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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1-07-06    作者:王振兴律师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五、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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