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合同常识 >> 查看资料

借款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发布日期:2011-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一定数额的借款,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支配、使用该借款,并于期限届满时向借款人返还借款和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作为特殊种类物的货币。关于借款合同转移的是标的物的何种权利,有“所有权说”、“处分权说”、“用益权说”等几种观点,而这几种说法目前均无法取得支配地位,这里暂且将借款合同列入转移用益权的合同中。

转移用益权的合同,是指以转移财产用益权为内容的合同,即由当事人一方向他方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他方在一定期限内取得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的合同。在转移用益权的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在此前提下,他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标的物进行使用并获取收益。转移用益权的合同的核心内容是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在一定期限内的转移,这是此类合同与转移所有权合同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

第二,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

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后,贷款人负有提供借款的义务,并享有取得利息的权利;借款人享有取得借款的权利,并负有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

第三,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

一般情况,借款人取得借款,应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借款合同是有偿的。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不约定利息,此时的合同就是无偿合同。

第四,借款合同一般是诺成合同。

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起成立。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当事人双方就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五,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73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