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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经济犯罪基础理论研究综述

发布日期:2011-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学界实现了由传统的经济犯罪观向现代经济犯罪观的转换。经济犯罪的基础理论研究经历了从空泛到实在,从宏观到具体,从零散到系统的过程。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我国经济犯罪基础理论具备了相当的学术积淀,经济犯罪基础理论研究迈入了学科化、体系化的新阶段。三十年来的经济犯罪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显著。
【关键词】经济犯罪;经济刑法;基础理论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是一个固有的“刑法帝国”逐渐瓦解,刑法日益溶进整个法治体系中,回归自己应有的地位,发挥不可替代作用的过程。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也是经济犯罪研究逐渐成为刑法学研究的突出重要组成部分,演变为刑法学研究中最热门研究方向的过程。

  一、研究概况

  三十年来,经济犯罪的基础理论研究经历了从空泛到实在,从宏观到具体的过程。研究风格从最初的依附政治走向相对学术独立。在犯罪圈的划定上,从主张无限扩大刑法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到秉持刑法应当谦抑的观点成为学界的主流。在经济犯罪的刑罚的适用,从几乎众口一词的主张严刑峻罚,到经济犯罪的轻刑化成为学界的通说。

  (一)从《决定》的发布到92年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前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我国工作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刑法逐步开始从主要作为维护政权的专政工具的地位转变到为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全面保障作用,以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随着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社会经济生活全面蓬勃发展,经济犯罪显著增加,对经济犯罪的研究日益受到重视。在此背景下,我国经济犯罪的基础理论研究逐步展开。

  1.对《决定》的呼应和阐释

  1982年3月8日,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官方首次正式提出“经济犯罪”的概念。《决定》发布之后,学界立刻掀起对《决定》进行呼应性阐释的热潮。很多学者纷纷发表文章表达对《决定》进行解释以及对《决定》的认识{1}。这方面的文章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把经济犯罪定位为政治问题,并且用政治性的语言论述经济犯罪问题。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80年代初期,80年代中期以后,基本上不复存在。

  2.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

  受到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学界和实务界共同的看法是,主张对经济犯罪从严处罚。甚至主张:对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经济犯罪分子如果仍然不适用死刑,就不利于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也不利于教育和挽救更多的人,因而增加对严重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条款是完全必要的{2}。

  3.构建经济犯罪学说体系的初步努力

  在这期间,有不少学者已经开始敏锐地发现“经济刑法学”这一块有待开掘的学术沃土,并为“经济刑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做出了一些开创性的努力。例如,陈兴良教授的《经济刑法学》,为经济刑法学的开创之作。

  4.经济共同犯罪中数额的认定

  经济共同犯罪是经济犯罪中常见的犯罪形态。《决定》对此做出了粗略的规定,但没有进一步的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对共同经济犯罪的处罚标准作出统一规定,造成司法上的混乱。在学界,有不少学者关注该问题,并引起巨大的争论。

  (二)从开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至刑法修改

  1992年,中央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经济犯罪的理论研究提供了巨大的历史契机。经济犯罪研究逐渐成为刑法学研究中的“显学”,经济犯罪的基础理论研究也开始被学界重视。其中的例证是,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1995年在江西南昌大学举行学术讨论会,其中心议题就是“当前经济犯罪问题”。

  1.市场经济与新刑法观

  有学者指出,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新体制,就必须率先实现社会价值观念的转变……必须对传统的刑法观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革新和超越,而这种观念性变革的基点及突破口,便是确立与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济犯罪观和经济犯罪刑罚观{3}。要科学地确立犯罪的认定标准;追求刑罚的社会效果;注重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统一{4};确立刑法是对付危害性行为“最后手段,“不得已措施”的观念{3}。

  2.认定经济犯罪的标准

  关于经济犯罪的认定标准,是这一时期经济犯罪基础理论研究的重大热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主张:(1)“生产力标准说”;(2)“法律标准说”;(3)“双重标准说”{5}。与此相呼应的是在当时轰动一时的“能人犯罪”如何处理的学术大讨论。

