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发布日期:2011-05-06    作者:王振兴律师
(法释〔201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已于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法条 罪名
第133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危险驾驶罪
第143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第164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 第2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20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
虚开发票罪
第210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234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 第1款)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244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强迫劳动罪
(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第276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338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
污染环境罪
(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第408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
食品监管渎职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