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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笔记

发布日期:2011-03-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复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注意重点法律条文和重点内容。本节进行了高度的抽象和概括。希望考生抓住本节所列的几个侧重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司法考试当中是个小法,在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当中其所占的地位似乎微不足道,但是它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都有关,由于消费者权益引起的几个大案件都非常轰动,特别是发生在北京的一个是贾国宇伤害案,再一个就是王海的打假行为,然后就是东芝事件、三菱越野车事件和奔驰车事件等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所以轰动性很大的,下面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法概述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产生的消费权益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消法》的特征?

  1.《消法》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己任,向消费者倾斜。《消法》在咱们国家整个立法体系当中,首先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其他任何法律都没有的,只有《消法》有,就是《消法》第49条的加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咱们国家首次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表述上并没有直接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它规定了一个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这在《产品质量法》里也有,这个被法学者和立法者称为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当中,很多法院也是根据这个规定给消费者做出了精神赔偿的判决,比如海淀法院在贾国雨伤害案的判决中判给消费者的27万人民币,其中一大部分是精神赔偿,所以《消法》第一个特征,是典型的向消费者倾斜。

  2.《消法》在强调经营者与消费者处于平等地位的同时,又在实际规定中侧重于对消费者的保护;

  3.鼓励全社会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法行为进行监督。?

  (三)《消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消法》第2条、第3条和第54条所规定的三个适用范围:第一个适用范围是《消法》第3条规定,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本法保护。这是第一个适用范围,是从消费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消费者消费角度来讲的;第二适应范围是《消法》第3条,即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遵守本法,这是第二个范围,这是从消费法律关系当中的另一方主体——经营者角度来讲的;第三个适用范围是《消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这是《消法》的特殊的适用范围,因为《消法》开宗名义地规定,这里所指的消费只是生活消费,不包括生产消费,但是第54条规定,说农民的生产消费参照本法执行,就是说《消法》也调整一部分因生产消费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但它限定的范围,极其有限,首先主体必须是农民,但不是所有农民的行为都受消法的调整,只是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而产生的社会关系,那就是说一个农民他如果所实施的消费不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消费,不受《消法》调整。这里强调农民的生产消费只限于直接的农业生产,这里一定要强调,比如说农民购买使用种籽、农机、化肥、农膜,这些都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这样的才适用于消法,这个范围很特殊,也很有限。

  ?二、消费者、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权利义务

  (一)消费者?在讲消费者权利之前,咱们首先明确什么是消费者。这里先要了解消费者肯定是自然人,任何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团体都不会成为《消法》中的消费者,因为只有自然人,才能进行生活消费。

  那么在咱们国家比如说机关团体能不能成为消费者?首先肯定他不能成为消费者,但是他能不能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主张权利,比如说某机关为它的干部职工买了食用油,买回以后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那么这个机关依什么法来主张权利呢?作为机关购买这个商品,不能自己消费,但是也不是拿去卖,那么就排除了它是经营者这个范畴,所以它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这就是说,它可以依照《消法》来主张权利,但是这时候它不是消费者,它只相当于代理诉讼或者一个集团诉讼。所以,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就是说消费者只限于公民个人,那么是不是所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人都是消费者呢?也不尽然,他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第一个要件,是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必须是生活消费。包括商品的消费,服务的消费。

  第二个要件,是消费者的消费对象、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商品既包括工业产品也包括农产品,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进入流通领域;第二,就是与生活消费有关。那么不进入流通的商品即使给使用者造成损害了,也不能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对它给予保护,最多也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来给予补偿。例如商场里有现场免费化妆,用它的化妆品替你化妆,无偿为你提供服务,但是因化妆品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了,比如说面部烧伤或者严重皮肤过敏,他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如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就可以免除责任,但是这里不能排除有营利目的。所以这里的服务必须具备有偿性,另外,这里的服务必须是可供潜在消费者接受的服务,可供潜在的消费者接受,也就是说,经营者提供这个服务不是针对特定人提供的。?

  第三个要件,就是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和接受。《消法》制定的时候,明确把购买和使用分开了,就是说购买商品人和使用商品的人都是消费者,也就是说我购买商品不使用,或者说我使用的商品不是自己购买的,这些都不能免除消费者的身份。这购买使用针对的对象是商品。那么接受,单指服务,这里的接受服务应作广义理解。即出了钱的任何亲自接受服务的人都可以理解为接受服务。但是一般情况下,接受服务的人才是真正的消费者。比如说买了一张电影票送给别人了。在看电影的时候发生权益损害了,那么这个时候,买电影票的人因自己没有实际的权利损害,所以不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看电影的人即接受服务的人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这个限定范围是比较突出的。

  第四个要件,就是消费者主体只限于公民个人。?

