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协议离婚情形,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发布日期:2011-03-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协议离婚情形如下: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一方或者双方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以及对财产、债务处理等未达成协议的;
(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5)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男方提出离婚的;
(6)非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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