调取证据的许可。从另一角度而言,这些要求实际上也是申请调取证据的形式性要件,与前文所述“原告或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条件”这一申请调取证据的实质性要件相呼应,形成了关于调取证据申请构成要件的完整规范。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中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外内容:
(一)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三)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中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_满前7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这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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