  3.打击经济犯罪是否是刑法的首要任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刑法的首要任务是提供良好的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还是打击严重违反经济规范,破坏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为。学界分为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目前应当以打击治安犯罪为首要任务{6}。另一种观点应把重点转移到经济领域中严重破坏经济运作及财产安全的犯罪上来{7}。

  4.关于刑法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的适度性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针对实践中出现新经济现象,刑法是否介入以及如何介入。如何发挥刑法对市场经济的保障作用,防止刑法的过度介入而变为市场发展的阻碍,逐渐成为学者所关注的问题。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加大、扩张刑法对经济生活的介入{8}和限制、约束刑法对经济生活的干预{9},以及在立法中应当犯罪化和非犯罪化双管齐下{10}等三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5.经济犯罪的立法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79年刑法典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需要。对刑法典进行修改已经是迫在眉睫。不少学者提出了修改刑法典的具体的建议。关于刑法的立法修改建议,成为这一时期经济犯罪研究的有一个重要热点。事实也证明,97年刑法修改,超过50%的内容是关于经济犯罪方面的。在经济犯罪的基础理论方面的建议{11}包括经济刑法的立法模式、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12}、经济犯罪立法的原则{8}等等。

  6.单位犯罪

  在这一期间,单位能否成为犯罪的主体,在学界的争论非常激烈。由于单位犯罪的类型大部分是经济犯罪。因此,单位能否成为经济犯罪的主体,也是该时期经济犯罪研究的一个热点。

  与此同时,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开始对单位犯罪作出特别规定。由此影响到经济犯罪研究中,主张单位可以是经济犯罪主体的观点逐渐成为学界的主流。

  7.经济犯罪的学科体系建设

  这一时期,有不少学者致力于经济犯罪的学科体系建设。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就目前经济刑法学的研究状况而言,尽管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还远未达到理论完善、体系科学完整、特色突出的标准{13}。

  (三)97年刑法修改之后

  97年刑法典修改之后,我国迎来了经济犯罪基础理论研究的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有关经济犯罪的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全面深化,并朝着逐步体系化、学科化的方面迈进。这一时期研究的主要问题:

  1.对新刑法典中有关经济犯罪立法的理论解读

  新刑法典通过之后,对刑法典中经济犯罪立法的解读,成为一段时期内研究的热点。绝大多数学者就新刑法典对经济犯罪的规定持肯定态度。认为新刑法实现了由传统刑法观的政治功能观向新时期刑法观的经济功能观的转变{14}。有学者认为,新刑法有关经济犯罪的规定,在立法技术上作了较大改进,增强了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15}。

  2.经济犯罪的立法模式

  经济犯罪的立法模式,一直是经济犯罪研究的热点问题。关于经济犯罪采用哪一种立法模式是我国的较优选择,一直以来,见仁见智,众说纷纭。在该问题上,目前还不存在学界的通说。

  3.经济犯罪中死刑的废除

  在学界,赵秉志教授高举限制、废除死刑的大旗,并提出在经济犯罪中率先废除死刑的具体步骤{16}。经济犯罪中的死刑的废除,是学界研究的热点。废除经济犯罪中的死刑,已经成为了学界的共识。 4.经济犯罪的罪数形态 我国在经济犯罪的罪数形态领域的研究成果很少,只有不多的学者略有论及。在涉及经济犯罪罪数形态的已有研究中,基本上没有体现出经济犯罪研究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可以说只是冠以“经济”二字的罪数形态研究。

  5.经济犯罪中的法规竞合

  法条竞合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该章也是最典型的经济犯罪。有学者通过透视产生法条竞合现象的原因,探寻减少法条竞合和完善刑事立法的对策{17}。

