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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中可能出现的虚假出资

发布日期:2011-06-30    文章来源:法律界
资本公积是股东出资额超过应当计入资本的部分,通常是货真价实的货币资金。但资本公积通常没有专门的银行户头管理,等到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原来形成资本公积的货币资金可能已经被用于其他用途了,这种情况下再将资本公积转增为资本就属于虚假出资了,因为作为资本公积的货币资金不可能既用于购买原材料,又用于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在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为注册资本时要经过验资审计,但相关审计没有要求审计相应的货币资金是否存在。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指南,验资时首先审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账面金额是否正确,其次检查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是否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和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前后各出资者的出资比例是否符合章程的约定等等。《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可见,由于缺少了对留存收益是否有货币支持的验证,目前审计准则和相关法规不足以保证转增资本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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