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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保护股东优先购买权?

发布日期:2011-06-28    文章来源:法律界
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股权的价格。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请求答复的期限一般不应当少于30日。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

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束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合同被撤销之后,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协商确定的价格或者评估确定的价格购买股权;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末向其他股东告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或者合同价格等主要条件低于告知的价格或者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当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时,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该股权转让合同的诉讼。但是这种撤销权是有期限的,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1年后,股东主张撤销前款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丁四股东各占25%的股份.2006年1月8日,甲股东决定转让其所持股份,并于当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对此不置可否;2006年2月8日,甲将其股份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戊,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应当在1个月内办妥股权变更手续,戊应当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股权转让费25万元,其他部分款项应当在甲与A公司办妥股权变动手续后当日一次性支付。戊在签订合同当日即支付了合同约定款项:2006年3月8日,乙股东主张甲与戊的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优先购买甲的股份。该案涉及下述几个问题:

(1)甲与戊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无效?

(2)乙股东的主张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

(3)一旦己主张优先购买权得到支持,戊如何主张权利?

针对上述问题分析如下:

(l)甲与戊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无效?甲与戊的股权转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甲的股权转让意向已经按照提前30天的规定告知其他股东,未得到否定表示,视为同意。因此,甲与戊的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有效。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不一定必然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前者涉及的是合同的效力问题.后者则涉及公司法的问题,二者不能混同。

(2)乙股东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征,其可以行使该项权利。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其可以优先购买甲股东的股权。

(3) 一旦乙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杈,第三人戊将无缘取得甲的该股权,戊只能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向甲主张转让股权不能的违约责任。因此,作为第三人收购其他公司的相关股权,可能因为出让方公司的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目的落空,如果想通过股权收购而达到兼并或控股其他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如何才能防范股权收购的风险与达到收购目的呢,这是涉及股权收购法律技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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