  6.经济犯罪中的空白罪状

  关于经济犯罪中的空白罪状的研究,传统上主要表现在空白罪状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此,学界有肯定{18}和否定{19}两种不同观点。传统研究在该问题上并没有体现经济犯罪的特殊性,甚至并不是在经济犯罪的语境里进行讨论。有学者认为:经济刑法的其中一个特征是“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广泛使用空白刑法规范”{20}。这是对经济犯罪该方面研究的一个突破。

  7.经济犯罪的规范解释

  有学者超出具体的刑法条文,对经济犯罪规范的解释理念、一般规则,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经济犯罪研究的具体化、学科化、体系化做出了努力{21}。

  8.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

  学界开始反思“我国学界20世纪80年代刑事政策将经济犯罪从总体上作为重罪对待是不明智的。应当恢复经济犯罪本来从总体上构成轻罪的性质。”{20}反对经济犯罪中的重刑主义,主张刑法在经济犯罪惩治中应当秉承谦抑主义的观点,逐渐被学者所提倡,并成为学界的主流观点。

  9.经济犯罪的违法性

  经济犯罪的违法性,是近年来学者们开始关注的一个问题。这也是构建经济的学科体系,使经济犯罪具有不同于其他刑法分支学科的特殊性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经济犯罪的概念及其演变

  据可查的资料显示,在学术研究领域,我国经济犯罪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内蒙古社会科学》(1981年第三期)上的《略论经济犯罪与经济违法》一文。一般认为,在我国经济犯罪概念的普遍使用,肇始于《决定》的颁布。《决定》的出台引起了学界的普遍关注,并引发了经济犯罪概念的争论。

  对经济犯罪概念的探究贯穿于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学界对经济犯罪研究的始终。学界在经济犯罪的内涵与外延上观点聚讼,莫衷一是。经济犯罪的概念多达几十种之多。对经济犯罪概念的界定,一度成为经济犯罪研究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

  已有研究提出的经济犯罪的概念,举其要者,包括以下几类:

  1.以概念外延的大小为标准来界定经济犯罪

  关于以外延为标准的经济犯罪概念分类,学界也存在不同的主张,分别是:狭义的经济犯罪、广义的经济犯罪{22};狭义的经济犯罪、广义的经济犯罪、折衷的经济犯罪{23};宏观经济犯罪概念、中观经济犯罪概念、微观经济犯罪概念{24};小经济犯罪概念、中经济犯罪概念、大经济犯罪概念、超大经济犯罪概念{25};最广义的经济犯罪、广义的经济犯罪、狭义的经济犯罪、最狭义的经济犯罪{26},等等。本文归纳为5类:

  (1)最广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该观点主张:经济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工业、农业、财政、金融、税收、价格、海关、工商、森林、水产、矿山等经济管理法规,或者盗窃、侵吞、骗取、哄抢、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和公民的合法财物,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经济建设,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27}。该概念的外延涉及几乎所有经济活动的行为,包括赌博罪、招摇撞骗罪等。

  (2)较广义的经济犯罪的概念。该观点主张:“经济犯罪是指在市场经济运行领域中或者在实施组织、领导、管理、监督职务活动中,从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出发,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破坏经济秩序和廉政制度,依照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该概念的外延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章以及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实施的犯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28}。

  (3)广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该观点主张:“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29}其外延包括,破坏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秩序的犯罪、在经济行政管理中发生的渎职型经济犯罪(如发生在经济管理活动中的受贿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破坏自然资源、危害环境犯罪{30}。

  (4)狭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该观点主张:经济犯罪是侵害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的犯罪,包括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调关系{31}。其外延是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有关经济管理的渎职犯罪。

  (5)最狭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该观点认为,目前的经济犯罪是与市场经济活动相联系的,本质上是一种存在于市场经济的财产流转过程中,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32}。其外延仅包括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2.以经济犯罪的某方面特征为标准来界定经济犯罪概念

