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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设立及其职权

发布日期:2011-06-30    文章来源:法律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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