  (二)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就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能,消费者的权利同传统的民事权利相比较,它是一个新事物,是进入20世纪60年才诞生的。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首次向美国国会提出的总统特别咨文中,提出了四项消费者权益法案,从这个时候开始,才有消费权益的问题或是消费者权利问题,世界各国为了纪念这一天,把每年3月15日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就是为了纪念肯尼迪,在这一天提出了四项消费者权益法案,这时候才诞生了消费者权益问题。

  我研究了很多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都是大同小异,咱们国家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得比较晚,所以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也最充分。我国《消法》规定了消费者九项权利:第一项:安全保障权。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这是《消法》第7条规定的,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各项权利的基础,它是消费者应该享有的首要权利。根据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

  第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消费者人身安全权只限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享有保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及其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财产安全权包括两个方面: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本身的财产安全,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之外的财产安全。?

  第二项:知悉真情权。就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悉其所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比如说东芝笔记本电脑有瑕疵,后来在中国消费者强烈要求下,他才出了一个英文补丁,那么就严重侵害了中国消费者的知情权。因为英语不是中国的通用语言。消费者对产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有效期、使用说明等这些情况中任何一种的了解,都是在行使知情权,消费者如果不主动行使这些权利,作为经营者应该主动向消费者提供这些方面的信息,提供了就是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提供,如果消费者发现了,可以以侵害知情权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第三项: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就是消费者有权选择自己的要购买的商品或接受服务。自主选择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①消费者有权选择经营者。

  ②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满意的商品和服务,这是对强制交易而言的。

  ③消费者有权决定购买或不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某种服务。

  ④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某种服务时有权选择和挑选比较。是不是自主选择权在什么情况下都受法律保护呢?也不尽然,自主选择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自主选择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非自愿就无所谓自主选择了。第二,自主选择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第三,自主选择行为必须限定在购买商品中不能扩大到使用商品这个领域。具备这三个条件的自主选择权才是受《消法》保护的自主选择权。?

  第四项:公平交易权。根据《消法》的规定有两部分内容。第一,消费者有权享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公平交易条件明确规定,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这些公平交易条件必须保障。此外消费者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强制交易行为现在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买方市场情况下比较少了,但是具有一些独占行业的一些部门,比如自来水、供电、电信这些还进行强制交易,对消费者来说有权拒绝。?

  第五项:获得赔偿权。就是在消费过程中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消费者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这里主体有3个主体,一是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二是服务的接受者,三是第三人。这里第三人的概念是指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这时候他不是消费者但他可以依照《消法》规定来主张权利,比如说一个人买了一个煤气罐,因为煤气罐瑕疵,他充完气以后上班走了,结果煤气罐爆炸,把邻居给炸了。那么这个邻居与购买和使用煤气罐有关系吗?毫无关系,但是他因煤气罐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消法》来主张权利。

  第六项:结社权。就是依法组成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的组织,这里的结社权不包括任何政治色彩,它只限于消费者组织。?第七项:获得相关知识权。这项权利的行使对象不限于经营者,也包括咱们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团体,主要包含两方面的知识。第一,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首先是有关消费的知识,这就比较抽象,比如树立良好正确的消费观。第二有关商品服务的基本知识。第三有关市场基本知识,如市场占有率。第二,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就是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情况,有关消费者权益的争议解决途径有哪些?有关消费者的组织和机构有哪些?任何一种的了解都是在行使这项权力。?第八项:受尊重权。即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九项:监督批评权。有三个表现:

  ①有权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检举和控告;

  ②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③是表现为对消费者权益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三)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就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经营者的义务有十种:第一项: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履行法定义务就是首先必须履行《产品质量法》为经营者所设定的义务,其次要履行我国所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经营者所设定的义务。第二是履行约定义务,约定形式多种多样,约定一般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合同关系才有约定,不管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还是既不是书面合同也不是口头合同,即时交货付款的。