  (1)“经济领域说”。认为经济犯罪就是经济方面的犯罪或者经济领域里的犯罪{33}。

  (2)“经济法规说”。认为经济犯罪就是指一切违反我国刑事法规、经济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危害我国经济制度及公共财产关系,情节严重,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34}。

  (3)“主体行为方式说”。认为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滥用经济交易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违反所有直接与间接规定的经济活动的有关法规,足以危害正常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活动与干扰经济生活秩序的行为{35}。

  (4)“主观图利说”。认为经济犯罪是以利为目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妨害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或社会管理秩序,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36}。

  (5)“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犯罪是侵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1]。

  (6)“经济领域与犯罪客体混合说”。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领域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实施侵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37}。

  细观三十年来经济犯罪概念及外延的演变,经济犯罪的概念是一个不断回归经济犯罪轻罪本质的过程{20},也是一个其外延不断缩小的过程{38}。

  (二)经济刑法学科体系的构建

  1.经济刑法学的研究体系

  在学界,有关经济犯罪的著作已经多达几十部,并构筑了大同小异的经济刑法学研究体系。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将经济刑法学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又可分为上篇和下篇。上篇的内容为经济刑事立法,包括经济刑事立法原则、经济刑事立法方式、经济刑事立法内容、经济刑事立法技术等。下篇内容为经济刑事司法,包括经济犯罪的认定、经济犯罪的量刑、经济犯罪数额与定罪量刑、法人经济犯罪与定罪量刑、共同经济犯罪与定罪量刑、经济刑事诉讼{39}。

  第二种把经济刑法学同样分为总论和分论。但总论中包括经济刑法学概述、经济刑事立法的原则和方式、经济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经济犯罪的构成与认定、经济犯罪的处罚{28}。

  2.经济犯罪的研究方法

  从整体上看,三十年来,我国学者基本上是从刑法学的角度对经济犯罪进行定义、研究。提出了经济犯罪概念在本质上只能是刑法学概念,而不能是犯罪学概念{33}。

  有学者对该现象、方法表示质疑。有的学者认为,在外国,经济犯罪概念从犯罪主体、客体、行为等多个方面予以展开,同时在犯罪社会学、刑法学、普通犯罪学等多个学科领域产生对垒……我国学者的研究视域则集中于刑法学这一领域,没有在刑法学与犯罪社会学或普通犯罪学等不同学科领域之间展开交锋{26}。这一研究方法产生了两方面的理论偏向:其一,使经济犯罪研究偏离了其应有的目标;其二,使刑法理论产生了混乱为此……应该从犯罪学与经济学方向开展经济犯罪问题的研究{40}。

  (三)共同经济犯罪中从犯定罪数额的认定

  对这一问题,在理论上,争论的意见颇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分赃数额说。该说主张各共同犯罪人只对自己实际分得赃物的数额承担责任{41}。

  (2)分担数额说。该说主张各共同犯罪人应对本人应当分担的数额负责{42}。

  (3)参与数额说。主张各共同犯罪人应对本人实际参与经济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43}。

  (4)犯罪总额说。主张以共同经济犯罪的财物总额作为确定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标准{44}。

  (5)综合说。主张应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着重以刑法中有关共犯成员刑事责任的原则为基础,结合共同经济犯罪的特点具体分析{44}。

  其中综合说是学界的通说。其他学说的不足之处在于:(1)“分赃数额说”将犯罪行为终了之后赃物的处理行为这一后果行为作为刑法上否定性评价的本罪行为是不正确的{45}。其忽视了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整体性,违背共同犯罪处罚的一般原理和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43}。(2)“分担数额说”一方面缺乏操作性,另一方面它仍强调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独立性,忽视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整体性,把共同犯罪视为数个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3)“参与数额说”对于从犯中的共同实行犯是适用的,但对于帮助犯则不能直接适用。因此有必要将“参与数额”与“犯罪总额”相结合来共同处理从犯数额的认定{43}。

