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合同常识 >> 查看资料

丈夫与人私通,妻子能否获过错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1-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丈夫与人私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妻子能否获得损害赔偿?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一起判例给予了否定的回答。

  登封市某教师张某与女青年王某于1981 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较长时间夫妻感情较好,生育一女现已成年。

  2000 年初至2002 年4月期间,张某与一史姓女子在某宾馆多次发生两性关系。有关部门以张某通奸错误,给张某处分后,张、王的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进而发展到夫妻分居。2002 年6月,张某向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法院依法判决不準离婚。2003 年7月,张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王某认为张某与他人通奸的行为给她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 元。法院经审理準许离婚;但对王某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 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婚姻法》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对无过错一方给予救济和补偿。本案中,张某作为有妇之夫,他与史女之间的通奸行为并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暗中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同居与通奸的区别是,是否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行为。但是,“持续”多长时间才构成同居,没有相应规定。有的通奸是偶而为之,有的则长期进行。对于长期通奸的,尽管给人的印象是在时间上呈持续性,婚外性伙伴也相对稳定,但因为是暗中进行的,行为人并未共同居住,所以仍然只能算通奸而不能将之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划等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70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