  第二项:接受监督的义务。消费者有监督权,那么作为监督的对象,经营者就有接受监督的义务。?第三项: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有三个内容:第一,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那么怎么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呢?就是符合两个标准之一就可以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标准。第二,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明确说明和警示,并说明或标明正确使用和接受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可能危及就是存在潜在危险的商品和服务,是不是不合格的?不一定,合格的也存在这种情况,比如地铁,我们乘坐地铁,地铁里有明确的警示:“精神病患者或者儿童坐地铁必须有成人陪伴”,为什么规定这个要求?就是因为地铁虽然运营效率很高,但它存在潜在危险,地铁的铁轨如果你不小心掉下去了或者蹦下去了,铁轨是高压输电线路,电压达825伏,贴边就死,所以必须有成人陪伴。地铁的经营者已做出明确警示,出现问题经营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如果不说明,经营者完全承担责任。?第三,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也可以发生损害,那么经营者要做到三点:报告、告知和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四项: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有三个内容,一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二是对于商品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该作真实明确的答复,不能欺骗。三是商店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明码标价有基本的要件要求,这标价可以使用标签,也可以使价目表,标价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这才是明码标价的实质,再一个就是内容要齐全要完整,一货一签,要字迹清楚,位置醒目,所以说不真实的标价就不是明码标价。?第五项: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商品和服务的名称是消费者判断商品生产者和质量的最基本的依据,同样商品经营者名称不同,价格、质量也都不一样,标记也是如此。租赁柜台或场地的经营者,也应当表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六项: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购货凭证和单据证明是消费者经营者合同履行完毕的一种证明文件。购货凭证和单据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商品销售证明单、行业专用发票、购货证、服务卡、价格单、收费收据、报销凭证、各种车船月票、影视剧院的门票,等等。关于这些购货凭证和单据,我国《消法》有两个规定:第一,是按照法律规定和商业惯例应当提供的,经营者在和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必须提供;第二,按照商业惯例和国家规定都不提供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只要消费者索要,经营人也应当提供。

  第七项:保证质量的义务。具体有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第二,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商品、服务的质量的,应当保证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八项: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主要是要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其他责任”指“三包”以外的民事责任。?第九项: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经营者在使用上述方式时,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也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有这种规定的,其内容无效。

  第十项: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这是经营者的不作为义务。这一义务包括三项内容:不得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三、争议的解决

  (一)争议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五种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一般争议均可由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重大纠纷或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寻求其他解决方式。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其调解结果由双方自愿接受和执行。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主要是根据具体情况,向工商部门、物价部门、质量监督等部门提出申诉,寻求救济。?

  4.提请仲裁。但需有双方事先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或条款。?

  5.提起诉讼。?

  (二)解决争议的特定规则主要有八项规则,以利于消费者主张权利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消费者要求赔偿。这一求偿规则所确定的是销售者的先行赔偿义务。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这一规则赋予消费者行使求偿权的更多选择机会,便于消费者更充分地行使权利。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营业执照依法是不得出让的,如果出让了,出让人和受让人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6.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期届满,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这就是传统的“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原则的具体适用。

  7.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如果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广告经营者包括广告的制作者、广告的发布者,他们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经营者的民事责任这里主要应掌握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包括4种:

  1.一般伤害的民事责任,包括: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2.致残的民事责任,包括:除了支付一般伤害的费用外,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者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3.致死亡的民事责任,包括: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4.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至第49条的规定,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包括六种:

  1.财产损害的一般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一般性财产损害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负责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2.“三包”的民事责任。

  国家规定“三包”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三包”的,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在“三包”期限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必须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同时经营者应负担换货和退货由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

  3.以邮购方式和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民事责任。

  以邮购方式或者以收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而没有按照约定提供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货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4.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一规定即著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或者称加倍赔偿制度。这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个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它的确定打破了传统民事赔偿损一赔一的理论,是符合消费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客观上处于不平等地位这一要求的。这里需要注意的三点内容是:

  (1)使用这一赔偿制度的前提为欺诈(即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非欺诈不加倍。

  (2)加倍的幅度为1倍,而不是无限的。

  (3)加倍的依据或称参照系是商品的价款或者服务费用,而不是其他。例如,一服装经营者以一款国产普通服装冒充进口名牌服装,该服装的实际价格为每件200元,其标价为600元,一消费者与经营者经讨价还价以400元成交。后消费者发现上当,那么该消费者应如何主张权利呢?

  对此,有这么四种主张:第一种主张认为,该经营者的行为太可恨,消费者买的服装退还给经营者,然后让经营者退还消费者600元,借以惩罚该经营者。

  第二种主张认为,应当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处罚,即消费者退还服装,经营者先退还消费者400元,然后再赔偿消费者600元,真正实现惩罚性赔偿。

  第三种主张认为,在适用这一制度时,应考虑实质公平。因此,应当是消费者退还服装,经营者先退还消费者400元,然后再赔偿消费者200元,因为该服装的实际价值就是200元。

  第四种主张认为,《消法》第49条规定的精神为在成交价上加倍,即应当是消费者退还服装,经营者先退还消费者400元,然后再赔偿消费者400元。

  显然,第四种主张是正确的,这也是要求大家掌握的,即经营者从消费者那里得到多少钱,就在该钱款上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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