  (四)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

  学界通说认为,我国经济犯罪的死刑配置最不合理,因此,限制和减少死刑应先从经济犯罪入手,但究竟采取限制的态度还是废除的态度,学界存在不同的意见:

  持限制的态度的学者认为,对经济犯罪配置的死刑过多过宽,应该适当地加以限制,至于如何限制,仍有不同意见。有的主张金融诈骗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应废除死刑,因为会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46}。而有的认为,除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能致人死亡(因包含有故意杀人成分),从而可以选择适用死刑外,其余经济犯罪均可废除死刑{47}。

  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经济犯罪的特征、危害和发生机理都明显有别于普通刑事犯罪”{48}。从长远来看,我国应该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仅缺乏报应性的正当根据,而且也不符合死刑的功利要求{48}。废止经济犯罪中的死刑,也易为公众接受,不至于引起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49}。从实证的角度看,死刑的威慑力并不能预防和抗制经济犯罪的发生{50}。经济犯罪大量规定死刑不符合死刑的发展趋势及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精神;经济犯罪规定死刑会给犯罪人的引渡带来障碍,难以真正实现罚当其罪;经济犯罪废除死刑有助于减少我国死刑适用的数量,改善我国国际形象{51}。

  (五)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与刑罚配置

  1.刑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介入度

  有的学者主张,刑法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的广度和深度应该适当。刑法如果过多地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会导致几个弊端:第一,影响经济主体的活动自由。第二,降低刑罚的威胁功能。第三,会对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研究带来一系列问题。

  有的学者对上述论点提出了商榷意见,认为我国目前刑法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广度和深度,都是不够的。建议严密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法网,扩大经济犯罪轻罪范围,重视经济犯罪的预防工作{52}。有的同志认为,目前主张经济犯罪的轻刑化和非刑化不符合我国国情,建议对经济犯罪控制适用死刑也为时过早,现实中不存在经济刑法规范过多、适用于经济犯罪的刑罚量过大的问题,不断制定新的经济刑法规范、增设新罪名、进一步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仍然是我国立法、司法部门应努力的方向{53}。

  2.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完善建议

  有学者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四个特点:(1)急剧犯罪化,不断扩大经济领域的犯罪圈;(2)崇尚重刑,法定设置偏重;(3)以“运动”方式严打整治经济犯罪;(4)功利色彩浓厚,突破法治界限{54}。

  关于对第一个特点的评价,前面已经论及,这里不再赘述。对第二、三个特点,正如有学者指出,经济犯罪的实际成因已变得日趋复杂和多元,仍然寄希望于通过单纯加重刑罚或者进行集中打击的方法去遏制经济犯罪,那无疑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幻想{55}。因此,对现行的经济犯罪刑事政策进行调整,是学界的共识。

  对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调整内容,学界一般主张:减轻自由刑配置,改善财产刑配置,扩大罚金刑的适用,同时减少死刑的适用增加资格刑的适用,完善法人犯罪的刑罚配置{56}。

  (六)经济犯罪规范的解释

  有学者研究了经济刑法规范相对于一般刑法规范的特殊性,认为(1)其变动性较大,表现出复杂性、相对性;(2)经济犯罪构成较为普遍采取空白罪状形式表达犯罪构成要件;(3)在结构模式上一般表现出双重违法结构模式,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解释往往以非刑事法律法规的规范之解释为前提,或以非刑事法律法规的规范为值得特别考虑的因素;(4)经济犯罪在立法形式较为普遍采用罪群式立法或例示式立法等{57}。因此,经济犯罪规范的解释应当区别一般刑法规范的解释,有一定的特殊性。

  有的学者从理论上提炼出经济犯罪规范解释的理念和一般规则。具体而言:

  1.注重刑法价值的独立判断,防止规范解释的从属性

  (1)经济犯罪构成要件的用语即使与非刑事法律法规用语相同,也应进行独立评价;(2)空白罪状下,经济不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之承担,虽然以违反非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前提条件,但不以非刑事法律法规中存在刑事责任条款为必要条件;(3)经济不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之归咎,未必以经济、行政责任的确定为直接依据,而应进行独立评判。

  2.注重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防止规范解释的形式化

  (1)当某种经济不法行为不具有经济犯罪规范所指向的特定的社会危害性而刑法条文的字面又能够将该种行为包含其中时,规范的实质内容应当优先;(2)当值得处罚的经济不法行为在实质上具有某个刑法规范所禁止的性质,但刑法用语在形式上对其无法予以包含的,亦应当从实质上解释经济犯罪的规范;(3)有些经济犯罪规范在形式上可以描述应当由其他刑法规范评价的行为,此时也应从实质上解释规范,以准确地界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注重构成要件的体系解释,防止规范解释的片面性{58}

  (七)经济犯罪的立法模式

  关于经济犯罪应该采用哪种立法模式,是经济犯罪基础理论研究的重大热点问题。在该问题上,学界争议很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附属经济刑法模式

  主张采用附属经济刑法立法模式的理由是,附属经济刑法可以(1)能够及时适应惩治和打击各种行业和专业经济犯罪的需要;(2)能够弥补《刑法典》立法形式的欠缺;(3)能够弥补经济单行刑法立法形式的不足;(4)能够强化经济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和强制性,更好地发挥其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作用;(5)经济附属刑法立法能够把对一般经济违法行为的预防与对经济犯罪的预防巧妙地结合起来,突出其预防经济犯罪的作用{59}。

  反对附属经济刑法立法模式的学者认为,从刑事立法的系统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角度而言,附随型立法模式的大量出现和存在,实际上是弊大于利{60}。经济附属刑法立法模式的弊端还在于(1)过于分散,不利于对其内容的了解和掌握,对其适用也造成了一定的困难。(2)立法权难于控制。经济法立法主体很可能滥用经济附属刑法立法权{61}。(3)经济附属刑法以经济法律、法规为基础、为依托,缺乏独立适用的基础{62}。

  2.经济犯罪统一法

  有学者在分析其他类型的立法模式利弊的基础上,提倡要制定一部相对独立的《经济犯罪法》,俗称经济刑法。理由是:(1)为了维护刑法整体稳定性的需要。(二)为了着重惩治经济犯罪的需要。通过制定单独的经济刑法典,就可以在不动刑法典全身的情况下,对各种市场经济犯罪作出专门的规定。如有形势需要,及时进行补充修改,也不会影响到整个刑法的稳定性。(三)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犯罪本身发展变化的需要。经济刑法典比较容易进行单独的调整变动,以适应这类犯罪的发展变化{60}。

  3.刑法典+附属刑法模式

  有学者主张,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经济犯罪立法模式。将一部分较为常见并且相对稳定的犯罪,集中规定在刑法典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专章中,而将那些“非典型”的或者变动性较大的犯罪,分散规定到相关的经济及经济管理法律的附属刑法规范中去。其优点是(1)可以避免单一的法典型立法的诸种弊端,较好地实现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罪与刑的具体化、明确化要求;(2)防止因经济犯罪形式变化及新型经济犯罪形态的出现所带来的“朝令夕改”,保持刑法典的长久稳定。(3)具有更强的预防特种行业犯罪的警示功能——因为专业人员对行业法律的熟悉程度往往要高于对刑法典的了解{63}。

  4.附属刑法+刑法典模式

  有学者认为,经济犯罪的立法模式应该采取以附属刑法规范为核心辅之以刑法典的模式{64}还有学者认为,我国金融刑法立法模式应当改以刑法典为辅,以特别刑法为主。理由是,首先,大规模金融创新和金融立法的到来,金融刑法就不能不及时应对由金融创新和金融立法所引发的复杂的金融犯罪。其次,我国将在未来几年建立起金融犯罪综合预防机制。与此相适应,刑法文化注重于刑法扩张性、强制性、惩罚性而相对忽视其最后性、正当性、预防性的状况将得到进一步改观,这为改采以特别刑法为主的模式提供了文化上的基础条件{65}。

  5.刑法典和附属刑法为主、单行刑法为辅模式

  有学者认为,我国金融刑法采用了以刑法典为主、兼采单行刑法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其弊端在于:(1)难以保持刑法典的稳定性;(2)缺乏直接的可操作性;未能体现金融犯罪的特点。该学者主张,对具有自然犯性质的传统金融犯罪仍采用刑法典的模式;而对具有法定犯性质的现代金融犯罪宜采用附属刑法的模式,并于附属刑法中规定具体的罪状及明确的法定刑;对于不完全适合归属于金融犯罪的洗钱犯罪可采用刑法典与单行刑法相结合的模式{66}。

  6.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模式

  有学者主张,把《刑法典》、《经济单行刑法》和《经济附属刑法》三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相互配合,取长补短,构筑科学的惩治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法律体系{61}。

  关于金融诈骗罪是否应该在刑法中独立设节,也是学界争论的问题。对该问题,学界主要有以下观点:

  1.“否定说”,即认为刑法将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是没有必要的。有学者认为,从体例上来说,金融诈骗罪一节是以犯罪手段即诈骗为特征而归为一类的犯罪,而其他章节的犯罪都是以侵犯的客体为特征分类的,因而在体例上不够协调{67}。更有学者认为,金融诈骗罪一节的设置在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的适应性方面、在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与刑法历史发展趋势的趋同性方面、在刑事立法形式与刑法基本原则的一致性方面等存在商榷的余地{68}。还有学者认为:(1)将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在立法上和司法上均无必要;(2)将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暴露立法思路的不一致;(3)将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与世界各国和地区有关金融犯罪的立法现状和发展趋势不相吻合{69}。

  2.“肯定说”,即认为刑法将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很有必要。持此观点者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首先,时下金融诈骗活动猖獗,为了突出打击金融诈骗犯罪,维护金融交易秩序的稳定,有必要将金融诈骗犯罪单独设节进行专门规定。其次,金融诈骗犯罪在手段上都是采取诈骗的方式进行犯罪,行为方式明显区别于其他金融犯罪,刑法有必要对此作专门规定,以有利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再次,将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是为了更加明确地区分金融领域的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的界限,从而更具体地体现罪刑法定原则所包含的刑法条文明确化的要求。

  三、整体评论 纵观三十年来经济犯罪基础理论研究,其整体状况、特点如下:

  (一)进步显著、成果丰硕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学界在经济犯罪基础研究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获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就三十年来经济犯罪基础理论的发展来看,该领域的研究经历了以下几个历程和转变。

  1.从无到有、从有到多

  我国79年刑法典虽然设有经济犯罪的条文,但受到历史条件的限制,学界对经济犯罪的基础理论基本没有涉及。即使有极少的经济犯罪方面的研究,也局限于对条文的注释,不能归属于经济犯罪的基础理论研究的范畴。改革开放之后,国家的重点逐步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来。在立法实践中,《决定》的发布,这些都给经济犯罪研究带来历史性的契机。经济犯罪逐步开始成为刑法领域的热门研究方向,成为刑法学者们重点关注的领域。在此前提下,经济犯罪的基础理论研究也相应被学界所关注、重视,出现了一批有质量、高水平的学术论著。据不完全统计,三十年来,我国学界共发表涉及经济犯罪基础理论方面文章千余篇,涉及经济犯罪基础理论研究的专著几十部。经济犯罪的基础理论研究实现了从无到有、从有到多的过程。

  2.从传统的经济犯罪观到现代的经济犯罪观

  从改革开放开始之初,学界基本还是把经济犯罪作为“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的表现”。经济犯罪被蒙上一层浓厚的政治面纱,失去其本来的色彩。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思想观念进步,学界对传统的经济犯罪观开始反思,整个社会关于经济犯罪的观念也悄然发生变革。92年中央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经济犯罪观念向现代化转变提供了另一个重大的历史机遇。学者们明确提出要变革、洗涤传统的经济犯罪观,确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的经济犯罪观。统而言之,三十年来,在观念上,学界已经从根本上实现了由传统经济犯罪观到现代经济犯罪观的转变。

  (二)关注立法、切合实践

  1.研究和立法紧密联系,也是学界在本领域研究的一个鲜明特点。这一点可以从我国在该领域的几次立法实践,和由此引起的学界在该领域的研究工作的变化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来证明。通过考察,可以明显发现,每一次立法上对经济犯罪规定发生变化、进行完善,学界便对立法规定开始新一轮的集中研究。最明显的例子是,1982年《决定》出台之后,学界对该规定进行了集中的研究,其中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又如97年刑法典颁布之后,学界对该新刑法典中有关经济犯罪基础理论领域的评价、褒奖、批评的论著立刻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这些都生动说明,我国经济犯罪基础理论研究能与立法实践紧密结合。

  2.学界对经济犯罪基础理论的研究,另一个突出而鲜明的特点的是,研究总是和社会实践紧密联系。这一特点可以从两个方面论述。首先,在宏观方面,从建国以来,到改革开放,再到至今,实践中的经济犯罪行为是一个从少而多,甚至逐渐泛滥的趋势。与此同时,学界在该领域的研究,也存在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由浅至深、由粗而精的过程。由此可以看出,学界总体上能体察社会实践中犯罪的变化,进行跟踪研究,发现、分析问题,并试图解决问题。

  其次,在微观上考察,学界对该领域研究也显现出研究紧密联系社会实践的特点。以经济犯罪研究领域轰动一时“能人犯罪如何处理大讨论”为例。这次讨论针对的是改革开放之初,实践反复出现的“能人”违法犯罪现象。讨论背后反映的是学界对刑法应当如何恰当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如何实现罪刑法定与刑法对社会的恰当介入的思考和焦虑。避免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过度介入,使刑法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力。

  (三)学科构建、体系初成

  三十年来,从事经济犯罪基础理论研究的学者们为构建相对独立的经济犯罪学体系付出了巨大的努力。经过三十年的积累,尤其是97年刑法修订之后的发展,可以认为,我国经济犯罪的学说体系已经具备初步的理论框架。具体表现在,学界对经济犯罪的概念和范围有了一定的共识,不再是各说各话的局面;总结归纳出经济犯罪的特征;在正犯和共犯的理论领域,经济刑法有不同于一般刑法关系的特点{20};开始深入讨论经济犯罪的立法模式;总结提炼出经济犯罪规范区别于一般刑法规范的特殊性,并提炼出经济犯罪规范解释的理念和一般规则;针对经济犯罪的特点,提出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并在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问题上,学界有了广泛的共识。

  总之,经过三十年的发展,经济犯罪的基础理论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但是毋庸讳言,我国经济犯罪基础研究方面还比较薄弱,整个经济犯罪的理论体系还很不完善。很多名为经济犯罪领域的研究,只是挂有经济犯罪的名称,而没有探究经济犯罪领域本身特有的规律。例如,就单位经济犯罪研究而言,单位经济犯罪和一般的单位犯罪,在基础理论研究中是否有特殊性,是否有不同于其他种类的单位犯罪的特殊规律,是否需要对单位经济犯罪做出不同于一般单位犯罪的理论阐释,等等,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所以说,经济犯罪基础理论研究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要实现经济犯罪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发展、经济犯罪理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需要学界持之以恒的继续努力。

【注释】
[1]参见《中国法制报》,1987年1月23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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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龙科
作者简介:涂龙科.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科研人员。
文章来源:《河北法学》200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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